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名就一定有效嗎?律師依民法 §72 公序良俗解析「無效契約」與法律外的承諾力

27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從一紙荒唐的離婚協議談起

實務上曾出現一類典型案例: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方終生不得與第三者結婚,否則應支付高額賠償金」。違約方後來與該對象結婚,他方起訴請求賠償。此類約款會被檢視是否過度限制婚姻自由、違反公序良俗;若被認定無效,賠償請求就可能無法成立。

這個案件凸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法律真相:白紙黑字、雙方簽名,不等於契約有效。民法為了保護核心社會價值,設下兩道防火牆——第 71 條「強制規定」與第 72 條「公序良俗」——契約若踩到紅線,仍可能自始無效,不能只看雙方是否有共識。

貳、民法的兩道防火牆

一、第 71 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白話拆解:

  • 強制規定:法律明文要求特定方式、要件、程序的規定(例:不動產物權變動依民法第 758 條須登記,並應以書面為之)
  • 禁止規定:法律明文禁止特定行為的規定(例:消保法禁止特定條款)
  • 例外:有些規定違反不致無效(例:稅法的申報期限),依個別法律本身判斷

二、第 72 條: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

  • 公共秩序:法律所建立的基本社會、政治、經濟秩序
  • 善良風俗:社會一般道德觀念、倫理意識
  • 判斷時點:以契約成立時的社會通念為準,但會隨時代演變(例:過去某些性別歧視條款,現今會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參、第一類無效契約:挑戰人倫與道德

一、限制婚姻自由的約款

  • 「終生不得與某人結婚」
  • 「離婚後不得再婚」
  • 「不得與特定種族 / 國籍人士結婚」
  • 「結婚對象須由父母同意」(若以契約強制)

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以契約過度限制此自由時,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約款

  • 「不得離開特定地區」(限制遷徙)
  • 「終身為某人服務」(類似賣身契)
  • 「不得辭職離開公司」(逾合理競業限制範圍)

3、限制家庭倫理的約款

  • 「放棄所有子女監護權,且不得探視」(可能違反子女最佳利益,§1055-1)
  • 「永不認某人為父母 / 子女」
  • 「不得對父母盡孝」

四、性交易性質的約款

以金錢換取性行為的約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公序良俗,自始無效。

五、限制生育自由的約款

  • 「不得懷孕生子」
  • 「必須墮胎」
  • 「生子後須交付特定人」(類似代孕但無法律授權)

肆、第二類無效契約:挑戰國家法治

一、協助犯罪的約款

  • 協助逃漏稅(契約對標的本身合法,但約款讓您協助對方申報不實)
  • 湮滅證據
  • 賄賂、洗錢協助
  • 偽造文書

二、規避法律的約款

  • 以「人頭戶」規避特定身分限制(原住民保留地、首購房貸資格)
  • 以「假交易、真借貸」規避利率上限
  • 以「假離婚、真規避」規避財產或債權

注意:法院判斷時看「實質」,不看「形式」。即使表面文字看起來合法,實質目的若違法,仍會被認定無效。

三、放棄基本權利的約款

  • 「永遠不得對 OO 提告」(法律明文許可的請求權,通常不能事先放棄)
  • 「拋棄所有勞基法權利」(勞基法強行規定不得排除)
  • 「拋棄消費者保護法的所有保障」

四、賭博債務

賭博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或刑法第 266 條。賭債若源於違法賭博或不法原因,在法律上通常難以請求法院保護,不能只靠借據或簽名就期待法院強制履行。

五、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

《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因此,即使借貸契約本身成立,利息約定仍可能被法定上限切開處理:

  • 約定利率若超過週年 16%,超過部分無效
  • 包裝成手續費、服務費但實質上是利息者,仍可能被法院穿透認定
  • 本金與未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仍須回到借貸關係與個案抗辯判斷

伍、無效的法律後果:民法 §111、§179、§180

一、無效後的基本效果

違反 §71、§72 的法律行為,原則上自始不生法律效力。後續能否重新約定、轉換為其他法律行為,仍要回到民法第 111、112 條等規定與個案內容判斷。

二、已經履行的部分:民法 §179 不當得利返還

若您已依無效契約給付了金錢、物品,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但要注意 §180 的限制:

  • 明知無債務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典型案例:賄賂、賭債)

三、部分無效:§111 但書

《民法》§111:「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例如:

  • 整份租約合法,但「房客終身不得結婚」條款無效 → 此條款除去,租約其他部分有效
  • 整份買賣合約合法,但「禁止任何形式提告」條款無效 → 此條款除去,買賣有效

陸、為何「法律無效」的協議,人們仍遵守?

這是個有趣的觀察:即使約款在法律上自始無效,當事人仍常願意履行。原因:

一、心理承諾的力量

人有維持言行一致的內在需求。公開承諾過的事,即使法律上無效,當事人仍會感受到內心壓力去履行。這是為什麼許多「無效契約」在日常生活中仍能發揮約束作用。

二、家族與社群見證的外部壓力

傳統儀式性約定(祖宗牌位前發誓、神明面前立約、家族大會見證、商業圈內公開承諾)雖無法律效力,但有:

  • 家族成員的長期監督
  • 違約後的道德輿論
  • 圈內信用、社群關係的破壞
  • 宗教信仰、因果觀念的內在約束

這些外部壓力,在特定圈子裡也可能形成法院判決以外的履行壓力。

三、不以法院強制執行為目標的安排

實務上,有些當事人會採取不以法院強制執行為目標的安排,原因可能包括:

  • 避免日後對方主張強制執行
  • 降低訴訟風險
  • 保留可隨時退出的彈性

但這類安排不能期待法院強制執行;若涉及財產移轉、債權債務或身分關係,仍應優先檢查法律效力與風險。

柒、實務建議:重要事項仍應以合法契約為主

一、財產 / 金錢類:應以法律有效為前提

大筆財產移轉、商業合作、不動產交易、債權債務,建議至少先確認:

  • 確認標的合法
  • 避免違反強制 / 禁止規定
  • 避免有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 必要時辦理公證(取得執行力)

二、人身關係類:小心無效紅線

  • 離婚協議、婚前協議、夫妻財產協議:小心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
  • 子女監護、會面交往: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優先,任何不符合此原則的約款可能無效
  • 遺囑、繼承協議: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自由處分遺產(§1187);繼承開始前涉及尚未具體發生的繼承或特留分利益,不宜用預先拋棄條款處理

三、混合型:律師審閱不可少

合資、合夥、加盟、合作備忘錄,常含財產 + 人身雙重要素。實戰建議:

  • 由律師起草或審閱,確認無紅線
  • 關鍵條款分項處理(財產 + 人身可分開,避免一條無效拖垮全契約)
  • 同時準備正式契約 + 補充備忘錄,正式契約走法律,備忘錄留心理承諾

捌、實務常見錯誤

  • 「我們都簽名了,他不能反悔」:簽名只是契約成立要件之一,效力還要看內容
  • 網路上下載的「魔王協議」:若含限制人身自由、免除責任或顯失公平條款,可能涉及公序良俗或民法第 247 條之 1 問題
  • 「我以為違約金可以無限高」:超過合理範圍可被法院依 §252 酌減
  • 賭債 / 高利貸主張:違法賭債、超過法定利率上限或具不法原因的部分,法律上通常難以保護
  • 「永不再提告」條款:基本權利不能事先全面拋棄
  • 夫妻間「不准外遇」抽象規定:身分法益受侵害時,可另依民法第 195 條等規定評估;具體財產條款仍須檢視內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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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白紙黑字 + 簽名」是契約的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民法第 71 條與第 72 條兩道防火牆,守護的是社會基本秩序與道德底線,任何踩線的契約自始無效。

但同時,法律外的承諾力——心理一致、家族見證、社群信用——在特定情境仍具實質約束。聰明的協議設計,是在法律有效的範圍內+ 輔以非法律的承諾機制,讓兩種力量同時發揮作用。

若您正在草擬重要協議(離婚、合資、合夥、家族財產規劃),或事後懷疑某條款是否有效,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審閱契約、辨別無效條款、設計合法又有效的保障機制。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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