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盡養育責任,我可以免除扶養義務嗎?——談民法第1118條之1

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扶養父母:是義務,但也有例外

一、法律怎麼說?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 。這意味著,子女對父母原則上負有扶養的責任,此乃基於親子關係的當然之理。此項義務的存在,初步看來,與父母過去是否為「好父母」並無直接關聯。然而,法律的設計並非僵化不變,它同時也考量到公平性與個案的特殊情況。

二、當父母未盡職責:談民法第1118條之1的「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為因應現實中複雜的家庭狀況,並避免讓某些子女承受顯失公平的扶養負擔,《民法》第1118條之1特別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這條法律的存在,正是對「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此一傳統觀念在法律層面上的重要補充與平衡。

(一) 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此為《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 。意指父母在過去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的期間,沒有正當理由而未予履行。

1.何謂「無正當理由」?

「無正當理由」是判斷的關鍵。如果父母當年是因為自身經濟極度困難、疾病纏身,或有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無法充分扶養子女,則可能被視為有「正當理由」。相反地,若父母當時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卻選擇將金錢用於玩樂、奢侈消費,或因另組家庭而遺棄原有子女,對子女不聞不問、不提供生活及教育所需,則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重點在於父母是否有意或無故地忽略了其應盡的養育責任。

2.「未盡扶養義務」的程度?

法律並未要求父母必須提供完美無缺的教養,但至少應給予基本的生活照顧與關懷。如果父母對子女的扶養是偶有疏失,或因短暫困難而中斷,未必會達到「未盡扶養義務」的程度。但若父母是長期、持續地對子女棄之不顧,例如從小拋棄子女,數十年音訊全無,直到年老需要扶養時才出現,這種情況就極可能被認定為未盡扶養義務。

(二) 父母曾對子女「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此為《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情形 。若父母曾對負扶養義務的子女、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例如子女的子女)故意實施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足以造成身心創傷的不法行為,子女亦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

哪些行為算是法律上的「虐待」或「重大侮辱」? 這些行為涵蓋範圍廣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行為(如家暴、虐打),也包括精神上的長期折磨(如長期言語羞辱、精神控制、恐嚇威脅)。此外,若父母曾對子女犯下嚴重罪行,例如性侵害、人口販運、惡意遺棄致使子女陷入生存困境等,均屬此列。這些行為不僅違背人倫,也嚴重侵害子女的人格權益與身心健康。

(三) 情節重大時:法院可「免除」全部扶養義務

不論是上述的「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還是「虐待、重大侮辱等不法侵害行為」,如果法院認定其「情節重大」,則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所謂「情節重大」,指的是父母的失職或加害行為,其程度已達到使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然違背社會倫理及公平正義的程度。例如,父母從未對子女有任何養育之恩,或是對子女施加了極其嚴重的身心虐待,導致親子關係完全破裂,這種情況下,若仍強令子女負擔扶養,無異於強人所難。法院若判決免除,子女便無需再支付任何扶養費用。

貳、如何向法院主張權益?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途徑

一、為何需要法院裁判?不能私下解決嗎?

雖然親子間的糾紛若能透過溝通協商達成共識,自然是最理想的狀況。然而,關於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因其涉及身分關係及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變動,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即透過法院判決創設或變更既有的法律關係 。因此,即便父母口頭同意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為求法律上的確定性與保障,尤其是在可能涉及社會福利機構代墊扶養費用的情況下,取得法院的正式裁判(判決或合意裁定)仍是較為穩妥的做法。法院的裁判能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日後再生爭議。

二、主動出擊:提起「確認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訴訟

與其被動等待父母提出扶養要求,或甚至等到社會局發函催討代墊的安置費用時才倉促應對,更明智的做法是,在預見可能發生扶養爭議時,主動向法院提起「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訟。

雖然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此類「事先聲請」的案件時,有時會考量父母目前是否確實已陷入無法維持生活的境地 。若父母尚有經濟能力,扶養義務尚未實際發生,法院可能認為聲請過早。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完全不能提前行動。若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父母過去確有嚴重失職或侵害行為,且客觀上已對親子關係造成重大影響,法院仍可能受理並進行審理。此處的「主動出擊」,更多的是指在扶養爭議浮現或即將發生時,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而非等到已被追索欠款才行動。

參、法院判了就沒事?判決效力的時間點大解析

一、過往實務:判決效力「向後生效」——過去的帳怎麼算?

關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法院判決,其效力發生的時間點,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過去長期以來,法院實務見解多認為,此類判決的效力是「向後生效」。這意味著,法院判決確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後,子女是從判決確定時起,才開始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責任。

至於在判決確定「之前」已經發生或累積的扶養費用(例如父母已入住安養機構數月,由社會局代墊的費用),原則上子女仍須負擔 。這也是為何應儘早提起訴訟的原因,因為拖延越久,可能累積的「過去的帳」就越多,而這些費用可能無法透過判決一筆勾銷。

二、實務新探討:判決效力有無「溯及既往」的空間?

然而,關於判決效力是否絕對地只能「向後生效」,近年來法律實務界出現了值得關注的新發展。特別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的研討結果,該次法律座談會的結論採納了「戊說」,認為法院所為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其效力可以溯及「自符合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發生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 。

(一) 針對「尚未支付」的扶養費,法院可能有不同考量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座談會結論中亦強調:「當事人僅得就尚未履行部分聲請免除,已履行部分債務消滅,並無聲請免除之餘地」。這句話至關重要,它限縮了溯及效力的適用範圍。

其涵義是,如果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且其效力可溯及至過去某個時間點(例如父母開始對子女施虐或棄養之時),那麼從該時間點起至判決確定時,這段期間內「已經產生但子女尚未支付」的扶養費用,子女或可主張因判決溯及而免除給付。例如,社會局已通知子女應繳納代墊的父母安置費,但子女尚未支付,若能成功取得溯及既往的免除判決,則這筆未付款項或可免於支付。

然而,若是子女在判決確定前「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則因該債務已經履行而不存在,無法透過判決要求返還或主張免除。

(二) 為何要儘早提出聲請?時效的重要性

無論判決效力是向後生效,還是有條件地溯及既往,儘早向法院提出聲請,始終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策略。

首先,如前所述,傳統見解多採向後生效,拖延只會累積更多無法豁免的「過去債務」。其次,即便考慮到前述法律座談會的見解,其溯及效力也主要針對「尚未履行」的部分。等待時間越長,被要求先行支付或透過強制執行等方式「被履行」的扶養費用就可能越多,屆時即便取得有利判決,也難以挽回已支付的部分。

再者,提起訴訟本身也需要時間,從蒐證、撰狀、開庭到判決確定,往往歷時數月甚至更久。因此,一旦意識到扶養爭議的風險,便應積極行動,避免因遲延而使自身處於更不利的境地。

肆、律師叮嚀:面對扶養難題,您可以這樣保護自己

一、收到社會局通知或父母要求扶養時的應對策略

當收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如社會局)要求支付父母安置費用或相關扶養費用的通知,或是直接收到父母要求扶養的訊息時,切勿置之不理。首先應冷靜應對,並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協助分析案情,判斷是否有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空間。即便已被要求付款,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的判決將是後續與相關單位協商或進行法律程序的關鍵依據。

二、及早諮詢專業,規劃最佳法律途徑

扶養義務的減免案件,涉及複雜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尤其是關於「無正當理由」、「虐待、重大侮辱」以及「情節重大」等要件的詮釋與舉證,都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與訴訟經驗。一位有經驗的律師不僅能協助評估案件的可行性、指導如何有效蒐集證據,更能代理當事人撰寫書狀、出庭辯護,並就判決效力的時間點等關鍵問題,向法院提出有力主張,爭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結果。

伍、結語:法律是您面對家庭困境時的堅實後盾

親子關係本應是溫暖的港灣,但當這份關係因種種不幸而變質,甚至成為沉重負擔時,法律並非要求子女盲目承受。我國《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正是體現了法律在維護人倫孝道之餘,亦兼顧個案公平與正義的精神。它承認了父母亦有其應盡的責任,當父母嚴重失職或對子女造成傷害時,子女的扶養義務可以獲得調整。

面對扶養難題,不必獨自徬徨。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保護自己的重要一步。法律的存在,是為了在複雜的家庭關係中,提供一個尋求合理與公平解決方案的途徑,成為您面對困境時的堅實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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