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同學該換人審嗎?律師深度解析「法官迴避」制度

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為何要有「迴避」制度?

一、確保公正無私:迴避制度的核心

「張律師,如果承審法官是您的同學,對我們的案子是好是壞?」當事人會問——法官和律師有交情是不是會「給個面子」?但反過來,對方律師和法官是同學,您肯定會不安。單憑「同學」或「校友」這層關係,並不足以構成法律上要求法官迴避的理由。

貳、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迴避的情況

一、法官與檢察官的「應自行迴避」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32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明文規定應自行迴避的情形:

這些都是「客觀上」明顯會影響公正的情形。同學、朋友關係不在此列。

二、律師法的特殊規範

律師法對律師也有迴避義務,如律師不得擔任曾辦理該案件的法官、檢察官配偶或近親的律師。

參、關鍵爭點:同學關係「有偏頗之虞」?

一、「偏頗之虞」的概括條款

除了明文迴避事由外,民事訴訟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可聲請法官迴避。但「偏頗之虞」的認定門檻很高。

二、法院實務的穩定見解

實務上法院認為:

法律人共同受法律訓練,法界是個相對小的圈子,同學、校友關係極為普遍。若此類關係都要迴避,法院將無法運作。

肆、律師的實務觀察

一、法庭內的專業界線

律師與法官即使私下為同學好友,在法庭上必須保持專業距離:

二、破除「靠關係」的迷思

市面上確有「司法黃牛」宣稱能靠關係影響判決。這些多為詐騙,且涉及關說可能觸犯刑法。真正有專業倫理的律師,絕不會以「關係」作為賣點。

三、結論

真正影響案件走向的是:證據強度、法律論述、訴訟策略,而非律師與法官的人脈。如您有訴訟委任或法律諮詢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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