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實務上常見兩種來諮詢的情境。第一種:當事人從小被父母棄養,完全由祖父母或親戚帶大,成年後忽然收到社會局公文,通知要負擔父母的安養機構費用。當事人覺得「他從來沒養過我,憑什麼我要養他?」第二種:當事人經濟還算穩定,某日哥哥(或姊姊)突然開口要 30 萬,理由是「失業、繳不出房租、孩子要讀書」,當事人遲疑——我有義務嗎?
兩種情境涉及的法律問題完全不同。第一種是「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能否免除」(民法 §1118-1);第二種是「兄弟姊妹間到底有沒有扶養義務、順位在哪」(民法 §1114、§1115)。本文要把這兩條軸線完整講清楚,並補充判決效力溯及的爭議與實務舉證重點。
《民法》第 1114 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則在 §1116-1 規定,屬於同等順位,且配偶順位優先於父母。
所以「兄弟姊妹經濟困難,我有沒有義務幫?」的法律答案是:有,但要看順位。
同時有多位親屬具備扶養義務時,依《民法》第 1115 條規定的順序履行:
同一順位有多人時,以親等近者為先(同 §1115 II)。
受扶養者必須先向前順位親屬尋求扶養,前順位都無能力時,後順位才有義務承擔。所以兄弟姊妹來求助時,合理的第一個問題是:
只有以上前三順位都無能力,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才正式啟動。
不是「親屬說缺錢」就有義務扶養。受扶養者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
其資產、收入、儲蓄、投資所得,合計不足以維持基本生計。單純「收入較低但日子過得去」「希望生活品質提升」並不構成。實務上會參考衛福部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作為基準。
客觀上無法工作賺取所得,通常指未成年、年老體衰、重大疾病、身心障礙等。有工作能力卻不工作的人,不構成「無謀生能力」——這個要件就是用來篩掉「成年裝可憐躺在家不工作」的情況。
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民法》第 1118-1 條(2010 年修正)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包括:
父母從小棄養、未盡照顧、未付扶養費,且沒有正當理由。實務上常見:
同條第 2 項:「前項情形,如負扶養義務者已盡相當之扶養義務,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也就是說:
很多當事人問:「父母從沒照顧過我,我直接拒絕付不就好?」答案是不行。理由:
正確做法:主動提起「確認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訴,由法院依民法 §1118-1 認定。
主張免除扶養義務的關鍵是「父母棄養」或「虐待」的事實。可用的證據:
實務上,棄養超過 10 年以上、且能舉出多項客觀證據的案件,免除成功率較高。
這是實務上爭議多年的問題。免除扶養義務的判決究竟是「向後生效」(判決確定後不用付,但之前已付的不能要回)?還是「溯及生效」(連起訴前已付的都可以追回)?
多數見解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判決確定後始生效,在此之前已支付的扶養費不得請求返還。
近年有判決認為,扶養義務的免除既然是基於「顯失公平」,則應溯及到起訴時甚至更早。但實務見解仍未統一。
正因為見解分歧,「越早提起確認之訴越好」。一旦察覺可能面臨扶養要求,不應拖延,以免在「向後生效」見解下吃大虧。
若不能完全免除而只能減輕,法院會依下列因素酌定金額:
扶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不是有血緣就要無條件承擔。理解民法 §1114 的親屬範圍、§1115 的順位、§1118-1 的免除事由,才能在親情與責任之間取得合理平衡。若您正面臨父母要求扶養、兄弟姊妹開口求助、社會局通知負擔費用、或父母安養機構費用爭議,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評估免除可能性、整理棄養證據、提起確認之訴,讓您不必為過去無法選擇的家庭關係,持續承擔不合理的法律負擔。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