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簽的也是「城下之盟」嗎?法律上的「脅迫」跟你想的不一樣!

08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城下之盟,現代生活中的無奈簽署

「城下之盟」這個詞,源於古代戰爭,指的是敵軍兵臨城下,守城方在武力威脅下,被迫簽訂的屈辱和約。這份在刀口下簽署的文件,是為了換取暫時的和平,但往往伴隨著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代價。時至今日,雖然戰火硝煙已遠,但這種「城下之盟」的困境,卻以不同形式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反覆上演。

許多人都有過類似的經驗:在極大的情緒壓力、家庭衝突或情感危機中,為了盡快平息風波、挽回關係,而簽下自己內心百般不願意的協議書、切結書或借據。當下唯一的念頭,或許只是「簽了就沒事了」,但事後回想,卻感到萬分委屈與不公,彷彿自己也簽下了一份現代版的「城下之盟」。

這些場景可能發生在:

在這些情境中,簽署者普遍感覺自己「被逼迫」、「沒有選擇」。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些在巨大壓力下簽訂的合約,真的有效嗎?法律是否能體察這種無奈,並給予撤銷的權利?本文將深入解析感覺上的「被逼迫」與法律上嚴格定義的「被脅迫」之間的巨大差異,並探討當您不幸簽下不平等合約時,法律提供了哪些可能的救濟途徑。

貳、感覺「被逼的」v.s. 法律上的「被脅迫」:一道巨大的鴻溝

在法律諮詢中,當事人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律師,我是被逼的!」這句話背後充滿了無奈與委屈。然而,這種主觀感受上的「被逼」,與法律上能夠主張權利的「被脅迫」,存在著一道很高的門檻。要理解這道鴻溝,我們必須先區分兩種不同的情境。

一、 日常生活中的「城下之盟」:為何感覺如此無奈?

許多看似被迫的簽署行為,其壓力源自於情感、人際關係與道德困境,而非法律所定義的不法侵害。

(一) 外遇風暴下的切結書

當外遇事件曝光,犯錯的一方往往會面臨伴侶激烈的情緒反應,例如「一哭二鬧三上吊」,或是直接攤牌要求離婚。在這種混亂的局面下,為了安撫對方、挽救瀕臨破碎的婚姻,犯錯方可能會答應任何條件,包括簽下一份承諾未來若再犯,需支付數百萬甚至上千萬賠償金的切結書。簽署的當下,是為了換取關係的存續,避免立即性的家庭崩解。這是一種在兩個極差的選項(簽下不平等條約或立刻離婚)之間做出的權衡,雖然痛苦,但仍是一種選擇。

(二) 親情勒索下的遺產分割協議

在某些傳統家庭觀念根深蒂固的環境中,父母可能會基於偏愛等因素,要求特定子女做出犧牲。例如,母親可能要求女兒簽署一份內容極不公平的遺產分割協議,將絕大部分財產留給兄弟。此時,女兒面臨的壓力是親情的斷裂與「不孝」的道德指責。她所做的決定,是在「維護家庭和諧、順從母親」與「爭取自身合法權益」之間拉扯。這種基於親情、倫理的壓力,雖然沉重,但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個人在家庭關係中的自主決定。

(三) 為「軟爛兒女」所簽的借款

還有一種常見的困境,是父母面對不斷惹禍、需索無度的子女。子女可能以自殘、離家等情緒勒索手段,逼迫父母為其償還債務或提供金援。父母在愛、責任與失望的複雜情緒中,最終可能因為心軟或不堪其擾而掏錢。這個過程雖然充滿了不情願,但法律上很難將其定義為父母的「意思自由被壓制」,而更傾向於認定這是父母在親情考量下,自主選擇的贈與或借貸行為。

這些案例的共同點在於,施壓方所使用的「武器」,是離婚、斷絕關係、情緒崩潰等合法的或社會性的手段,而非不法的加害行為。因此,簽署方雖然感到極度為難,但其做決定的能力並未被完全剝奪。

二、 法律的嚴格標尺:怎樣才算「脅迫」?

相較於上述充滿情感糾葛的情境,法律對「脅迫」的認定有著極為嚴格且客觀的標準。

(一) 解析民法第92條:意思自由的完全壓制

我國《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這是主張合約無效的核心法條。要構成此處的「脅迫」,必須滿足幾個關鍵要件:

1.    脅迫行為: 脅迫人必須故意向表意人(簽署方)告知將會對其施加危害 。

2.    不法性: 預告的危害必須是「不法」的。這包含了「手段不法」(如:你不簽就打斷你的腿)、「目的不法」(如:你付我封口費,我就幫你隱瞞犯罪事實),或是「手段與目的關聯不法」(如:你不還錢,我就去檢舉你逃漏稅,雖然檢舉本身合法,但以此作為逼迫還錢的手段則可能構成不法)。

3.    因果關係: 表意人必須是因為心生恐懼,才做出該意思表示 。

4.    意思自由被壓制: 這是最高、也最關鍵的門檻。脅迫所造成的恐懼,必須達到讓表意人的意思自由「完全被壓制」或「顯著受限制」的程度,使其處於一種「沒得選」的狀態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黑道拿著槍指著你的頭,逼你簽下本票。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全生命,你除了簽名之外已無其他合理選擇。

(二) 關鍵差異:為何親情勒索與外遇壓力通常不構成脅迫?

將法律的嚴格標尺套用到前述的生活案例中,我們就能清楚看見那道鴻溝。

當然,界線並非絕對。在極端情況下,某些行為也可能跨越紅線。例如,在抓姦過程中,若配偶方是夥同徵信社破門而入,並威脅要將現場拍攝的私密照片散佈到對方公司或網路上,使其身敗名裂。這種行為可能同時涉及侵犯隱私、恐嚇等不法手段,就有較高的可能性被法院認定構成「脅迫」,因為其威脅的手段與目的已具備不法性 。

為了讓讀者更清晰地理解其中差異,以下整理成比較表:

「被逼迫」與法律上「脅迫」的比較表

比較項目 民眾感受下的「被逼迫」 法律認定的「脅迫」(民法第92條)
核心情境 情感壓力、親情勒索、維持關係、避免爭吵或尷尬。 脅迫人故意告知將對表意人的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施以不法侵害,使其心生恐懼。
意思自由 感到為難、選擇有限,但仍是在不同選項間進行權衡與選擇(如簽或不簽、離婚與否)。 意思表示的自由已完全受壓制或顯著限制,已「沒得選」。
典型例子 「你不簽這份切結書,我們就離婚!」、「你不放棄繼承,就別認我這個媽!」 黑道持槍逼簽本票、威脅散佈私密影像、揚言對其家人不利。
法律效果 契約或協議書原則上仍然有效。 表意人得於法定期間內撤銷其意思表示,使契約自始無效。

參、簽了不平等合約,只能認栽嗎?——法律提供的兩道防線

從上述分析可知,想單純以「被逼的」為由,依《民法》第92條撤銷合約,在實務上非常困難。那麼,是否意味著簽了不平等的「城下之盟」就只能自認倒楣?其實不然。法律依然提供了兩道重要的防線,來平衡契約自由與實質公平。

一、 第一道防線(警示):協議書的「證據效力」風險

在思考如何推翻合約之前,必須先意識到一個更直接的風險:您簽下的文件,本身就是一份強而有力的「證據」。

這是一個許多當事人忽略的策略陷阱。當您簽下一份承認外遇並承諾賠償的切結書時,即使您事後想爭執賠償金額過高,但這份文件已成為您「承認外遇事實」的鐵證。在未來的訴訟中,例如對方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或以此為由訴請離婚,這份切結書將會被對方呈上法庭。屆時,您很難再辯稱自己沒有外遇,法院幾乎都會採信這份白紙黑字的自認。

因此,簽署這類文件的第一個直接後果,就是讓對方輕易取得了對其有利的事實證據。這提醒我們,在簽署任何文件前都應極度謹慎,因為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多層次的。即使您有機會在後續程序中爭取減少賠償,但承認事實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卻是簽署當下就已然發生。

二、 第二道防線(武器):面對「天價違約金」的法律救濟

如果您已經簽署了合約,且該合約有效,那麼法律提供的最重要的救濟武器,就是針對「違約金」的酌減機制。

(一) 法院的職權介入:民法第252條的酌減權力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條規定賦予了法院一項重要的權力:即使合約本身有效,當事人也確實違約了,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到不合理的程度,法官可以主動介入,將其減少到一個「相當」的數額。

這意味著,即便您簽下了賠償1,000萬的切結書,也不代表您違約時就真的要賠1,000萬。法院會依職權審查其合理性。雖然實務上最好由債務人(應支付違約金的一方)明確向法院提出酌減的請求,但這項規定無疑是防止契約一方利用優勢地位訂立苛刻條款的重要安全閥 。

(二) 違約金的性質:是「賠償」還是「懲罰」?

要成功主張酌減,首先要理解違約金在法律上有兩種不同性質,這會影響法院的判斷標準 。

1.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這是法律上的預設類型。意思是,雙方事先約定一個金額,用來當作一方違約時對另一方所造成損害的「賠償總額」。若屬此類,債權人請求違約金後,原則上不能再另外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在酌減時,會主要參考債權人「實際所受損害」有多少。

2.    懲罰性違約金: 這種違約金的目的不僅是填補損害,更在於「懲罰」違約方,以嚇阻其違約。若契約中明確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則債權人除了可請求違約金外,若有其他實際損害,仍可另行求償。法院在酌減此類違約金時,考量的範圍會更廣,除了實際損害,還會看違約情節的嚴重性 。

在外遇切結書中約定的「天價」賠償金,通常都帶有濃厚的懲罰性質。

(三) 法院如何判斷「過高」並酌減?

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並決定酌減數額時,並非隨心所欲,而是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以求公允:

回到外遇切結書的例子,法院幾乎不可能判決需要支付500萬或1,000萬的天價違約金。法官會衡量配偶因此所受的精神痛苦、婚姻關係被破壞的程度等,最終可能將金額酌減至數十萬至百萬左右的區間,這才是實務上較為「相當」的數額。這個機制,正是法律在承認契約效力的同時,也保留了實現個案公平正義的彈性。

肆、結語:簽名前的深思,遠勝簽名後的戰爭

走完這趟法律分析之旅,我們可以得到幾個清晰的結論:

1.    「被逼」不等於法律上的「脅迫」: 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的情感壓力、親情勒索,通常難以達到法律上可以撤銷契約的「脅迫」標準。法律的門檻非常高,要求意思自由受到完全壓制。

2.    簽署的文件是雙面刃: 任何白紙黑字的文件都具有證據價值。一份承認自身過錯的切結書,即便違約金可以爭取酌減,但承認事實本身就可能讓您在其他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

3.    「違約金酌減」是重要防線: 即使簽署了看似不平等的合約,法律也並非完全不保障您。面對天價違約金,可以依據《民法》第252條向法院主張酌減,這是最務實也最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最終,最好的策略永遠是「預防勝於治療」。在面臨巨大壓力,被要求簽署任何可能影響自身權益的文件時,當下的忍耐與拒絕,雖然可能引發更直接的衝突,但長遠來看,遠勝過簽名後再投入大量時間、金錢與心力去進行一場艱難的法律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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