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時效」就是「時間的效果」。法律對不同權利設定行使期限,權利人必須在期限前採取法律行動。
民法第197條: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意即:「知悉起2年」與「侵權起10年」孰先到皆消滅。
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
民法第126條定期給付:5年(租金、扶養費、利息等)
民法第127條特殊時效:2年(旅店、餐飲、運輸費等)、1年(醫師診金等短期)
時效一過,即使有理也無法主張。遇到權利受侵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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