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要求員工綁約嗎?律師完整解析勞基法第 15-1 條最低服務年限四要件、違約金酌減與免責保護

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綁約合法嗎?契約自由 vs 工作權的界線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俗稱綁約)是勞動市場常見卻爭議不斷的安排——雇主希望保護培訓投資、留住核心人才;員工則面臨工作權與職業選擇自由被限制的處境。早期勞動契約往往動輒寫「在職滿 5 年方得離職」,違約金高達數百萬,實務上糾紛頻仍。

2015 年增訂的《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為此劃出明確紅線——把最低服務年限從原本的「契約自由」改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本文完整解析 §15-1 的四道關卡、違約金酌減,以及實務上常見的爭議與抗辯。

貳、法律基石:勞基法第 15-1 條的結構

一、條文本文

《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二、條文結構: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條文開頭明確寫「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意義是:

  •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原則上無效
  • 舉證責任在雇主(不是員工)
  • 雇主必須通過下列四道關卡,綁約才有效

參、第一道關卡:必要性(§15-1 第 1 項)

必須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才有「綁約必要性」:

一、必要性一:專業技術培訓 + 提供費用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實例:

  • 航空公司送機師、空服員到國外受訓並支付費用 — 符合
  • 電子業送工程師到原廠接受新設備操作訓練 — 符合
  • 金融業送員工到國際機構受證照訓練 — 符合
  • 一般在職訓練、新人訓練、SOP 教學 — 不符合(這是雇主基本義務)
  • 讓員工自己看影片、自己進修 — 不符合

二、必要性二:合理補償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提供合理補償。實例:

  • 高科技公司提供額外簽約金、留任獎金、股票選擇權 — 視金額是否合理而定
  • 提供超出市場行情的高薪 — 可主張為合理補償
  • 原本就該給的薪水、年終獎金、勞健保 — 不算補償,這是基本給付

實務上必要性二的關鍵字是「額外」——必須是員工原本不會獲得、雇主特別為了綁約而給予的對價。

肆、第二道關卡:合理性綜合考量(§15-1 第 2 項)

即便符合必要性,綁約期間與違約金仍須「不得逾合理範圍」,法院綜合考量四項:

  1. 培訓的期間與成本——花 50 萬訓練綁 10 年明顯不合理;花 500 萬訓練機師綁 5 年較合理
  2. 人力替補可能性——若職務無特殊技術、可隨時找人取代,綁約期間應較短
  3. 補償的額度與範圍——補償金額與綁約期間應呈合理比例
  4. 其他影響合理性事項——產業特性、職務獨特性、員工接受培訓後的市場價值等

綁約期間沒有絕對天花板,但實務上多數認為超過 5 年都屬不合理範圍,個別行業(如機師、半導體高階研發)可能延長到 7-10 年但需充分舉證。

伍、第三道關卡:違反規定的後果(§15-1 第 3 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意義非常嚴重:

  • 整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自始無效(不是部分無效)
  • 員工可隨時依勞基法規定離職,無須負擔違約金
  • 若員工已支付違約金,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雇主已支付的培訓費用,原則上不能請求返還(因綁約無效,沒有依據追償)

陸、第四道關卡(2015 年新增的勞工保護):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免責(§15-1 第 4 項)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即便綁約合法、員工提前離職,只要終止契約的事由不可歸責於勞工,員工就不必負違約金與返還訓練費用責任。常見適用情境: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欠薪、未提供安全環境、性騷擾未處理等)
  • 雇主歇業、解散、改組、合併導致工作消失
  • 勞工或其家人重病無法繼續工作
  • 雇主資遣勞工(本就由雇主啟動,當然不可歸責勞工)
  • 勞動契約因災害、不可抗力無法繼續

這條是 2015 年增訂的重要勞工保護——避免雇主一方面迫使員工離職,一方面又主張綁約違約金。

柒、違約金:法院仍可依民法 §252 酌減

一、違約金 vs 費用償還

  違約金 費用償還
性質 事先約定金額 實際支出費用
計算方式 固定金額或公式 憑單據實算
法院酌減 受民法 §252 限制 須以實際單據佐證
舉證難度 較易主張 需保留單據

二、酌減的考量

即便綁約合法,違約金仍可依民法 §252 酌減。法院綜合:

  • 剩餘服務期間(已服務多久 vs 還剩多久)
  • 員工離職原因(個人發展 vs 家庭因素 vs 雇主違約)
  • 雇主實際損失(人力替補成本、培訓費用、生產力損失)
  • 與培訓費用的比例

實務上違約金被酌減的情形並不少見,具體幅度依個案。

捌、實務常見爭議

一、「保密費」「簽約金」是否屬合理補償?

關鍵在金額是否「額外」、「合理」。若公司原本即給予一般員工的金額,不算補償;若是專為綁約而額外提供的金額(且金額顯著),可被認定為合理補償。

二、培訓費用如何認定?

  • 培訓需具備「專業技術」性質,非一般入職訓練
  • 費用需有具體單據(學費、機票、住宿、講師費)
  • 培訓期間員工的薪資原則上不算培訓費(本就應給)

三、員工離職後是否需返還其他「補償金」?

若契約原本就將補償金附加「在職滿 X 年才屬於員工」的條件,且綁約合法、員工自願離職,則補償金可能依約返還。但若綁約本身無效,補償金性質依個案認定。

玖、實務建議

一、給雇主

  • 簽訂前評估培訓投資的真實成本(留底單據)
  • 設計合理綁約期間(通常 2-5 年較易維持)
  • 提供合理補償(額外給付)強化必要性
  • 違約金避免過高,以免被酌減後反不如費用償還
  • 妥善保留培訓計畫、單據、員工同意書

二、給員工

  • 簽約前詳閱條款,確認綁約期間與違約金
  • 評估培訓內容是否真為「專業技術」(本職訓練不算)
  • 評估補償金額是否「額外」且「合理」
  • 若覺得不合理,可主張綁約無效,但需準備舉證
  • 離職前先諮詢律師,評估違約金責任與抗辯空間

三、面臨違約金訴訟時

  • 第一道防線:主張綁約不符 §15-1 第 1 項必要性 → 整個約定無效
  • 第二道:主張綁約逾合理範圍 → 整個約定無效
  • 第三道:主張係不可歸責勞工事由(§15-1 第 4 項) → 不負責任
  • 第四道: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依民法 §252 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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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勞基法 §15-1 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改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雇主舉證責任沉重,員工抗辯空間相對寬廣。對雇主而言,設計綁約時務必通過必要性、合理性、違約金合比例三大關卡,並保留完整培訓單據;對員工而言,綁約並非絕對拘束,符合 §15-1 才有效,個案仍有抗辯空間。

若您是雇主正準備擬定綁約契約、或您是員工面臨綁約糾紛(被請求違約金、想評估離職風險),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依個案產業特性、培訓內容、補償結構,協助評估綁約效力或設計可行的違約金抗辯策略。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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