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愛買房登記女友名下,分手後頭期款能要回嗎?律師解析附負擔贈與

26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案情回顧:11年愛情長跑對上百萬房產豪賭

一、A男的主張

A男與B女自99年起交往11年,110年9月分手。交往期間兩人談及婚嫁,A男購入新竹縣預售屋登記在B女名下,支付頭期款等總計數百萬。A男主張:這一切是為了婚後生活,基於「結婚」這個條件才贈與,B女既不履行結婚,應返還。

二、B女的抗辯

B女主張:這是A男心甘情願的無條件贈與,既已完成贈與程序,不得要求返還。

貳、法律爭點:「附負擔贈與」

一、什麼是「附負擔之贈與」?

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贈與分為:

二、證據會說話:法院如何認定「結婚條件」?

法院認定是否為附負擔贈與的關鍵是「證據」:

參、判決結果與律師叮嚀

一、本案結局:結婚負擔未履行,百萬贈與依法撤銷

法院綜合事證認定此為「以結婚為目的之附負擔贈與」,B女未履行結婚負擔,A男依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B女應返還所受贈與物(或折抵金錢)。

二、給在感情中為愛付出的您

肆、結論

愛情可以無條件,但重大財產往來應有法律保障。如您有感情財產、贈與糾紛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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