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借名登記的訴訟,常見爭點不只在「借名登記有沒有效」,更在「兩造之間到底有沒有成立借名登記」。登記名義人(或他的繼承人)可能否認借名合意:有的主張那是贈與、有的主張是各自出資合買、有的主張「錢是他自己付的」。而依最高法院見解,主張有借名登記的那一方,原則上要就借名登記意思表示合致負舉證責任;證明不足時,就可能無法請求移轉登記。
有些當事人手上雖有匯款紀錄,仍可能因為無法證明借名合意而敗訴。本文聚焦借名登記「存否」的舉證攻防:舉證責任在誰、為什麼「我有出錢」未必足夠、還需要補強哪些證據,以及萬一借名舉證失敗,能否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出資。
不動產登記在某人名下的原因很多種,可能是買賣、贈與、繼承,也可能是借名。正因為原因多端,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73 號民事判決意旨即指出,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換句話說,主張借名的一方,不能只靠「攻擊對方說法的破綻」,仍要正面證明借名合意、管理使用與實質歸屬等事實。
出資買受、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借名,但也可能是贈與、合資共同生活、還人情或幫忙週轉。所以單憑出資金流,通常還不足以直接證明借名合意。
一件情侶之間的案例把這點呈現得很清楚(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女方在交往期間出資六百多萬元購買一間房地、又出資買了一輛賓士車,都登記在男方名下;分手後,女方主張這些都是借名登記,請求把房和車移轉回來。法院未採認借名登記主張,理由可作為反面教材:
這個案子提醒的是:零散的金流、片段的對話、手上的權狀,單獨拿出來未必足以通過「存否」這一關;若對方能提出贈與、合資同居、使用對價等抗辯,主張借名的一方就更需要完整補強借名合意與實質管理使用的證據。
反過來說,要證明借名成立,得拼出一幅「實質所有權人始終是我」的完整圖像,而不是只提出零散片段。較有力的證據組合包括:
簡單說,法院看的不是單一金流,而是整體證據能不能支撐「誰在真正當所有權人」。能用一連串持續行為與明確書面把這件事串起來,才比較有機會通過「存否」這一關。
如果借名登記舉證失敗、無法請求移轉房子本身,仍可依個案事實評估是否有不當得利返還出資的空間。
還是前面那個情侶的案子。女方借名主張未獲採認,但她備位主張的不當得利,獲法院准許一部分。法院認定:女方交付的那六百多萬元,是「為了將來與男方在該房地共同生活」這個目的而給付的;既然兩人已經分手,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無法達成(學理上稱為「目的不達」),這筆給付的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依《民法》第 179 條,法院判命男方返還 635 萬元。
不過 Plan B 有幾個界線要認清:
借名登記能不能要回財產,關鍵通常不是「我出了多少錢」,而是「我能不能證明雙方有借名合意,而且我一直是真正在行使所有權的人」。零散金流加片段對話,未必足以通過「存否」這一關;書面合意搭配持續完整的所有權行使,才比較能支撐主張。而即使借名舉證失敗,也可評估是否另有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出資的空間,但要分清楚哪些錢算、哪些不算,並在起訴時規劃先位、備位主張。
若您正為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而擔心要不回來,或已經因為借名關係生變而面臨訴訟,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盤點借名合意的證據強度、評估「存否」這一關的攻防重點,並規劃先位移轉、備位返還出資等可能主張。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