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台灣,尤其是都會區,公寓頂樓加蓋的景象屢見不鮮。許多人購買頂樓戶時,會將頂樓加蓋視為額外的增值空間,甚至認為只要該違建被政府歸類為「緩拆」,就等於取得了「免死金牌」。然而,一個令人困惑的現象卻頻繁在法院上演:明明是政府認定可以「暫緩拆除」的違章建築,為何鄰居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卻判決必須拆除?
這個看似矛盾的結果,源於許多民眾對法律體系運作的普遍誤解。他們混淆了政府的「行政管制」與人民之間的「民事關係」。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剖析這兩者的區別,揭示「緩拆違建」背後隱藏的法律風險,幫助您無論是作為屋主還是潛在買方,都能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要理解為何會有「緩拆」政策,首先必須認識台灣違建問題的嚴重性。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一個根深蒂固的社會經濟現象。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統計,截至2023年7月,全台灣的違章建築總量高達71萬6千多件,且在過去近十年間,平均每年增加超過1萬件 。
其中,超過八成的違建集中在六大都會區,台北市的違建存量也達到8.3萬件 。這些驚人的數字反映了過去高房價、居住空間需求以及執法資源有限等多重因素下的歷史共業。面對如此龐大的數量,地方政府若採取「一律拆除」的政策,不僅在執行上不可行,也可能引發巨大的社會衝擊。因此,為了有效管理有限的行政資源,各地方政府發展出一套務實的分類管理辦法,「緩拆」政策便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在不動產市場中,附有頂樓加蓋的物件因其額外的使用空間而備受青睞。然而,違章建築本身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自然沒有「權狀」。那麼,它在市場上是如何交易的呢?
實務上發展出了一種特殊的交易模式:賣方將合法建物(例如公寓五樓)的所有權,透過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給買方;而對於沒有權狀的頂樓加蓋部分,則是以「交付鑰匙」的方式,將其使用控制權一併移轉。
為了描述這種權利的移轉,法院與法律實務界創造了一個特殊的概念——「事實上處分權」。這個名詞在民法法條中找不到,但它精準地描述了這種狀態:買方雖然沒有取得頂樓加蓋的「所有權」,但取得了對其進行使用、收益與實質控制的權利。然而,必須強調的是,這種權利與受法律完整保障的「所有權」有著天壤之別,這也是一切法律風險的根源。
如前所述,「緩拆」政策是地方政府在面對龐大違建存量與有限執法資源下的權宜之計。這是一種行政上的「分類管理」與「風險排序」,優先處理對公共安全有立即危害或新生成的違建,而將年代久遠、危害性較低的違建暫時列管。
以台北市為例,其《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將違建明確劃分為兩類,以民國84年(西元1995年)為分水嶺 :
對於「新違建」,台北市政府的原則是「即報即拆」,一旦查獲就必須拆除 1。而對於「既存違建」,除非有妨礙公共安全、消防救災等特殊情況,否則一般採取「拍照列管,暫緩拆除」的處理方式 。
這是最關鍵、也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緩拆」的法律性質,僅僅是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基於其行政裁量權,暫時不行使其拆除權力。這份「暫緩」,是對屋主的一種臨時性措施,代表「政府現在不主動拆你」,但不代表:
市場上因為「緩拆」政策而賦予頂樓加蓋的較高房價,往往只反映了「被政府拆除」的風險降低,卻完全忽略了來自另一個法律體系的巨大風險——民事訴訟。這種資訊不對稱,為購買者埋下了可能一夕間資產變負債的未爆彈。
要理解為何「緩拆」的違建仍會被法院判拆,必須先了解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公法」與「私法」雙軌制。我們可以透過一個簡單的交通事故例子來理解:
某人闖紅燈撞傷了路人。這個行為會同時觸發三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
警察是否開罰單(行政責任),與路人是否有權要求賠償(民事責任),是兩件完全獨立的事。同理,頂樓加蓋的案件也是如此。
法律面向 | 主管機關 | 法律依據 | 處理方式 | 對屋主的影響 |
---|---|---|---|---|
行政管制 | 地方政府建管單位 | 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查報、列管、緩拆、即報即拆 | 面臨政府強制拆除的風險,但「既存違建」可能暫緩。 |
民事關係 | 法院 | 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共有人提起「騰空返還」訴訟 | 不論是否為緩拆違建,只要敗訴就必須拆除,返還共有空間。 |
鄰居到法院提告,其法律基礎並非「你的房子是違建」,而是「你佔用了我們大家的共同財產」。
(一) 屋頂平台是誰的?——全體住戶的「共用部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公寓大廈的「屋頂之構造」屬於「共用部分」,並且不得約定由特定住戶專用 。同時,依《民法》第799條的精神,屋頂平台應推定為該公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這意味著,從一樓到頂樓的所有屋主,對於屋頂平台都共同享有一份權利。
(二) 佔用共有部分:侵害其他所有權人的權利
《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當頂樓住戶在屋頂平台上加蓋建物時,無論其建築方式為何,都已經在物理上排除了其他共有人(一樓到四樓的鄰居)使用該共有空間的權利。這直接構成了對其他共有人財產權的侵害。
當鄰居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他們可以依據《民法》第821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回復共有物」 。在頂樓加蓋的案件中,這個請求的具體內容就是「騰空返還」。
「騰空返還」的意思是,法院命令佔用人(頂樓住戶)將其佔用物(頂樓加蓋)拆除,並將「騰」出來的空間「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共同使用 2。
因此,法院判決拆除的理由,與該建物是否為「緩拆違建」毫無關係。判決的核心在於:你無權單獨佔用屬於大家的空間。無論你是蓋了豪華套房,還是只放了一個貨櫃屋,只要構成對共有空間的排他性佔用,其他共有人就有權要求你移除。
在訴訟中,頂樓加蓋的屋主最常提出的抗辯是,多年來鄰居們都知情且從未反對,應已成立「默示分管協議」,也就是大家用沉默的方式,同意了由頂樓住戶專用屋頂平台。
然而,近年來法院對此抗辯的審查日趨嚴格。法院認為,「單純的沉默」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同意 。要主張默示分管契約成立,主張者(頂樓屋主)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其他共有人不僅知情,且其行為足以推斷出他們有同意分管的「效果意思」 。
這在實務上非常困難。鄰居的沉默可能出於各種原因:不想傷和氣、根本不清楚法律權利、長年旅居國外等。法院不能將這種消極的不作為,直接等同於積極的權利拋棄。這種司法趨勢顯示,法律越來越傾向於保護明文規定的財產權,而非遷就長久但無法律基礎的現狀。這也意味著,頂樓加蓋的法律風險並不會因為時間流逝而降低,反而可能隨著新鄰居的遷入而隨時引爆。
綜合以上分析,購買附有頂樓加蓋的物件,買方必須意識到自己承擔的是雙重風險:
您為了頂樓加蓋所支付的額外價金,可能因為鄰居的一紙訴狀而瞬間化為烏有,甚至還要額外承擔一筆拆除費用。
「緩拆違建,法院卻判拆」,這個看似矛盾的結果,清晰地揭示了行政管制與民事權利是兩條獨立的法律軌道。政府的行政寬容,絕不等於私人產權紛爭的解決方案。
在考慮購買附有頂樓加蓋的房產時,務必極度謹慎。切勿輕信房仲「這是合法違建」或「緩拆就沒問題」的話術。保障自己權益的唯一途徑,是取得全體共有人簽署同意的、內容明確且形式合法的書面分管協議,並最好辦理登記。若無法取得,就應將該頂樓加蓋的價值視為零,並評估其潛在的拆除成本。
不要將「緩拆」狀態或鄰居長期的沉默視為永久的護身符。您對頂樓加蓋的使用權利,在法律上處於極不穩定的狀態。應了解,只要有一位共有人提出異議,您就可能面臨敗訴拆除的結果。
無論您是考慮購買這類房產的買方、面臨鄰居挑戰的屋主,或是權利被侵害的其他共有人,這類爭議都涉及複雜的法律攻防與證據整理。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深入了解您的權利義務與法律風險,是保護您自身利益最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