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張律師,如果承審法官是您的同學,對我們的案子是好是壞?」當事人會問——法官和律師有交情是不是會「給個面子」?但反過來,對方律師和法官是同學,您肯定會不安。單憑「同學」或「校友」這層關係,並不足以構成法律上要求法官迴避的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32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明文規定應自行迴避的情形:
這些都是「客觀上」明顯會影響公正的情形。同學、朋友關係不在此列。
律師法對律師也有迴避義務,如律師不得擔任曾辦理該案件的法官、檢察官配偶或近親的律師。
除了明文迴避事由外,民事訴訟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可聲請法官迴避。但「偏頗之虞」的認定門檻很高。
實務上法院認為:
法律人共同受法律訓練,法界是個相對小的圈子,同學、校友關係極為普遍。若此類關係都要迴避,法院將無法運作。
律師與法官即使私下為同學好友,在法庭上必須保持專業距離:
市面上確有「司法黃牛」宣稱能靠關係影響判決。這些多為詐騙,且涉及關說可能觸犯刑法。真正有專業倫理的律師,絕不會以「關係」作為賣點。
真正影響案件走向的是:證據強度、法律論述、訴訟策略,而非律師與法官的人脈。如您有訴訟委任或法律諮詢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