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睡著,法律不救濟?秒懂「法律時效」,別讓您的權益過期!

26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法律為何不保障「睡著」的權利?——深入了解「時效」制度

「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之人」這句諺語,最直接的體現便是法律中的「時效」制度。這個制度是理解為何權利可能「過期」的關鍵。

一、何謂「時效」?——時間對權利的影響

(一) 「時效」的基本概念

所謂「時效」,顧名思義,就是「時間」的「效果」。具體來說,法律針對許多不同種類的權利,都設定了一個行使的期限。權利人必須在這個特定的時間限制之前,採取法律行動來主張其權利。如果超過了這個法定的期間,權利的行使就可能產生變化。

(二) 「罹於時效」的法律後果:權利真的消失了嗎?

當一個權利因為超過法定的行使期限而「罹於時效」時,許多人會直觀地認為這個權利就此「消滅」或「不見了」。精確地說,情況並非如此單純。權利本身不一定會完全消失,但其效力會發生重大轉變。

一旦權利罹於時效,權利的相對人(例如債務人或侵權行為人)就取得了一個「抗辯權」。這意味著,如果權利人在此時才提起訴訟或提出請求,對方可以向法院主張「時效已完成」或「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一旦對方提出這個抗辯,法院在審查後若確認時效確實已經完成,那麼即便權利人原本的請求是合法的,也會因此敗訴。

舉例來說,假設發生了一起車禍,受害人依法有權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這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規定有兩年的時效。如果受害人在車禍發生超過兩年後才提起訴訟,雖然他仍然可以「告」,但只要肇事者在法庭上主張「時效已經過了兩年」,法官查證屬實,就會判決受害人敗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去審查時效問題,也不會主動提醒被告「這個案子可能超過時效了」,被告必須自己提出時效抗辯。

這也突顯了一個特點:罹於時效的權利,其存續與否變得有條件,高度依賴於對方是否知曉並運用時效抗辯。若對方因不懂法律或疏忽而未提出,權利人仍有可能實現其權利。然而,將希望寄託於對方的無知顯然是不明智的。因此,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才是最穩妥的做法。

二、為何要有「時效」制度?——立法的考量

許多人可能會感到疑惑甚至不平:「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為何超過一段時間就可能要不回來?」時效制度的存在,並非要縱容失信或不法行為,而是基於多方面的深層考量,這些考量關乎整個法律體系的穩定與效率。

(一) 維護證據的真實性與調查的可行性

時間是證據最大的敵人。隨著歲月流逝,與案件相關的關鍵證據(如文件、物證)可能會遺失、毀損,證人的記憶會變得模糊甚至產生偏差,有些證人甚至可能已無法尋獲。如果允許權利人無限期地拖延行使其權利,等到事過境遷數十年後才提出主張,法院在調查事實真相時將面臨極大的困難。例如,一筆多年前的借款,若沒有妥善保存借據、匯款證明,或當時的證人都已不在,要如何證明借貸關係確實存在、金額多少、是否已償還部分款項?這對法官來說,無疑是極大的挑戰。

(二) 促進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

司法資源,包括法官、法院職員的時間與精力,以及法庭設施等,都是有限的。審理年代久遠、證據可能大量滅失的案件,往往需要耗費不成比例的司法資源。法官可能需要花費比審理新近案件多出數倍的時間去嘗試釐清模糊不清的事實。時效制度的存在,有助於將有限的司法資源,更有效地運用在證據相對充分、事實較易查明的案件上,以提升整體司法效率。

(三) 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如果法律允許權利永久存續且隨時可以主張,那麼社會上許多法律關係將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個人或企業可能隨時面臨突如其來的陳年舊案的追索,這將嚴重影響生活的安定性與商業活動的可預測性。例如,一個人可能因為數十年前的一件小事,而終日擔心不知何時會被告上法庭。時效制度透過設定權利行使的最終期限,促使法律關係在一定時間後得以確定下來,讓當事人能夠擺脫過去的糾紛,重新規劃未來,這對於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至關重要。

事實上,時效制度是世界各國法律體系普遍採納的制度,只是各國對於不同權利所規定的時效長短可能有所差異。這反映了在個案正義與法律秩序穩定、司法效率之間,立法者所做出的一種權衡與選擇。有時,為了整體社會的法安定性及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對於長期不行使權利的個人,法律選擇不再給予強制實現其權利的保障。

貳、常見法律時效解析:守護您的權益,刻不容緩

了解時效制度的立法理由後,更重要的是掌握生活中常見的法律時效規定。不同的權利類型,其時效長短各不相同,甚至在同一事件中,可能因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而適用不同的時效計算方式。

以下為讀者整理常見的法律時效/期間,並輔以簡表說明,希望能幫助大家對此有更清晰的認識:

一、侵權行為的時效(例如:車禍、名譽受損)

(一)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兩年時效的重要性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侵權行為,例如車禍造成的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名譽因不實言論受損等,其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而言,時效是兩年。這兩年的起算點,通常是從權利人「知有損害」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當事人知道自己受有損害,並且也知道是誰造成這個損害的時候,兩年的時效就開始起算了。

(二) 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黃金時間

許多侵權行為,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可能同時構成刑事犯罪。例如,車禍中若有人員受傷,肇事者可能涉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對於這類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即需要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開始偵辦),法律規定了較短的告訴期間,通常是六個月。這個六個月的起算點,是從「知悉犯人」時起算。

1.民事與刑事時效的差異與關聯

這裡必須特別強調,同一事件(例如車禍)所衍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兩年時效)與刑事告訴權(六個月告訴期間)是各自獨立計算的。許多人可能會誤以為只要在兩年內處理即可,卻忽略了刑事告訴的六個月黃金時間。

想像一下,若因車禍受傷,專注於與對方協商民事賠償,談判拖了七、八個月才破裂,此時才想到要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卻可能赫然發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早已屆滿,導致無法再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雖然民事的兩年求償時效可能尚未屆至,但錯失刑事追訴的機會,不僅可能影響討回公道的途徑,有時也會間接影響民事和解的談判籌碼。這種民、刑事時效規定不一致的情況,是民眾在處理相關糾紛時,一個非常容易疏忽的「陷阱」。

二、契約相關權利的時效(例如:借款、買賣)

(一) 一般契約請求權:十五年的保障期

因契約關係所產生的請求權,例如借款契約中,貸與人向借用人請求返還本金的權利;或買賣契約中,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買賣標的物的權利,其一般的消滅時效是十五年。相較於侵權行為的兩年時效,十五年看似相當長,但若長期不行使,權利依然有「睡著」的風險。

(二) 利息與其他定期給付:五年的特別時效

然而,並非所有契約相關的請求權都是十五年。法律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給付,設有較短的五年時效。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利息」。如果一筆借款約定了利息,本金的返還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但各期利息的請求權時效卻只有五年。

這意味著,法律將一筆附帶利息的借款,其本金請求權與利息請求權視為可以分別獨立看待的權利,並賦予不同的時效。例如,若對方欠款一百萬元,本金部分可在十五年內追討;但若利息是按年支付,則每一期已屆清償期的利息,都必須在五年內請求,否則超過五年的部分利息就可能因為罹於時效而要不回來。除了利息之外,像是租金、贍養費等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也適用五年的短期時效。這種將單一交易中的不同部分「切割」適用不同時效規定的作法,更突顯了法律的複雜性,若非專業人士,一般民眾很難完全憑直覺或常識來判斷。

參、結語:法律保障積極之人,讓您的權益不再沉睡

「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之人」這句古老的法諺,在現代社會依然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它提醒我們,法律制度的設計,固然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但也要求權利人自身負起積極維護權益的責任。時效制度的存在,正是這種精神的具體展現。

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能讓讀者對「時效」有更深入的理解:為何會有時效制度、常見的時效規定有哪些,以及更重要的,如何避免讓自己的權利因超過時效而無法獲得法律的救濟。

總結來說,當您收到任何法律文件,或意識到自己可能有法律上的權利需要主張時,請務必將「確認處理時限」列為首要任務。若對時效規定有任何不確定,切勿遲疑,應儘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唯有保持警覺、積極行動,才能確保您的權益不致沉睡,並在需要時獲得法律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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