借名登記說不清就要不回?律師解析借名「存否」舉證攻防與出資要不回時的不當得利救濟

03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借名登記官司常見爭點,是「到底有沒有借名」

借名登記的訴訟,常見爭點不只在「借名登記有沒有效」,更在「兩造之間到底有沒有成立借名登記」。登記名義人(或他的繼承人)可能否認借名合意:有的主張那是贈與、有的主張是各自出資合買、有的主張「錢是他自己付的」。而依最高法院見解,主張有借名登記的那一方,原則上要就借名登記意思表示合致負舉證責任;證明不足時,就可能無法請求移轉登記。

有些當事人手上雖有匯款紀錄,仍可能因為無法證明借名合意而敗訴。本文聚焦借名登記「存否」的舉證攻防:舉證責任在誰、為什麼「我有出錢」未必足夠、還需要補強哪些證據,以及萬一借名舉證失敗,能否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出資。

貳、舉證責任在主張借名的人身上

不動產登記在某人名下的原因很多種,可能是買賣、贈與、繼承,也可能是借名。正因為原因多端,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73 號民事判決意旨即指出,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換句話說,主張借名的一方,不能只靠「攻擊對方說法的破綻」,仍要正面證明借名合意、管理使用與實質歸屬等事實。

參、為什麼「我有出錢」未必足夠

出資買受、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借名,但也可能是贈與、合資共同生活、還人情或幫忙週轉。所以單憑出資金流,通常還不足以直接證明借名合意

一件情侶之間的案例把這點呈現得很清楚(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女方在交往期間出資六百多萬元購買一間房地、又出資買了一輛賓士車,都登記在男方名下;分手後,女方主張這些都是借名登記,請求把房和車移轉回來。法院未採認借名登記主張,理由可作為反面教材:

  • 出資不等於借名:購屋當時兩人是男女朋友,買房是為了日後同居使用,男方自己也負擔了部分頭期款與貸款,所以不能單憑女方墊付部分款項,就推認雙方有借名合意。
  • 對話反而透露是贈與:關於那輛車,女方在 LINE 對話裡說過「我買車子也抵過了吧」「有禮物不是嗎」「還買車給你」,法院因此認定車是贈與,不是借名。
  • 情緒性的「房子是你的」不算數:男方雖然在吵架時說過「房子是你的、請你截圖」,但前後文是情緒性言詞、語焉不詳,加上女方自己也說過那是「我們的房子」,無法證明借名。
  • 持有權狀也不足以證明:女方雖然拿著房地所有權狀,但兩人當時同居,權狀放在屋內雙方都拿得到,不能憑此認定她是實質所有權人。

這個案子提醒的是:零散的金流、片段的對話、手上的權狀,單獨拿出來未必足以通過「存否」這一關;若對方能提出贈與、合資同居、使用對價等抗辯,主張借名的一方就更需要完整補強借名合意與實質管理使用的證據。

肆、需要補強哪些證據

反過來說,要證明借名成立,得拼出一幅「實質所有權人始終是我」的完整圖像,而不是只提出零散片段。較有力的證據組合包括:

  • 白紙黑字的借名合意:借名登記契約、雙方簽署的認同書或協議,直接證明「登記給你、但財產是我的」這個合意。
  • 持續且完整地行使所有權:長期單獨使用該不動產、自己繳納地價稅房屋稅、自己拿去設定抵押貸款、自己出租收租。這些「以所有權人自居」的行為若能連續呈現,較能反映實質歸屬。
  • 對方明確、具體承認借名的紀錄:重點是要具體指向借名(例如「這是借我名字登記的」「等沒有稅的問題就過戶還你」),而不是吵架時情緒性的一句「房子是你的」。

簡單說,法院看的不是單一金流,而是整體證據能不能支撐「誰在真正當所有權人」。能用一連串持續行為與明確書面把這件事串起來,才比較有機會通過「存否」這一關。

伍、舉證失敗時,可評估 §179 不當得利

如果借名登記舉證失敗、無法請求移轉房子本身,仍可依個案事實評估是否有不當得利返還出資的空間。

還是前面那個情侶的案子。女方借名主張未獲採認,但她備位主張的不當得利,獲法院准許一部分。法院認定:女方交付的那六百多萬元,是「為了將來與男方在該房地共同生活」這個目的而給付的;既然兩人已經分手,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無法達成(學理上稱為「目的不達」),這筆給付的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依《民法》第 179 條,法院判命男方返還 635 萬元。

不過 Plan B 有幾個界線要認清:

  • 要回的是「出資金額」,不是「房子」:不當得利返還的是你付出去的錢,不是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增值。
  • 不是每一筆錢都算:在這個案子裡,法院把租金性質的款項(使用房屋的對價)、生活需要的支出(搭遮雨棚、拆露台)、以及贈與的購車款排除,只認購屋出資的部分。所以哪些錢是「為特定目的而付、目的不達」,要分得清楚。
  • 可評估先位、備位一起主張:起訴時可考慮先位請求借名終止後移轉登記、備位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出資。即使前者證不出借名,後者仍可能依個案事實另行審查。

陸、結語

借名登記能不能要回財產,關鍵通常不是「我出了多少錢」,而是「我能不能證明雙方有借名合意,而且我一直是真正在行使所有權的人」。零散金流加片段對話,未必足以通過「存否」這一關;書面合意搭配持續完整的所有權行使,才比較能支撐主張。而即使借名舉證失敗,也可評估是否另有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出資的空間,但要分清楚哪些錢算、哪些不算,並在起訴時規劃先位、備位主張。

若您正為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而擔心要不回來,或已經因為借名關係生變而面臨訴訟,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盤點借名合意的證據強度、評估「存否」這一關的攻防重點,並規劃先位移轉、備位返還出資等可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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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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