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合資買房完整指南:借名登記、不動產合夥契約、公證三道防線|新青安時代必看

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新青安點燃合資夢想,法律風險也跟著升溫

「青年安心成家貸款」(新青安)等首購房貸優惠,讓親友合資買房更常被討論。但若貸款或登記條件只適合由其中一人出面,就可能形成多人出資、一人登記的安排——所有權只登記在一人名下,實際出資卻是多人。

「我們是一家人,不用分這麼清楚」這句溫情的話,日後卻可能變成對簿公堂的起點。親友合資買房糾紛常見於兄弟反目、情侶分手、母女決裂,核心問題往往是當年沒留下白紙黑字。本文完整解析親友合資買房在法律上的真實面貌、常見糾紛、不動產合夥契約關鍵條款,以及公證、書面、對話三道防線。

貳、合資買房的常見樣貌

  • 兄弟姊妹合資買自住或投資房
  • 父母幫子女付頭期款(含贈與、借貸、共同出資三種可能)
  • 情侶或夫妻於婚前合資買房(登記方式影響將來分產)
  • 朋友合資投資(短期持有出售套利、長期出租收租)
  • 多人合資買農地、商辦、店面

這些情境都有一個共通點:出錢的人多,登記的人少甚至只有一個

參、火上澆油的「借名登記」

一、借名登記是什麼?

實際出資人(借名人)出錢,但所有權登記在另一人(出名人)名下。常見動機:

  • 申請首購優惠(新青安、自用住宅貸款利率)
  • 取得貸款資格(出名人有薪轉、信用紀錄較好)
  • 稅負考量(契稅、地價稅、房屋稅、贈與稅、未來增值稅)
  • 限制購屋身分(原住民保留地、公教住宅)

二、法律上「登記」決定所有權

不動產所有權依《民法》第 758 條「應以登記為要件」。也就是說:出錢的不一定是所有權人,登記者才是所有權人。借名人若想主張權利,必須另舉證證明雙方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實務上,借名登記契約若未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常被認為屬於無名契約,並類推適用委任關係處理。借名人若要請求出名人移轉登記,仍必須舉證借名登記的合意與出資事實。

肆、法庭上的「金流羅生門」:一筆匯款,三種說法

合資買房糾紛走入訴訟後,常見攻防是「金流性質的爭執」。您匯了一筆款項給家人買房,事後對方可能主張:

  • 「這是您贈與我的」——若成立,您要不回
  • 「這是您還我之前借的錢」——若成立,跟買房無關
  • 「這是您給我的投資款,但風險自負,房價跌時您也要賠」
  • 「這是我們共同生活費用,跟買房無關」
  • 「這是您借我的,但無利息、無還款期」——還是您的錢,但跟所有權無關

關鍵是:金流紀錄本身不能證明「所有權歸屬」。法院只看到「A 匯款給 B」,匯款的法律性質為何,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實務常見舉證重點

  • 書面契約、合資協議、借據
  • 當時 LINE、簡訊、Email 對話紀錄
  • 共同看屋、訂約、過戶過程的證人
  • 對外向銀行、地政、稅捐機關的申報資料(出資人欄位)
  • 後續貸款分擔、稅金繳納、租金收受的金流軌跡

伍、合資買房的七大糾紛地雷

  1. 登記人想出售,其他出資者反對——登記人擁有處分權,法律上難阻擋
  2. 租金收益分配不均——沒事先約定按何比例分,常以「我管理我多分」收場
  3. 貸款、管理費、稅金分擔爭議——分擔比例、遲繳責任、催繳方式都要寫清楚
  4. 登記人結婚、離婚,房屋變剩餘財產分配標的——若登記在配偶任一方,法定財產制下可能被計入剩餘財產
  5. 登記人過世,房屋進入繼承程序——配偶與其他子女繼承,實際出資者可能被迫主張借名登記
  6. 登記人財務困難,房屋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這是高風險情境,出資人可能必須另行主張權利
  7. 有人想退股,如何結算?——若無事先約定,估價、優先承買、付款期限通通要重談

陸、不動產合夥契約六大關鍵條款

把合資買房視為一門事業,擬定完整契約。借鏡《民法》第 667 條合夥規定,核心六項要素:

一、出資與持分

  • 明確記載每人出資金額(頭期款、裝潢、貸款本息、管理費)
  • 應享有的持分比例如何計算(出資比 vs 約定比)
  • 後續資金需求(增資、漏水修繕)如何分擔

二、權利義務

  • 使用權:誰能住?誰能改裝?
  • 出租決定權:出租與否、租金多少、租客挑選誰決定?
  • 處分決定權:出售、設定抵押、贈與都需全體同意
  • 貸款分擔比例與方式

三、收益分配

  • 租金收入按持分還是按管理勞務?
  • 出售後利得(價金扣除原始成本、貸款餘額、稅費)如何分配?
  • 分配時點:每月、每季、每年?

四、處分限制

  • 登記人不得擅自出售、設定抵押、贈與
  • 違反者違約金多少?是否得撤銷其登記名義?
  • 可於契約中約定重大處分須共同書面同意,並評估權狀保管、信託、擔保設定或其他合法保全機制

五、退場機制

  • 成員想退出時:通知期、估值方式、優先購買權給誰
  • 出價爭議:是否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認定
  • 退出後的稅務處理(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六、風險條款

  • 登記人結婚:可評估夫妻財產制約定或就該不動產另行約定權利義務
  • 登記人過世:可預先安排遺囑、信託或繼承人承認借名關係的文件
  • 登記人財務困難:可評估設定擔保、信託或其他合法保全機制
  • 離婚財產分配:同時準備借名登記契約與出資證明,降低日後被混入夫妻剩餘財產爭議的風險

柒、三道法律防線

第一道:公證(強化證明)

將合資買房協議辦理公證,由公證人見證雙方意思自由,並在文件上留下印記。優勢:

  • 具較強證明力,可降低事後否認契約存在或爭執簽署真意的風險
  • 若屬《公證法》第 13 條所列給付金錢、特定動產等類型,並在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日後可依該公證書聲請執行
  • 降低事後否認、變造的風險

是否辦理公證,應看合資金額、關係風險、未來是否可能需要執行金錢義務,以及各方願意投入的程序成本。

第二道:書面合資契約

若預算或意願無法做公證,至少要有一份白紙黑字的合資契約。涵蓋前述六大條款,雙方簽名蓋章,各執一份。提醒:

  • 避免使用網路下載的制式範本——不動產合資情境差異大,範本未必貼合
  • 可評估由律師審閱或起草
  • 契約簽署時,可同時拍照、錄影留證

第三道:對話紀錄(最低底線)

若連書面都沒有,至少要保留當時的 LINE、簡訊、Email、電子郵件等對話紀錄,證明:

  • 當時雙方的合意內容(誰出多少、誰登記、租金怎麼分)
  • 後續執行過程中的雙方互動
  • 金流發生時雙方對該筆款項的描述

對話紀錄無法取代書面契約,但在事後訴訟中,常成為還原當年真意的關鍵。請參閱本所「LINE、簡訊、Email 截圖可以當證據嗎?」專文了解數位證據保全方法。

捌、選人比條款更重要

實務經驗提醒:契約很重要,登記名義人的選擇也同樣重要。在動筆寫契約之前,可先做下列功課:

  • 財務狀況:登記名義人是否信用良好、無欠債紀錄、無強制執行紀錄?
  • 家庭狀況:有無配偶、子女?未來婚姻變動會不會影響該不動產?
  • 未來規劃:對方是否計畫移民、創業、轉業?風險承擔能力為何?
  • 目的一致性:大家對房子的用途認知是否相同(自住、投資、出租)?目的不同會增加後續爭議
  • 溝通模式:平時遇到分歧如何處理?能不能就事論事?

玖、實務常見錯誤

  • 「我們是親兄弟,不用簽什麼」——血緣關係不是法律保障,房子要過戶到誰名下都要寫清楚
  • 口頭約定「以後再算」——時間越久越說不清,等到出事時證據更難補
  • 金流走現金——一定要走銀行轉帳並備註用途,留下軌跡
  • 沒做借名登記契約就先過戶——契約應在過戶前簽署,過戶後才補簽會被質疑真意
  • 分手或反目才想找律師——關係破裂才談法律,情緒已經主導,處理成本更高
  • 誤以為登記人意外死亡前先簽好遺囑就萬無一失——遺囑可能被質疑形式要件、可能被特留分扣減,還是要搭配借名登記契約 + 公證

結語

親友合資買房不是不能做,而是必須先把權利義務說清楚。一份嚴謹的不動產合夥契約、必要時搭配公證或其他保全機制,再加上謹慎選擇登記名義人,才能降低日後借名登記、金流性質與處分權爭議。新青安時代,合資買房的討論變多,事前規劃不是杯弓蛇影,而是讓親情與投資都少受傷的基本功。

若您正在規劃合資買房、或已合資後遇到糾紛(登記人想處分、有人想退出、發生離婚或繼承),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設計合夥契約、必要時代理借名登記返還之訴訟與不當得利請求(契約如需公證,公證程序須由公證人辦理)。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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