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前,先想好如何「下車」!律師解析長期契約的完美退場機制

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為何「下車」比「上車」更重要?長期契約的隱藏風險

人性往往是樂觀的。在合作之初,雙方情誼深厚、目標一致,很容易相信彼此的承諾與善意,而忽略了為可能發生的爭議預作準備。這就是法律風險的開端。

一份思慮周全的契約,其價值不只在於規劃如何成功,更在於它為「萬一失敗」時提供了清晰的路線圖。當合作關係出現裂痕,例如一方想退出、業務發生虧損,或單純是彼此信任不再時,當初的和諧氣氛早已蕩然無存,取而代之的是猜忌與對立。

這就凸顯了一個關鍵點:談判「分手條件」的最佳時機,是在雙方還「相愛」的時候。當大家還願意為了共同目標而努力時,最容易理性地規劃出場方式。若等到衝突爆發、互信瓦解後才來討論如何「下車」,往往只會陷入更昂貴、更耗費心神的法律戰。

因此,契約中的退場條款,就像是理性的你,預先寫給未來可能陷入困境的自己的一封信,指引你如何在一片混亂中,找到一條安全、有尊嚴的退路。

貳、三大長期合作類型與其「退場路線」規劃

不同的長期契約,有不同的風險熱區,其「退場路線」的規劃重點也各不相同。以下我將針對最常見的三種類型,進行深入解析。

一、都市更新與合建契約:如何避免被「萬年合約」綁死?

(一) 風險剖析:當「老屋換新屋」的美夢,卡在遙遙無期的整合階段

「辛苦一輩子,終於不用再爬樓梯了!」這是許多地主簽下都更或合建契約時的夢想。建商描繪的藍圖非常誘人:老公寓換新大樓,還附帶車位。為了表示誠意,地主常常會簽下「專任委託」或「合建意向書」,其中通常會有一條關鍵條款:地主不得再與其他建商洽談或簽訂類似合約 。

問題來了,如果建商後續整合其他地主的進度緩慢,甚至停滯不前,整個案子就這樣卡在那裡,幾年過去了都沒有動靜。這時,地主會發現自己進退兩難:原來的建商沒進展,但因為被專任條款綁住,其他更有能力的建商想來談,也愛莫能助。合約上如果沒有寫清楚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這份契約就可能變成一份「萬年合約」,將地主的產權牢牢套死 。

(二) 專業解方:建立具體、可驗證的退場條件

要破解「萬年合約」的困境,關鍵在於簽約時,就必須堅持寫下具體、客觀、可驗證的退場條件。

我強烈建議,不要使用模糊的條件,例如「建商應於取得八成地主同意後,進行下一階段」。身為單一地主,你根本無從查證建商到底整合到什麼程度,這類條款形同虛設 。

最好的做法,是設定以「時間」為基礎、且能向政府機關查證的里程碑。例如,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甲方(建商)應於民國XXX年XX月XX日前,將本案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正式向主管機關(如: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掛號申請。若逾期未送件,經乙方(地主)催告後仍未改善者,乙方即有權解除本契約。」

這樣的條款,創造了一個客觀的「觸發點」。有沒有送件,日期對不對,都可以透過查詢政府的公開紀錄來一翻兩瞪眼,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更深一層的策略是,這個條款不僅是為了「解約」,更是為了「督促履約」。當建商知道一旦錯過死線,地主就擁有單方面、無可爭辯的解約權時,這股壓力會有效地促使他們積極推進度。因為在都更訴訟中,即使地主提起訴訟,都更程序依法仍可繼續進行 ,這讓地主在談判上處於相對弱勢。一個明確的解約觸發點,能有效平衡雙方的權力關係,保障地主的權益。

二、合夥與投資契約:從「開心賺錢」到「和平拆夥」

(一) 風險剖析:當初稱兄道弟,為何拆夥時反目成仇?

「我們一起來做點生意吧!」許多成功的事業都始於幾個志同道合的夥伴。大家在「上車」時,滿腦子想的都是如何分潤、如何擴張,卻很少有人願意觸及那個尷尬的問題:「如果有一天不想做了,或者賠錢了,該怎麼辦?」

當經營理念出現分歧,或是有夥伴因個人因素(例如急需用錢、健康問題)需要退場時,如果契約中沒有事先規劃好退夥機制,最容易引爆衝突。如何計算退夥時的股分價值?剩下的合夥人是否要承接?這些問題都會從商業問題,演變成撕裂友誼的法律戰爭。

(二) 專業解方:善用《民法》規定,明確約定退夥與結算方式

幸運的是,相較於規範較少的合建契約,《民法》對於「合夥」關係的退場,其實已經提供了一套預設的遊戲規則。即便你的合夥契約沒有特別約定,法律仍保障了你的基本權利:

1.    退夥的權利:如果合夥契約沒有約定存續期間,原則上各合夥人可以隨時聲明退夥,但必須在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

2.    財產的結算:退夥時,應以退夥當時的合夥財產狀況為準,進行結算。退夥人應得的股分,可以用金錢返還 。這代表你拿回的不是當初投入的本金,而是合夥事業在退夥那一刻的「淨值」。

3.    退夥後的責任:請注意,退夥後對於退夥前合夥所產生的債務,仍然需要負責 。

4.    當夥伴不配合時:如果其他合夥人拒絕辦理結算,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的方式進行「裁判結算」。在提起訴訟時,應以「合夥」這個團體本身作為被告,而非僅告個別的合夥人。

然而,法律的預設規則是「基本款」,不一定最適合你的事業。例如,法律規定的結算方式,可能需要將合夥財產變賣換成現金,這對於一個正在營運的店家來說,可能會嚴重破壞其商業價值。

因此,一位專業律師的價值,不僅是告知你這些法律規定,更是協助你在合夥契約中,量身打造一個比法定程序更有效率、更符合商業現實的退場機制。例如,可以事先約定:

這些客製化的條款,能讓「下車」的過程更加平順,最大限度地保全各方的利益與事業的存續。

三、以婚姻為鑑:法律如何看待關係的「退場」?

談到長期關係,沒有比「婚姻」更深刻的例子了。婚姻本身就是一種法律契約,而法律對於如何「離婚」(也就是退場),有著非常詳盡的規定。這恰恰說明了,對於任何重大的、長期的關係,一個清晰的退場機制是何等重要。

(一) 「外遇就無條件離婚」為何無效?從「公序良俗」看懂合約極限

在婚姻關係中,我們更能看清「契約自由」的界線。許多人在婚前協議中會約定:「若任何一方外遇,則無條件同意離婚。」這樣的條款,聽起來合情合理,但在我國法院實務上,卻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簡稱公序良俗)而無效。

最高法院長久以來認為,婚姻是以夫妻雙方有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的結合關係,如果預先在契約中訂下離婚的條件,會有害婚姻的神聖性與穩定性 14。因此,這種「預立離婚條件」的條款,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這個例子給我們的啟示是:如果連神聖的婚姻契約,法律都要嚴格審視其「退場」的約定,那麼對於動輒數百萬、數千萬的商業合約,我們又怎能輕率地忽略退場機制的規劃呢?

(二) 法律允許的替代方案:從「身分」到「財產」的轉換

那麼,是不是就無法對外遇等違約行為做任何約束了呢?並不是。法律雖然不允許你預先約定「離婚」這個涉及身分關係的結果,但允許你就此約定「金錢」的賠償。

換句話說,你可以將條款修改為:「若任何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應支付他方新台幣XXX元的違約金。」這樣的約定,法院通常會認為是有效的 。因為它不直接強迫離婚,而是對違約行為附加一個財產上的代價,這在契約自由的範圍內是被允許的。

這個從「身分」到「財產」的思路轉換,同樣適用於商業合約。當某些退場條件可能因法律限制而無效時,我們仍然可以透過設計合理的違約金、損害賠償等財務條款,來達到嚇阻違約、保障自身權益的目的。

參、簽訂長期契約前,您必須思考的四大退場關鍵

綜合以上分析,我為您整理出一個在簽署任何長期契約前,都應該用來檢視「退場機制」的四大關鍵問題清單:

1退場的「觸發時機」:

2退場的「程序步驟」:

3退場的「財務結算」:

4退場後的「責任歸屬」:

在簽約前,花時間與您的律師逐一討論並確認這四個問題的答案,將能為您省去未來無數的煩惱與潛在損失。

結論:深思熟慮的退場機制,才是最周全的法律護身符

回到最初的「上車/下車」比喻。一趟愉快的旅程,不僅取決於目的地的美好,也取決於你知道在必要時,能夠安全、順利地到站下車。

在法律的世界裡,一份思慮周全的契約,就是您最可靠的「法律護身符」。而這道護身符的效力,往往就藏在那些關於「如何下車」的條款裡。規劃好退場機制,不僅不是唱衰合作,反而是深思熟慮、保障各方長遠利益的專業表現。它不僅能在關係破裂時保護你,更能在一開始就建立互信,促使各方誠信履約。

如果您正準備簽訂一份重大的長期合約,或對現有合約的退場機制感到不安,歡迎與我聯繫。讓我們一同檢視您的契約,確保您的權益從一開始就獲得最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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