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日前,屏東地方法院的一則判決引起社會討論:一對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竟約定先生終生不得與外遇對象結婚,否則應支付高額賠償金。這紙看似荒唐的協議,引發了一個許多人心中的大哉問:只要白紙黑字簽了名,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透過「契約」或「協議」來確立彼此的權利與義務。然而,許多人誤以為只要雙方同意並簽署文件,該約定就如鐵一般堅實,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事實上,法律並非對所有的約定都照單全收。我國《民法》設下了一道重要的防火牆,有些協議,無論當事人如何信誓旦旦,從一開始在法律上就是「無效」的。
本文將從前述離婚協議的案例出發,深入探討這道法律紅線——「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我們將解析:
1. 這條法律紅線的具體內涵是什麼?
2. 哪些常見的契約,例如「性愛契約」或部分「婚前協議」,會因為踩到紅線而無效?
3. 如果契約無效,為何有時人們仍然會遵守?這背後隱藏著什麼樣的心理與社會力量?
4. 在法律與人情之間,我們該如何真正地保障自身權益?
我國《民法》第72條明確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這條規定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重要界線。雖然法律鼓勵個人依其自由意志安排私人事務(即「私法自治」),但這份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當契約內容與社會整體的根本價值相衝突時,法律便會介入,宣告其無效 。
所謂「公序良俗」,可以拆解成兩個概念來理解:
1. 公共秩序:指的是國家社會的根本利益與法律體系的基本價值,例如維護司法公正、保障人權、促進社會正義等 。任何意圖破壞或規避國家根本法治秩序的協議,都可能因違反公共秩序而無效。
2. 善良風俗:指的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倫理道德觀念,涉及家庭、婚姻、性道德、個人尊嚴等核心價值 。這是一條反映社會道德底線的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公序良俗」並非一成不變的僵化教條。它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內涵會隨著時代變遷、社會思潮與經濟狀況而演進 。數十年前被視為理所當然的觀念,在今日可能已被挑戰;反之亦然。這種概念上的彈性,並非法律的缺陷,而是一種刻意設計的機制。它賦予司法機關在個案中進行價值判斷的空間,讓法律能夠與時俱進,反映當代社會的普遍共識,從而保持其正當性與生命力 。
在實務上,有許多類型的契約因為內容觸及「公序良俗」的紅線而被認定為無效。以下將舉出幾個常見的例子,幫助讀者理解法律的界線。
(一) 「性愛契約」:當親密關係變成法律義務
實務上,約定特定頻率的性行為,或以金錢、工作等對價換取性服務的「性愛契約」,法院見解一致地認為其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其核心理由在於,此類契約將人性尊嚴與性自主權物化、商品化,這與社會普遍的道德觀念相悖 。
具體來說,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
1. 有償的性愛契約:若契約涉及金錢或物質利益的交換,其本質與性交易無異。此類約定因違反善良風俗,自始無效 。
2. 無償的性愛契約:即便伴侶間不涉及金錢,僅是約定「每週行房幾次」,這樣的約定同樣無法透過法律強制執行。法院認為,性行為屬於高度個人隱私與自由意志的範疇,每一次的發生都應基於當下的合意,不能透過契約預先剝奪或限制一方的性自主決定權。法院絕無可能判決「強制履行」性行為 。
(二) 婚前與離婚協議的地雷:為何「外遇就無條件離婚」無效,但「外遇賠償金」卻可能有效?
這是一個民眾經常感到困惑的問題。為何同樣是針對外遇的約定,效力卻大相逕庭?
1. 「外遇即無條件離婚」的約定 → 無效
最高法院的見解向來認為,婚姻是以夫妻雙方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關係 。如果在婚前就預先約定好離婚的條件(例如:一方外遇、家暴或無法生育就必須無條件離婚),這樣的約定等於是將婚姻視為一種隨時可以解散的關係,有害婚姻制度的神聖性與純潔性,更有鼓勵離婚之嫌,因此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2. 「外遇須支付違約金」的約定 → 可能有效
相較之下,若協議內容是「若一方外遇,應賠償另一方若干金額的違約金」,而未直接與「離婚」掛鉤,多數法院傾向認定此類條款有效 。理由在於,這樣的約定目的在於敦促雙方履行婚姻的忠誠義務,而非預先安排離婚。然而,法院仍會審酌約定的賠償金額是否過高,若金額顯失公平,法院仍可能依職權酌減。
(三) 對第三者的「不離不棄」承諾
若已婚的一方對外遇對象承諾「永不分離,否則賠償」,這樣的協議也當然無效。因為該協議的目的本身就是為了維持與助長破壞合法婚姻關係的婚外情,顯然違反善良風俗 。
(一)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深入剖析「頂替契約」的法律真相
如同節目中提到的俗諺,古代有所謂「頂替」的交易,即富人犯罪後,花錢找窮人來頂罪。這樣的「頂替契約」,內容是約定由一方代替另一方接受刑事處罰,其目的在於欺騙司法機關、妨礙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嚴重破壞司法公正。這類契約無疑是違反「公共秩序」的典型,自始無效 。
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理解「無效」的層次差異。有些契約無效,僅僅是法院不予理會、無法強制執行(如性愛契約);但有些無效契約,其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頂替契約」便屬於後者。它不僅在民事上無效,簽訂與履行此類契約的當事人,更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頂替罪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面臨的是牢獄之災,而不僅僅是契約無法履行的問題 。這也凸顯了在簽署任何可能涉及不法行為的協議前,諮詢律師進行風險評估的極端重要性。
契約類型 | 常見約定內容 | 法律效力與法院觀點 | 潛在風險 |
---|---|---|---|
性愛契約 | 約定行房頻率、以金錢或工作換取性行為。 | 違反人性尊嚴與善良風俗,無效。法院不予強制執行。 | 契約無效,無法請求履行或賠償。 |
婚前/離婚協議 | 「若外遇/家暴,則無條件離婚。」 | 預立離婚條件,有害婚姻本質,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 條款無效,無法依此約定訴請離婚。 |
「若外遇,則賠償OO元違約金。」 | 若不以離婚為前提,且金額合理,多數法院認為有效。 | 若金額過高,可能被法院酌減。 | |
妨害司法契約 | 「我幫你頂罪,你照顧我家人。」(頂替契約) | 妨害國家刑事司法權,違反公共秩序,無效。 | 不僅契約無效,當事人更可能觸犯頂替罪、偽證罪等刑事責任。 |
違反忠誠義務契約 | 已婚者與第三人約定「永不分離,否則賠償」。 | 破壞婚姻制度,違反善良風俗,無效。 | 契約無效,無法請求履行或賠償。 |
既然上述契約在法律上形同廢紙,為何在現實生活中,有時人們依然會遵守這些約定?這揭示了法律並非社會中唯一的行為規範。法律的效力並非一個簡單的開關,而是一個光譜,其一端是國家強制力,另一端則是深植人心的內在與外部壓力。
心理學上有個著名的「承諾與一致性原則」。該原則指出,一旦人們公開做出承諾或選擇某個立場,內心就會產生一股強大的壓力,驅使自己的後續行為與先前的承諾保持一致,以維持自我形象的統一性 。
社會普遍推崇「言行一致」、「信守承諾」的品格。因此,當一個人簽下文件或做出承諾時,即便該承諾在法律上無效,他也可能為了避免被視為「言而無信」的人,而選擇履行約定。如同先讓人們同意貼一張支持環保的小貼紙(一個微小的承諾),後續他們就更有可能同意捐款或擔任志工(一個更大的、與先前立場一致的行為)。這個心理機制,使得無效契約在當事人之間仍能產生某種程度的「心理約束力」。
法律只是社會規範的一種,與之並存的還有習俗、宗教、道德等非正式規範。這些規範雖然沒有法院作為後盾,卻擁有同樣強大的約束力,其執行者是社會輿論、家族壓力與個人聲譽。
節目中提到的「在祖宗牌位前抽籤分家產」就是一個絕佳的例子。這個儀式本身不具備法律契約的效力,但它透過神聖的場域(祖宗牌位)、公正的程序(抽籤)與權威的見證者(家族長輩),建立起一道強而有力的「實質拘束力」。在這種情境下,違約的代價可能不是法律制裁,而是被家族唾棄、背負不孝的罵名,或是對祖先不敬的心理負擔。這種源於人情與社會網絡的壓力,有時甚至比法律判決更令人敬畏。
一個精明的法律策略,不僅要考慮契約的法律效力,更要懂得運用這些法律之外的約束力,為協議的履行加上多重保障。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核心結論:在處理攸關重大利益的事項時,單純依賴口頭承諾、社會壓力,甚至是內容可能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書面協議,都存在極高的風險。當利益的誘惑大於對聲譽的恐懼時,這些法律外的約束力便可能不堪一擊。屆時,違約的一方將毫無顧忌,而守約的一方將求助無門。
那麼,該如何為自己建立最周全的保障?關鍵在於摒棄「法律或人情」的二選一思維,採取「法律加人情」的雙軌策略。
首先,對於財產分配、商業合作、婚前約定等重要事項,一份由專業律師草擬、內容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的書面契約,是不可或缺的「法律鐵證」。這是保障您權益的基石與最後防線。當爭議發生時,唯有合法有效的契約,才能讓您理直氣壯地走進法院,請求國家公權力介入,實現您的權利。
其次,在這穩固的法律基礎之上,您可以自由地疊加各種「人情承諾」來強化心理與社會的約束力。例如,一份經過律師審閱並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不妨礙您同時在家族會議上,於長輩見證下再次宣讀、承諾。這樣的做法,是將法律的強制力與承諾的心理力量相結合,打造出最穩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