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全攻略:從SOP、過失判斷到賠償請求,律師教你保障權益

21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前言

車禍,是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卻又令人頭痛的意外。無論是駕駛人或行人,都可能不慎遭遇。看似尋常的交通事故,其後續處理卻牽涉複雜的過失判斷、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問題,每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您的權益。本文將整合車禍發生後的標準作業流程(SOP)、過失責任的判定方式,以及後續的賠償項目解析,提供您一個清晰的指引,讓您在不幸遇到車禍時,能更冷靜地應對,保障自身權益。

壹、車禍發生時的SOP:臨危不亂,保全證據

一、事故現場的初步應對

(一) 停車、警示與通報

1. 立即停車:發生事故後,務必先將車輛停妥。

2. 開啟警示:打開車輛的危險警告燈(閃黃燈)。

3. 放置故障標誌:在車輛後方適當距離(依路況調整,高速公路約100公尺,一般道路約30-50公尺)放置車輛故障三角警示牌,以防後車追撞,避免災情擴大。

4. 報警處理(撥打110):報警是釐清肇事責任及避免構成肇事逃逸的關鍵步驟。警方到場後會協助蒐證、繪製現場圖及製作筆錄,這些都是日後保險理賠或訴訟的重要依據。

5. 呼叫救護車(撥打119):若事故中有人員傷亡,應立即撥打119請求救護車救援。

(二) 證據保全的重要性

1. 自行拍照存證:在警方未到達前,若情況允許,可先自行拍照記錄。拍攝重點應包含:

(1) 撞擊點:車輛的具體碰撞位置。

(2) 煞車痕:地面上的煞車痕跡長度。過往常用煞車痕推估車速,雖近年法院對此方法準確性存疑,但仍建議拍照存證。

(3) 車輛相對位置與周遭環境:例如標線、號誌等。

2. 配合警方調查:警方到場後,會進行現場測繪、拍照,並對雙方駕駛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務必配合,並確認對方駕駛亦完成酒測。

二、通知保險公司與傷勢處理

(一) 即時通知保險公司

1. 發生事故後,應儘速通知您的保險公司。保險契約通常會約定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

2. 若要與對方和解,務必讓保險公司參與或知悉。保險公司對於理賠金額有其評估標準,並非您與對方私下協議多少,保險公司就必須全額給付。讓保險公司參與和解過程,可避免後續理賠爭議。

(二) 受傷務必當日驗傷

1. 若您在車禍中受傷,不論傷勢輕重,都應在事故發生「當天」前往醫院或診所驗傷,並索取診斷證明書及醫藥費單據。

2. 為何強調當日驗傷?若事隔多日才驗傷,傷勢與本次車禍的因果關係證明將益發困難。

3. 驗傷單的種類:醫院開立的驗傷單通常分為「甲式」(訴訟用,費用較高)與「乙式」(申請保險用,費用較低)。實務上,乙式驗傷單雖可能註明「不得做訴訟上證明」,但法院及地檢署通常仍會採納作為受傷證明,因此準備乙式驗傷單即可。

三、關於「移車」的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一)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可用粉筆、噴漆等在地上標示輪胎位置及車輛重要定點)並拍照後,儘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之處。若未移車致影響交通,可能受罰。

(二)有人員傷亡:絕對不可移動車輛。應保持現場完整,靜待警方到場處理。這是為了保全事故現場的完整證據,攸關後續肇事責任的釐清。

貳、法律追訴時效與肇事逃逸的認定

一、刑事與民事追訴的時效性

(一) 刑事過失傷害罪

1. 若對方在車禍中有過失,導致您受傷,對方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

2. 此為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時效為六個月,自您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務必在此期限內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3. 提起刑事告訴,有助於促使對方積極面對和解或賠償事宜。

(二)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 因車禍所生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如醫藥費、車輛修理費、精神慰撫金等),可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 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3. 實務上,常在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後,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好處是可節省民事訴訟的裁判費用,且刑事案件調查的證據亦可供民事庭參考。

4. 但若刑事案件偵辦或審理進度較慢,眼看二年時效將屆,檢察官仍未起訴或法院尚未判決,則應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以免權利罹於時效。

二、何謂「肇事逃逸罪」?

(一) 構成要件

1.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關鍵在於「致人死傷」而「逃逸」。若僅有車輛毀損而無人受傷(例如A到路邊停放的空車),即使離開現場,雖有民事賠償責任,但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二) 如何避免構成肇事逃逸

1. 切勿輕忽對方傷勢:即使碰撞輕微,對方當下表示沒事,也應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對方可能事後才發現內傷(如腦震盪)或其他不明顯傷勢,若您已離開,對方提告,您就可能面臨肇事逃逸的指控。

2. 對方催促離開亦不宜逕行離去:即便對方聲稱趕時間、沒關係,您最好還是堅持等警方到場完成程序。口頭約定在法律上證明力薄弱,事後對方反悔提告,您將百口莫辯。

3. 報警並等候處理即不構成逃逸:只要您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完成相關程序後才離開,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4. 當日驗傷的重要性:若您是受害者,且對方肇事後逃逸,您當日取得的驗傷單,即是證明對方「致人受傷」的重要證據,有助於追究其肇事逃逸的刑責。

參、車禍的過失判斷:責任誰屬?

一、警方初步分析與鑑定報告

(一)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

1. 警方到場處理後,約一個月可申請初判表。

2. 初判表上會記載警方初步判斷的可能肇事原因及違規事項。

3. 此表僅為初步判斷,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可作為和解談判或保險理賠的參考。

(二)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

1. 若對初判表結果不服,或需要更權威的肇事責任分析,可向地方政府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2. 鑑定報告會針對肇事主因、次因等進行詳細分析,並判斷雙方的過失比例。

3. 這份鑑定報告在法院或地檢署具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是認定刑事過失傷害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過失相抵比例的重要依據。

二、過失比例的影響

(一) 刑事責任:若鑑定報告認定雙方均有過失,且雙方均有受傷,在未能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檢察官可能對雙方都提起過失傷害的公訴。

(二) 民事賠償:民事法院在審理損害賠償案件時,會參考鑑定報告的過失比例,來決定雙方應負擔的賠償金額(即「過失相抵」原則)。

肆、車禍的賠償項目:您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車禍的賠償項目繁多,可大致分為「有單據」與「無單據」兩大類,以利理解與舉證。

一、有單據的賠償項目(需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一) 醫療費用:因車禍受傷所支出的掛號費、診療費、藥品費、手術費、住院費、復健費等。

(二)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部分):如購買醫療輔具(輪椅、拐杖等)、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等,若有單據應提出。

(三) 殯葬費用:若不幸造成死亡事故,家屬可請求合理的殯葬費用。

(四) 車輛修理費用:車輛因事故受損的修理費用。

二、無單據的賠償項目(需透過其他方式證明或評估)

(一) 不能工作的損失(薪資損失)

1. 因車禍受傷導致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

2. 需提出醫師診斷證明(註明需休養多久)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扣繳憑單等)。

(二) 勞動能力減損

1. 指因車禍傷勢,導致永久性影響工作能力的損失。例如,工人因車禍導致肢體殘疾,影響其日後從事勞動工作的能力。

2. 需透過醫療機構進行「勞動能力減損鑑定」,鑑定報告會載明減損比例(例如減損40%)。

3. 計算方式通常是以事故發生時的月薪,乘以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再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如65歲)的總額。此項目金額往往相當可觀。

(三) 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1. 因車禍事故導致身心受創所承受的精神痛苦。

2.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無固定標準,法院會審酌雙方的年齡、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學經歷、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及其他各種情況,來決定一個相當的數額。

3. 這並非指社經地位高者必然獲得較高賠償,而是法院在衡量難以量化的精神痛苦時,所參考的客觀因素。

(四) 汽車的貶價損失(折舊損失)

1. 車輛即使修復完成,但因曾發生事故(成為所謂「事故車」),其在二手市場的交易價值通常會降低。

2. 此部分損失需透過專業的汽車鑑價機構進行鑑定,評估修復後的車輛價值與事故前價值的差額。

(五) 看護費用

1. 若傷勢嚴重需人看護,可請求看護費用。

2. 若聘請專業看護,會有看護費單據。

3. 若由親屬照顧,雖無實際金錢支出單據,但只要能提出醫師證明(註明有看護必要),仍可依一般專業看護的行情標準,向對方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用的賠償。法院認為不能因由親屬照顧而使加害人免除此項賠償責任。

(六) 第三人扶養費用(死亡事故)

若被害人死亡,其生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親屬(如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可請求加害人賠償其至原可受扶養期限為止的扶養費用。

結語

車禍的處理涉及許多法律細節與程序,從事故發生當下的應變、證據保全,到後續的責任釐清與賠償協商,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透過本文的整理,能讓您對車禍處理有一個更全面的認識。若不幸遭遇車禍,建議保持冷靜,遵循正確的處理流程,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最大的保障。記住,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多一分了解,就能少一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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