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不僅可能對個人造成身體上的重創,更可能讓整個家庭陷入徬徨與混亂之中。當摯愛的家人因車禍陷入昏迷、成為植物人,或因腦部受創導致心智退化,家屬們在承受巨大情感衝擊的同時,還必須面對一個極為現實且棘手的法律難題:一個無法表達個人意願、無法簽署任何文件的人,要如何為自己主張權利?
這個困境的核心在於,受害者本人已無法行使法律上的權利,例如委任律師、提出告訴或管理財產。許多家屬在心急如焚之下,可能會誤以為只要是「家人」就能理所當然地代為處理一切,卻不知此舉可能潛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事實上,法律早已為這種艱難處境預設了嚴謹的解決方案。整個法律程序主要分為兩條並行的道路:一條是「刑事追訴」,目的在於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另一條則是「民事求償」,旨在為受害家人爭取應得的醫療、照護與精神損害等賠償。本文將依循這兩大主軸,為您清晰、專業地剖析,當家人因車禍不幸倒下時,您該如何合法、有效地啟動法律程序,在保護家人的同時,也保護好自己。
在車禍案件中,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責任,是為受害者討回公道的第一步。然而,當受害者本人無法表達告訴意願時,家屬就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與時效,才能順利開啟偵查程序。
車禍案件若造成人員受傷,肇事者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 1。根據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這兩項罪名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意指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必須在有告訴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才能啟動偵查與追訴程序;反之,若無人提告,即使犯罪事實明確,司法機關也無權介入。
這就引出了一個至關重要的時間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這六個月的期限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就永遠喪失了追訴的權利。對於正處於混亂與悲痛中的家屬而言,這個「滴答作響的時鐘」是啟動刑事程序時,最需要優先注意的壓力來源。
既然提告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那麼,當受害者本人昏迷不醒時,究竟「誰」才有資格代替他提出告訴?法律對此設有明確的順位與規定。
(一) 具備「獨立告訴權」的家屬:配偶與法定代理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出告訴 。這項權利被稱為「獨立告訴權」,其關鍵在於「獨立」二字。這意味著,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基於與被害人的特殊法律關係來行使告訴權,而不需要被害人本人的授權或同意 。
因此,若車禍被害人有配偶,或本身是未成年人、已受監護宣告者,其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就是當然的第一順位告訴權人 。
(二) 當被害人無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時:「代行告訴人」制度
現實中更常見的狀況是,被害人是一位單身的成年人,過去精神狀況完全正常,自然也沒有法定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設計了一套補位機制,即《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的「代行告訴人」制度 。
此制度規定,當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不能行使告訴權」,且又沒有上述具備獨立告訴權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時,檢察官可以「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一位代行告訴人。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設計的這套權利行使體系有其嚴謹的層級關係。代行告訴人制度是作為一個「備案」或「安全網」而存在。如果被害人有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獨立告訴權,原則上檢察官就不能再指定代行告訴人 11。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法律關係的混亂,優先尊重既有的法定身份(如配偶),而非輕易創設一個新的代理關係。因此,家屬在採取行動前,應先釐清被害人的家庭狀況,循著正確的法律途徑提出告訴,以免因程序不合法而遭駁回。
刑事追訴的目的是讓肇事者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民事求償的目的,則是為了彌補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遭受的實質損害,包括龐大的醫療費用、長期的看護支出、喪失的勞動能力以及精神慰撫金等。然而,要啟動民事程序,同樣需要一個合法的前提。
與刑事告訴不同,民事訴訟的提起、財產的管理、和解契約的簽訂等,都屬於「法律行為」。一個因車禍陷入昏迷或心智能力嚴重受損的人,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無法獨立完成有效的法律行為 。
因此,若要為昏迷的家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管理其名下財產(例如,用他的存款支付醫藥費),就必須先為他設置一位「法定代理人」。這個法定代理人,是透過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產生的。
「監護宣告」是規定在《民法》與《家事事件法》中的一套法律程序。經由法院裁定,會正式宣告某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並為其選任一位「監護人」。這位監護人自此就成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他處理一切法律與財產事務,從而為後續的民事求償鋪平道路 。
監護宣告程序雖然必要,但過程相對嚴謹且耗時,家屬應有心理準備並及早規劃。
(一) 誰可以聲請?向哪個法院聲請?
根據《民法》第14條規定,可以聲請監護宣告的人範圍很廣,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等。
聲請時,應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家事法院」提出。
(二) 程序概覽:從聲請、精神鑑定到法院裁定
監護宣告的程序大致如下:
(三) 時間成本:為何監護宣告需要數月時間?
整個監護宣告程序,從聲請到最終裁定確定,通常需要 5至10個月 的時間 24。許多家屬對此感到不解,認為程序過於冗長。然而,這段時間的耗費,其目的正是為了「保護」。監護宣告意味著完全剝奪一個人的行為能力,是極其重大的權利限制。因此,法律設計了嚴謹的司法審查與專業鑑定程序,是為了確保沒有人會因為家屬間的糾紛或惡意,而被輕易、錯誤地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這是一道保障人權的防火牆 。
在此必須提出一個極為關鍵的提醒:刑事告訴與民事監護宣告應「分頭並進」,切勿等待!
許多人會誤以為,必須等耗時數月的監護宣告程序走完,取得監護人資格後,才能去處理刑事告訴。這是一個致命的誤解。刑事過失傷害罪的告訴期間只有短短六個月,而監護宣告程序卻可能長達十個月。如果等待監護宣告裁定下來,刑事告訴的時效早已屆滿,屆時將求告無門。因此,最正確的做法是:一方面由符合資格的家屬(配偶或聲請擔任代行告訴人者)立即啟動刑事告訴程序,以確保不超過六個月時效;另一方面,同時向家事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為未來的民事求償與財產管理預作準備。 兩條路必須同時開跑,才能完整保障家人的權益。
在處理家人車禍後的法律事宜時,家屬的善意與愛護之心毋庸置疑。然而,若因法律知識的匱乏而採取了錯誤的方式,不僅可能無法幫助家人,反而會讓自己陷入嚴重的法律風險之中。
最需要警惕的紅線,就是「偽造文書」。一個陷入昏迷、意識不清的人,在法律上「不可能」對任何人做出有效的授權。家屬若出於好意,自行拿取被害人的印章或模仿其簽名,去處理法律或財務文件,例如續簽租約、解除定存、甚至為了籌措醫藥費而出售其名下房產,這些行為無論動機多麼良善,都已構成《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
一旦其他家庭成員對此提出質疑,或日後產生財產糾紛,善意的美名將無法作為免責的擋箭牌。原本是為了照顧家人,最終卻可能讓自己背上刑事責任,這是最得不償失的結果。
正因如此,我們必須反覆強調,遵循「代行告訴人」與「監護宣告」等法定程序的重要性。這些程序看似繁瑣、耗時,但它們的本質是「保護」。
這套機制不僅保護了無法發聲的被害人,確保其權利與財產不被他人(包括心懷不軌的家屬)恣意侵犯;同時,它也保護了那位挺身而出、代為處理事務的家屬。當您是透過法院的裁定、檢察官的指定來合法行事時,您所做的每一個決定都有了法律的堅實基礎,這能讓您免於日後其他親屬的質疑或無端的法律追訴,讓您能更安心、專注地為家人爭取權益。這條看似緩慢的道路,實則是對各方最安全、最穩妥的保障。
經歷過家人突然倒下的衝擊後,許多人會開始反思,我們是否有辦法為自己人生的「萬一」預作準備?答案是肯定的。我國在2019年新增了「意定監護」制度,提供了一個更尊重個人自主意願的選擇 。
所謂「意定監護」,是指一個人在自己意思能力仍然健全時,可以透過簽訂書面契約並經公證的方式,預先指定一位或數位的「受任人」。這份契約約定,當自己將來不幸受監護宣告時,就由這位自己親自挑選、最信賴的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的優點:
這份意定監護契約,就像是為自己的人生預先購買了一份「決策保險」。它不僅是未雨綢繆的智慧,更是對自己晚年尊嚴與家人和諧的深層守護。雖然本文的初衷是解決眼前的危機,但若能藉此機會,讓更多人認識到預先規劃的重要性,或許就能避免更多家庭在未來重演同樣的徬徨與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