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許多當事人在法庭上急切地想向法官傾訴自己承受的痛苦與委屈。他們用「無法忍受」、「極其惡劣」、「持續不斷」等詞語描述對方的行為,卻常換來法官冷靜的追問。
這份挫折感的根源:法律重視的是「名詞」,而非「形容詞」。
※ 完整案例詳解請參閱〈法律訴訟的致勝關鍵:為何律師總強調要提出「名詞」而非「形容詞」?〉。本文聚焦法庭溝通技巧。
車禍求償案件中,當事人常向法官陳述傷勢「非常嚴重」。但法官無法判斷是擦挫傷、縫合傷、骨折,還是永久性失能——每個等級的賠償金額都有天壤之別。
「很常」的頻率是 5 年一次還是一週數次?這兩者在法律上代表的婚姻破裂程度、施暴急迫性截然不同。
鄰居噪音「很吵」在法律上毫無意義——是偶爾數次還是全天候?分貝多少?無法用感受主張。
說話時有意識地引用具體證據:「依據診斷證明第 3 行,我的頸椎受傷需治療 6 個月。」
❌「他違反契約讓我很生氣」 → ✅「對方違反契約第 5 條第 2 項約定的交貨期限。」
「可惡」、「無恥」、「惡毒」等用詞只會讓法官感到當事人情緒化,降低陳述的可信度。
開庭前列出所有「名詞證據」,確保每一項主張都有對應的客觀佐證。
律師的核心專業之一,就是把當事人的「形容詞」翻譯為「名詞」:
在法律世界中,名詞勝過形容詞、證據勝過情緒、事實勝過感受。每一次開庭前的準備,都要有意識地進行這種「語言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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