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何時成立?簽名、蓋章、電子簽章與口頭約定的效力

05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契約原則上在雙方意思一致時成立

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契約原則上不以紙本、簽名或蓋章為成立要件;法律或當事人另有形式要求時除外。當面說明後同意、以訊息確認,或依交易情形用行動表示接受,都可能成立契約。

這不表示只要曾經談過,就一定已經成立契約。雙方仍須對契約必要內容達成一致。哪些內容屬於必要之點,要依契約類型及個案判斷;標的、數量、價金、工作範圍或履行時間若仍在協商,可能表示雙方尚未作成最後合意。

簽名與蓋章的效力相同,但授權仍要另外確認

民法第 3 條,法律規定須使用文字時,原則上應由本人親自簽名;以印章代替簽名,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若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須由二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才有與簽名相同的效力。

同一份文件同時簽名及蓋章,不會使契約效力提高一個層級。實際差別多半出現在證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私文書經本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原則上推定為真正;但這項推定不等於文件所載內容必然正確,也不表示簽署人沒有受詐欺、脅迫或發生其他效力爭議。

他人代為簽署或用印時,要查明代理權

契約由代理人、員工或親屬代簽、代蓋時,除了辨認簽章真偽,還要確認對方是否取得代理權,以及授權範圍是否包括這項交易。民法第 169 條的表見代理有其法定要件,不能只因他人持有印章,就直接認定本人應負授權人的責任。

交付印章、證件或公司章時,可用書面載明使用目的、文件名稱、金額或期間,並留存交付與返還紀錄。與公司交易時,也宜確認簽約人的職稱、公司登記資料及授權文件。

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簽章法第 4、5 條,符合該法規定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只因採用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依法應以書面為之的文件,若內容可以完整呈現並於日後取出查驗,也可能使用電子文件;依法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採用電子形式時,仍要注意相對人的同意及個別法令是否另有規定。電子郵件末尾打上姓名、貼入簽名圖片、在平台點選同意,以及使用憑證完成數位簽章,在身分辨識與事後驗證能力上並不相同。電子簽章法第 6 條所定的本人簽章推定,也限於符合該條憑證及使用範圍等條件的數位簽章。

法律或當事人可以要求特定形式

法律對部分契約另設書面或其他要件。例如終身定期金契約及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也須書面。不同法律行為的要求並不相同,不能只用「重要契約都要簽名蓋章」概括判斷。

不動產買賣契約與物權登記不能混為一談

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物權行為並應以書面為之。這是針對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等不動產物權行為的規定,不能直接簡化成所有不動產買賣契約都因未登記而不成立。債權契約是否成立,以及不動產物權是否完成移轉,應分別判斷。

結婚、兩願離婚與遺囑也各有法定方式,但它們不是一般交易契約。結婚及兩願離婚都涉及書面、證人簽名及戶籍登記;遺囑則須符合民法所列的法定方式。把這些規定統稱為同一類契約,容易忽略各自不同的法律效果。

雙方也可以自行約定書面要件

民法第 166 條,當事人約定契約須使用一定方式時,在該方式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例如契約約定「任何變更均應以雙方簽署的書面為之」,後續僅在電話中討論的內容是否已成為契約一部分,就要連同這項約定及雙方後續行為一起判斷。

契約有塗改,不會只因塗改就當然無效

簽署前發現金額、日期或履行方式有誤而修改,判斷重點仍是雙方是否同意修改後的內容。塗改處有雙方簽名、蓋章及日期,通常較能說明修改發生在何時、由誰確認;但簽章本身仍不是排除所有爭議的保證。

為保留修改過程,可以用單線劃除原文字,使原內容仍可辨認,再在旁邊寫明新內容並由雙方確認。若使用立可白或其他方式完全覆蓋,日後較難確認原文及修改時間。涉及價金、標的、期限、違約責任、保證或管轄等重要內容時,重新製作契約或另簽補充協議,通常比在原件上多次修改容易辨認。

補充協議宜寫明修改哪一條、何時生效、原契約其他約定是否維持,以及內容衝突時以哪份文件為準。雙方各自留存相同版本,並保存簽署前後的電子檔與往來訊息。

遺囑塗改另有法定要求

一般契約的修改方式不能直接套用於遺囑。以自書遺囑為例,民法第 1190 條要求立遺囑人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或塗改,還要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其他遺囑方式也有各自要件。

口頭契約成立後,常見問題是內容如何證明

口頭契約原則上可以成立,但發生爭議時,主張契約存在及內容的一方,仍須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等規定提出證據。只有匯款紀錄,可能證明金錢曾經移動,卻未必能單獨說明是借款、價金、贈與或返還款項,須連同其他資料判斷。

可以保留的資料包括:

  • 協商內容:LINE、簡訊、電子郵件、報價單及訂單,並保留前後對話與傳送時間。
  • 金流與單據:匯款紀錄、收據、發票及款項用途說明。
  • 履行資料:交貨、驗收、工作進度、修改要求及收受成果的紀錄。
  • 對方後續表示:催款回覆、延期請求、部分付款或承認尚未履行的訊息。
  • 證人:實際參與協商或在場聽聞約定內容的人,而不是事後才聽轉述的人。

書面契約的功能不只在證明「有沒有簽約」,也在固定雙方對標的、價金、期限、驗收、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理解。交易金額、履行期間或分工較複雜時,宜在履行前完成可供雙方留存的版本。簽約前需要核對的內容,可另參考契約審閱的基本項目

公證不等於所有契約都能直接強制執行

公證可以加強文件作成及當事人身分的證明,但能否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要符合公證法第 13 條所列法律行為,並在公證書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例如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為標的,或符合條文規定的定期建築物租借返還,才可能依公證書聲請執行。

即使公證書載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仍要確認請求是否落在公證內容及法定範圍內。債務人若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的事由,也可能提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結語

判斷契約是否成立,應先確認雙方是否對必要內容表示一致,再檢查法律或當事人是否另有書面、登記或其他形式要求。簽名、蓋章與電子簽章各有相應的身分辨識及證據效果,但不會自動排除授權、內容或意思表示上的爭議。

契約曾經塗改或只有口頭約定時,宜依時間順序整理版本、訊息、金流與履行資料。這些資料通常比單獨一張簽名頁或一筆匯款,更能說明雙方究竟約定了什麼。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必要內容、形式要求、授權及履行資料判斷。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