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台灣分居與離婚法律新趨勢:婚姻關係的法律評價與策略
近年來,離婚已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人考量的選項。根據律師的實務觀察與法院統計資料,離婚案件的數量確實呈現增加趨勢。過去,婦女可能因經濟依賴或子女撫養的考量,傾向於忍受不滿的婚姻關係。然而,隨著時代變遷,許多婦女在經濟上日益獨立,加上對生活品質及子女成長環境的重新評估,選擇離婚已不再是難以啟齒的決定。這不僅限於女性,男性亦然,當婚姻關係確實難以維繫時,人們更傾向於尋求法律途徑以解脫現狀。
這種社會觀念的開放,對既有的法律實務產生了深遠影響。經濟獨立不僅賦予個人更多選擇權,也改變了傳統婚姻中「依附」的角色,使得婚姻的維繫更多基於情感連結與共同生活品質,而非單純的經濟保障。當這些情感基礎瓦解時,離婚便成為更可行的選項。這股社會趨勢也促使法律體系調整,以適應更為流動且個人主義化的婚姻觀,為後續法律放寬裁判離婚門檻埋下了伏筆,因為法律必須回應社會現實的變化。
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多樣且複雜,並非單一事件所能概括。常見的因素包括價值觀不合,這往往涵蓋了多年來的爭吵與磨合,最終發現雙方確實無法協調;經濟問題,例如對於金錢使用或儲蓄方式缺乏共識;與公婆或對方家屬同住所衍生的摩擦;以及子女教養方式上的歧異等,這些都是夫妻長期相處中可能累積的摩擦點。
這些婚姻破裂的原因,往往是長期累積的結果,且難以明確劃分責任歸屬。例如,「價值觀不合」本身就是一個高度主觀且難以量化的概念。這種複雜性使得傳統上基於「過失」的離婚訴訟變得困難且漫長,因為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資源去證明一方的過錯。這也解釋了為何法律,特別是近期修正草案,會傾向於引入「無過失」或「少過失」的離婚理由,例如分居條款,因為它迴避了對複雜「過失」的證明,轉而關注婚姻關係的客觀狀態。這代表著法律思維從「究責」轉向「現實」的務實轉變。
分居在婚姻關係中扮演著雙重角色:它既可能是導致離婚的原因,也可能是婚姻危機的結果。有時,夫妻選擇分居是為了讓彼此冷靜,或希望暫時隔離以避免衝突升級,這種情況下仍有復合的可能。然而,若分居時間持續長達三年、五年甚至七年,則通常被視為婚姻「名存實亡」的明確表徵,顯示雙方已無意願維繫實質的婚姻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律師特別區分了因工作(例如遠洋漁船船員或海外工作者)而導致的「週末夫妻」或「異地夫妻」,與真正意義上因感情問題而「沒有住在一起」的分居。儘管某些長期異地居住的夫妻可能相安無事,但若分居是源於感情問題,且雙方已無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家庭的意願,其婚姻關係的實質已與傳統認知大相徑庭。當分居被視為離婚理由時,法律的焦點將轉向客觀的「分居事實」本身。這意味著,未來在訴訟中,證明分居的「狀態」和「持續時間」將比證明導致分居的「原因」或「過失」更為關鍵。這將影響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方式,從蒐集出軌證據或家暴紀錄,轉向蒐集分居的客觀證明,例如租賃契約、水電費單、通訊紀錄等,這對律師的訴訟策略和當事人的日常行為都產生了實質影響。
許多長期分居的夫妻可能誤以為,只要感情淡了,婚姻關係就如同虛設。然而,法律上夫妻關係「不只是一張紙」,它具有多重且深遠的法律效力。最顯著的例子是繼承權:夫妻互為當然繼承人,配偶在繼承遺產時,有權優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增加的財產差額進行分配,之後再與子女等其他繼承人按照應繼分比例共同分配遺產。此外,夫妻關係也影響著保險受益人指定、勞保給付等諸多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具有一種「惰性」,即除非主動解除,否則其效力會持續存在,並自動產生法律後果。對於長期分居但未離婚的夫妻而言,這種「惰性」可能成為潛在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在一方意外身故時,其財產可能流向已無感情的配偶,而非其真正希望的對象。這強烈暗示了即使感情已逝,也應積極處理法律關係的重要性,因為這不僅是情感問題,更是實質的財產和權益問題。
承接上述法律效力,當感情已然破裂甚至長期分居時,考慮離婚便顯得尤為必要。這不僅是為了情感上的解脫,更是對個人財產權益的保護,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爭議或損失。律師指出,若雙方都同意分居且對此狀態無異議,固然無妨;但若其中一方已意識到這種狀態「不太對勁」,則應思考能否以分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許多人或許認為分居已是事實上的離婚,無需再走法律程序。然而,離婚具有重要的「風險管理」功能。未解除的婚姻關係,就像一顆定時炸彈,可能在繼承、債務、醫療決策等關鍵時刻引爆,造成比離婚本身更大的困擾。因此,離婚不再僅僅是婚姻破裂的「結果」,更是一種對未來不確定性的「預防性」法律行為。這強化了律師在婚姻法律服務中的價值,因為律師不僅提供爭議解決,更提供前瞻性的風險規劃,引導客戶從長遠角度思考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
過去曾有傳聞稱「分居三年即可離婚」,但這僅是法務部某版修正草案的內容,並非現行法規或實務的明確規定。在現行法規下,分居本身不能直接作為提起離婚的唯一理由。
然而,這並不代表長期分居的夫妻無法訴請離婚。若夫妻分居已久,感情薄弱,已無婚姻實質關係,現行法規仍可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訴請離婚。但此條款的運用較為複雜,法官會審酌雙方是否有「可歸責」事由,若對方是「唯一不可歸責」者,則提起離婚的一方可能無法成功。這導致訴訟過程中往往需要較多的攻防,不如未來分居條款那般簡潔明確。
現行法規的彈性在於其概括性,能涵蓋多種婚姻破裂情況,包括長期分居。但其局限性在於「歸責原則」,即需要判斷誰對婚姻破裂負有責任,且「唯一不可歸責」者不能被訴請離婚。這使得訴訟過程更為複雜,需要大量的證據攻防來證明「重大事由」和「責任歸屬」,增加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和訴訟的不確定性。這種「彈性」與「局限性」的並存,正是推動新法改革的動力。新法旨在簡化流程,降低舉證難度,以更客觀的標準(分居時間)來判斷婚姻是否已無實質意義,從而減少因歸責問題而導致的訴訟僵局。
法務部最近推出的民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一項重要的「分居條款」:夫妻在「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者,其中一方即可提起離婚訴訟。這項草案明確認可分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客觀表徵,即使期間因特殊原因(例如出席子女畢業典禮)而有短暫同住,只要累計分居時間符合三年,仍可訴請離婚。
然而,這項草案也設有一個重要但書:若離婚對「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法院仍可駁回離婚訴訟。法院將綜合考量各種情勢,例如夫妻有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需扶養,若離婚將導致子女單獨由一方照顧而顯得殘忍不公,則法院可能認為婚姻仍應維持。這項但書賦予法院裁量權,旨在簡化離婚程序的同時,避免對弱勢一方造成不公,體現了法律在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權衡。
新草案引入「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作為離婚理由,且「這分居也不管可歸責於誰」,體現了「無過失原則」。但同時,它包含一個但書:若離婚對拒絕離婚方「顯失公平」,法院可駁回。這代表法律並非走向完全的「無過失」離婚,而是試圖在離婚自由與社會責任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雖然不需證明過錯,但離婚的後果,特別是對弱勢方和子女的影響,仍然是法院考量的核心。這個「顯失公平」但書,實際上是將原先在「重大事由」中對「歸責」的考量,轉化為對離婚「後果」的「公平性」考量。它避免了新法可能帶來的僵化和潛在的濫用,確保了法律的彈性與人情味。這也意味著,即使分居時間達到法定要求,拒絕離婚的一方仍有機會透過證明離婚對其顯失公平來抗辯。這對雙方的訴訟策略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律師需要更全面地評估案件,不僅看客觀的分居事實,還要評估離婚可能造成的社會和家庭影響。
從法務部修正草案的方向可以看出,目前訴請裁判離婚的門檻「相對比以前簡單」。這項趨勢與司法實務的整體發展方向一致。過去,憲法法庭曾做出判決,認為限制責任較重的一方不能向責任較輕的一方訴請離婚是違憲的。因此,司法實務已更改見解,只要雙方對婚姻破裂都負有部分責任,無論責任輕重,任何一方都可要求離婚。
新增的分居條款,更是不論歸責,只要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即可訴請離婚,進一步降低了裁判離婚的門檻。這項發展標誌著法律從對婚姻「過失」的道德審判,轉向對婚姻「現實」的客觀考量,即婚姻是否已經名存實亡,是否還有維繫的可能。這是一種更務實、更人性化的轉變,旨在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成本和情感內耗。這使得離婚訴訟的重點從「證明對方過錯」轉向「證明婚姻已無實質」,雖然仍有「顯失公平」的考量,但整體趨勢是讓當事人更容易從無望的婚姻中解脫。
特性/條款 | 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 (重大事由) |
法務部民法修正草案 (分居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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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依據 | 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 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 |
歸責原則 | 需考量雙方責任歸屬,有責方不得請求 (但憲法判決已放寬) |
不論歸責,僅看分居事實 |
法院裁量 | 綜合判斷婚姻是否已無回復希望 | 若對拒絕離婚方顯失公平,法院可駁回 |
適用情境 | 雙方感情破裂、長期分居、無實質婚姻生活 | 客觀分居事實明確,不需證明過錯 |
舉證難度 | 較高,需證明重大事由及責任歸屬 | 相對較低,主要證明分居事實 |
對於有離婚需求的當事人而言,即使法務部修正草案尚未正式通過,現在就可以開始「累計分居狀態」或「創造、累積」分居的記錄。由於新法可能採計「累計」分居時間而非連續性,提早開始分居,將來新法一旦通過,便可能已符合訴請離婚的條件,從而能夠直接運用新法來提起離婚訴訟。這不僅是建議,更是對法律變革「時間窗口」的精準掌握。法律的修訂是一個過程,從草案提出到正式通過生效需要時間。在這段期間,對於有離婚意願的當事人而言,分居時間的累積就成為一種「預備性證據」的建立。這種行動導向的建議,體現了律師不僅懂法,更懂如何為客戶進行前瞻性規劃,將法律的不確定性轉化為潛在的有利條件。
相對地,若是不想離婚的一方,且目前處於分居狀態,則應高度警惕。未來對方可能利用新通過的分居條款訴請離婚。此時,應審慎評估分居狀態是否應持續下去。分居並非中立狀態,它在法律上具有「評價」,可能成為對方訴請離婚的有力證據。法律條款往往是「雙面刃」,對一方有利的條款可能對另一方構成威脅。這揭示了資訊不對稱的風險:一方可能在默默創造和累積證據,而另一方卻還未意識到分居的嚴重性。這種不對稱會導致在訴訟中處於劣勢,即使法官有裁量權,但客觀事實(分居時間)已累積,挽回婚姻的難度會大大增加。
最終,律師強調,有時婚姻確實無法勉強。然而,無論婚姻走向何方,關鍵在於當事人必須「對於自己目前的分居狀態,其在法律上代表什麼意義,以及對未來可能產生什麼影響,都要有所知悉」。這不僅是知識的傳遞,更是對當事人「自主決策」能力的賦能。當事人若不了解分居的法律後果,其所做的任何選擇(無論是繼續分居還是嘗試復合)都可能基於錯誤的假設,導致未來權益受損。律師的角色是提供清晰、專業的資訊,讓當事人能夠在充分了解法律意義的基礎上,為自己的人生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分居狀態在法律上「會有評價」,其對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及未來走向具有深遠影響。隨著民法修正草案的推進,裁判離婚的門檻正逐步降低,分居事實將成為更明確的離婚事由。無論是考慮離婚或希望維持婚姻,了解分居的法律意義並及早規劃,對於守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