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許多房東可能都曾遇過類似的困擾:房客突然失聯、訊息不讀不回,擔心屋內是否發生漏水、損壞,或是有其他意外。一位陳先生就因為擔心,在聯繫不上房客後,便拿著備用鑰匙開門進入,想說只是確認一下屋況。沒想到,他事後卻收到了警局的通知書,被房客提告「侵入住宅罪」。
陳先生滿腹委屈:「這是我的房子,我只是關心屋況,怎麼會犯罪?」這個案例,點出了許多房東心中共同的疑惑,也揭示了一個關鍵的法律盲點:對房產的「所有權」,並不等同於在任何情況下都能隨意進出的「使用權」。
要理解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釐清兩個在法律上截然不同的概念。
(一)租賃契約的本質:權利的暫時移轉
當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這不僅僅是一紙收租的協議。在法律上,這份契約的本質是房東在約定期間內,將房屋的「使用權」與「占有權」暫時地、完整地移轉給房客 。
打個比方,就像您將愛車借給朋友使用一週,在這段期間內,您不能因為自己是車主,就隨時跑去把車開走。房屋租賃也是同樣的道理,在租約有效期間,房客就是那間房子的「合法使用人」,擁有排除他人(包括房東)干涉的權利。
(二)法律保障的是「居住安寧」,而非「所有權」
許多人誤以為刑法是為了保障財產所有權,但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並非房屋的所有權,而是個人的「居住安寧」與「隱私」。法律認為,每個人的居住空間都是其個人生活的堡壘,應享有不被任意侵擾的平靜與安全。
因此,判斷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罪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破壞了「事實上居住於此的人」的居住安寧,而這個人是房客,並非房東。一旦房屋出租,該空間就成為房客受法律保護的家,即使房東擁有房契,也無權擅自闖入。
為了避免房東在不知不覺中觸法,我們需要深入了解刑法第306條的具體規定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要成立此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客觀行為:不只是「闖入」那麼簡單
法律上的侵入行為,樣態比一般人想像的更廣泛:
(二)關鍵要素:「無故」的法律意涵
這是本罪最重要的判斷核心。「無故」並非指「沒有任何個人理由」,而是指「沒有法律上可以被接受的正當理由」。法院在判斷理由是否「正當」時,會綜合考量進入的目的、情況的急迫性、社會客觀通念以及是否有其他合法途徑可循 。
實務上,下列房東自認的「理由」,通常不被認為是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關鍵在於,當法律已經為這些情況提供了明確的解決程序時(例如寄發存證信函、提起民事訴訟),房東選擇繞過這些程序而採取「自力救濟」,其進入行為就幾乎不可能被認定為「有正當理由」。
(三)保護客體:為何房客的租屋處是法律上的「他人住宅」?
如前所述,刑法第306條中的「他人住宅」,指的是「由他人事實上所支配、居住的空間」,而非「由他人所擁有的房產」。一旦租賃契約成立,房客入住,該房屋在法律評價上就成了房客的住宅、他人的堡壘。對房東而言,此時這間房子在刑法上就是「他人住宅」。
面對租賃糾紛,房東的心急與擔憂完全可以理解,但採取錯誤的手段只會讓自己從有理變無理,甚至背上刑事責任。以下提供合法且有效的處理方式。
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避免下列高風險行為:
當溝通無效時,請務必遵循以下合法程序,才能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免於法律風險。
(一)第一步:正式書面催告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啟動法律程序的基石。它是由郵局存證、可證明發信日期與內容的正式文件,能達到法律上「通知」與「催告」的效力,並對收信人產生心理壓力 。無論是催繳租金、預告終止租約,或是約定點交時間,都應以此為第一步 。
(二)第二步:提起民事訴訟
若寄發存證信函後,房客仍不履行義務(如支付欠租或搬遷),下一步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在訴狀中,應一併請求房客給付積欠的租金,以及租約終止後到實際遷出日為止,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三)第三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即使獲得勝訴判決,房東依然不能自己動手趕人。必須拿著確定的勝訴判決書,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派出司法事務官及執達員,在必要時由警員協助,依法定程序完成點交、清空房客遺留物,將房屋的完整管領權交還給房東。這才是終結糾紛的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為了讓房東們更清楚地了解正確做法,我將常見情境整理成以下表格:
情境 | 錯誤且高風險的作法 | 潛在法律責任 | 正確合法途徑 |
---|---|---|---|
房客欠租兩個月以上 | 擅自開門進入催討或換鎖 | 侵入住宅罪、強制罪、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 1. 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繳納並表明逾期將終止租約 2. 提起訴訟請求給付租金及返還房屋 3. 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租約到期,房客拒不搬遷 | 將房客物品丟棄,或趁其不備換鎖 | 侵入住宅罪、毀損罪、竊盜罪、強制罪 | 1. 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租約已到期且不續租,要求限期搬遷 2. (若租約未公證)提起返還房屋之訴 3. 取得勝訴判決或公證書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需進行房屋修繕 | 未經房客同意,自行開門進入修繕 | 侵入住宅罪 | 1. 事先與房客聯繫,約定雙方皆方便的時間 2. 取得房客明確同意後,在約定時間由房客在場時進入修繕 |
與其事後耗費心力打官司,不如事前做好預防。將租賃契約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在契約中載明「承租人如未依約給付租金或於租期屆滿後不交還房屋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是房東保障權益最強大的武器 16。
完成公證後,一旦發生房客欠租或到期不搬的情況,房東就可以跳過漫長的民事訴訟程序(上述第二步),直接拿著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大幅節省時間與金錢成本。
經營租賃事業,房東的心態需要從單純的「房屋所有者」轉變為專業的「權利經營者」。理解並尊重租賃契約賦予房客的居住權,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當糾紛發生時,切忌因一時心急而採取非法手段。遵循法律程序,雖然看似繁瑣,卻是唯一能真正解決問題,並讓自己免於訟累的途徑。
同樣地,房客也應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居住安寧權。若遇到房東未經同意擅自進入的情況,應冷靜溝通,並明確表達不同意的立場。若溝通無效,可蒐集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租賃關係中的每一個環節,從簽約、公證、日常溝通到處理糾紛,都充滿了法律細節。與其事後耗費大量時間金錢處理官司,不如事前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為您的出租事業建立穩固的法律基礎。若您面臨相關問題,歡迎隨時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讓「法律護身符」成為您最堅實的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