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生活中處處有合約:租屋、租辦公室、買賣二手車。但您是否思考過最根本問題:「跟你簽約的人到底是誰?」我們習慣與眼前的「人」建立信任,但法律上真正有效的是「契約當事人」,兩者未必相同。
以個人身份簽約,直接以個人財產負責。
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法人有獨立人格,以法人的財產負責,不影響股東個人財產。
兩人以上的合夥事業。合夥人對合夥事務負連帶責任。
公司以其資本額為限負責。若公司倒閉或脫產,您只能就公司剩餘財產求償:
除非能證明「人格混同」或刺穿公司面紗才能追老闆,但實務上難度高。
民法第681條:合夥人對合夥事業所負的債務,在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連帶負責。您可向任何一位合夥人追討全部債務。
直接可追對方個人全部財產(除法律保護的基本生活費用)。
「總經理」、「業務經理」簽約不代表他個人負責。若您希望個人負連帶責任,需在契約中明載為「連帶保證人」或「共同簽約人」。
仔細確認契約主體,避免事後求償無門。
認清簽約對象是保障權益的第一步。如您有契約審閱、追償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