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訴訟當事人常見的開場是「我要讓法官知道對方是什麼樣的人」。接著滔滔不絕——對方多無恥、多可惡、多無理取鬧、多對不起家人。
這些情緒本身都是真的,但在法庭上,這樣講話的效果通常有限。法官每天處理大量案件,他要的不是你對對方的人格評價,而是具體發生了什麼事、違反哪一條法律、你能提出什麼證據。當事人越是用情緒語言陳述,法官越難把這些內容納入判決依據。
本文要談的是訴訟溝通心法——從如何辨識爭議的本質、鎖定真正要說服的對象、到把情緒主張轉化為法官聽得懂的法律語言。這是律師的核心專業,也是當事人走進法庭前最需要理解的一件事。
訴訟的第一個關卡,是先釐清你跟對方爭的是「事實」還是「觀點」——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事實是可以透過證據驗證的客觀存在:
觀點是無法單憑證據驗證的價值判斷:
事實之爭,證據為王。誰的證據比較完整、比較可信、比較難被反駁,誰就站上風。刑事案件(是否有殺人、有詐欺)、民事借貸(錢是否有借出、是否已經還)多屬此類。
觀點之爭,判斷標準為王。家事案件中許多爭點屬於這類:
這些問題沒有絕對答案,要讓法院採納主張,重點不是反覆說「我的觀點才對」,而是提出法院可能採用的判斷標準,再讓自己的主張貼合這個標準。例如監護權爭取中,與其空泛說「我比較愛孩子」,不如引用實務上常見的酌定指標:
把主張貼合這些判斷標準,再附上具體證據(聯絡簿簽名、就醫紀錄、接送記錄),會更有利於法院評估。
當事人經常在觀點之爭中,用事實之爭的打法硬幹——反覆強調「我就是對的」「他就是錯的」,卻沒有提出讓法官能採納的判斷標準。這種打法在法庭上效果有限。律師在初次諮詢時,第一件事就是幫當事人分辨:你現在爭的是哪一種?該用什麼邏輯進行?
法庭上律師在跟誰講話?不是對造的律師,也不是對造的當事人。真正要說服的是法官——那位中立的決策者。
對造律師跟你立場對立,他的工作就是反駁你;對造當事人已經跟你翻臉,任何話都可能被往最糟的方向理解。把主要精力放在說服他們,通常效益有限。律師真正的工作,是如何把論述架構、證據呈現、法理援引組織成較容易讓法官理解與採納的版本。
這個思維延伸到法庭外同樣受用。網路論戰、家族聚餐、職場會議,在開口之前先問:
精準鎖定對象,才能把有限的精力投在有效的地方。有些人你說服不了,成本也很高,就該學會放手;有些人你可以說服,那就為他量身準備論述。
法官在意什麼?依案件類型不同,但有些共通指標:
律師的工作之一,就是把當事人一股腦的委屈,過濾成這五項指標上都站得住腳的呈現。
法律重視的是名詞,不是形容詞。形容詞是主觀感受,法官無法據以下判決;名詞是具體事物或具體事實,才有討論與舉證的基礎。
同樣是車禍求償,這兩種陳述的效果差很多:
再看家暴案件:
| 情境類型 | 形容詞版本(效果有限) | 名詞版本(較容易舉證) |
|---|---|---|
| 人身傷害 | 「傷很重、康復很慢」 | 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工作請假證明、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報告 |
| 家庭暴力 | 「常被打、精神虐待」 | 113 通報紀錄、驗傷單、報案三聯單、就診紀錄、對話錄音 |
| 環境侵權 | 「噪音很吵、震動很大」 | 環保局裁處書、分貝計測量紀錄、管委會會議紀錄、連續監測數據 |
| 契約違約 | 「他都不按約定做」 | 契約第 X 條、交付紀錄、email 催告、存證信函、驗收報告 |
| 工作照顧 | 「都是我在帶小孩」 | 聯絡簿簽名、家長日出席紀錄、就醫陪同紀錄、日常生活相片時間軸 |
即使做到名詞化、具體化,還有一個更深層的轉換要完成——把「對方是壞人」的結論,轉為「對方的行為符合哪一條法律的構成要件」。
法律條文就像食譜,構成要件就是食譜中必備的材料。要成立離婚,民法第 1052 條列出法定事由,還有第 2 項的「重大事由」概括條款;要成立侵權,民法第 184 條要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要成立刑事詐欺,刑法第 339 條要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每一個要件都要有事實對應,也要有證據支撐。
法官的工作,就是逐項檢查這些構成要件有沒有滿足。反覆以「爛人」評價對方,不會讓任何構成要件因此成立;但只要把對方某個具體行為連結到某個構成要件,並附上證據,就會更接近法院能處理的法律爭點。
以離婚訴訟為例,同樣的抱怨,轉換前後的效果完全不同:
有些指控即使是真的,如果與訴訟爭議點無關,提出來也可能分散焦點:
這類陳述容易讓法官認為當事人把焦點放在與本案無關的人格評價,甚至反過來影響陳述者的客觀性與可信度。把重點集中在本案構成要件上,通常比展開多條支線更有效。
把上述四個步驟合起來看,律師的核心工作其實是把當事人的情緒陳述,翻譯成法院較容易理解的版本:
這是為什麼實務上會強調:對律師要完整坦白、對法官要精準陳述。當事人完整告知事件脈絡與可能不利的細節,律師才能判斷哪些內容與爭點有關、哪些需要先補強證據;站上法庭則相反,要讓律師主導發言,自己只在法官詢問時簡短、具體回答。
在法庭上,關鍵不在於情緒語言有多強,而在於說理的精準度。較容易被法院理解的論述,通常是一條清楚的邏輯鏈——「我遭遇了什麼事實」+「這個事實符合哪一條法律的構成要件」+「我有什麼證據支撐」。
若您正面臨訴訟,困擾於自己的主張老是無法被對方或法官理解,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把一肚子委屈,整理成一份較能對應法律要件與證據的論述——該強調的強調,該收斂的收斂,把有限的法庭時間用在可能影響判斷的重點上。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