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愛買房登記女友名下,分手後頭期款能要回嗎?律師解析附負擔贈與
26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案情回顧:11年愛情長跑對上百萬房產豪賭
一、A男的主張
A男與B女自99年起交往11年,110年9月分手。交往期間兩人談及婚嫁,A男購入新竹縣預售屋登記在B女名下,支付頭期款等總計數百萬。A男主張:這一切是為了婚後生活,基於「結婚」這個條件才贈與,B女既不履行結婚,應返還。
二、B女的抗辯
B女主張:這是A男心甘情願的無條件贈與,既已完成贈與程序,不得要求返還。
貳、法律爭點:「附負擔贈與」
一、什麼是「附負擔之贈與」?
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贈與分為:
- 單純贈與:無任何條件或負擔的贈與,一經完成不得撤銷
- 附負擔贈與:受贈人需履行特定負擔(如結婚、扶養、照顧等)才能保有贈與物
- 附條件贈與:條件成就時才生效或失效
二、證據會說話:法院如何認定「結婚條件」?
法院認定是否為附負擔贈與的關鍵是「證據」:
- 書面協議:有無書面記載贈與目的為結婚
- 通訊紀錄:LINE、訊息中關於「為結婚而贈與」的對話
- 證人:雙方家人、親友的證詞
- 客觀情境:贈與時雙方是否已訂婚、籌備婚禮
- 金額大小:動輒百萬的金額,較可能被認為附有負擔
參、判決結果與律師叮嚀
一、本案結局:結婚負擔未履行,百萬贈與依法撤銷
法院綜合事證認定此為「以結婚為目的之附負擔贈與」,B女未履行結婚負擔,A男依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B女應返還所受贈與物(或折抵金錢)。
二、給在感情中為愛付出的您
- 重大贈與留下書面:如「此筆款項為A男對B女之結婚贈與,若未結婚應返還」
- 通訊紀錄保留:聊天中提及贈與目的、結婚計畫的訊息
- 金錢流向清晰:匯款註記「結婚用」、「婚後共同生活」等用途
- 登記前先想清楚:不動產登記移轉後追討困難,應以信託、共有等方式保障自己
- 諮詢律師:重大金錢往來前先諮詢,設計合適保護機制
肆、結論
愛情可以無條件,但重大財產往來應有法律保障。如您有感情財產、贈與糾紛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