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我只是擔心房客把房子搞壞,拿備用鑰匙開門看一下,結果被告侵入住宅?」事務所每隔一段時間就接到這類諮詢,對話的另一端多半是滿腹委屈的房東——權狀上寫著自己的名字,房貸是自己在繳,怎麼用自己的鑰匙開自己的門,反而成了刑事被告?
這個誤會的根源,是把「所有權」當成「可以隨時進入」的通行證。民法上房屋交付給房客的那一刻,房屋的「事實上居住支配」就已經從房東手上移轉到房客身上;刑法在認定侵入住宅罪時,看的也是這個事實上的居住狀態,而不是地政謄本上的所有人。本文依刑法第 306 條的要件、實務承認的正當事由、房東最常踩到的四種地雷、房客的救濟管道,以及一份可以當作 SOP 來用的「正確進屋流程」,逐段拆解。房東視角的整體自保配套可另參房東自保完整指南,房客視角的對照版則見房客權益完整指南。
刑法第 306 條是整部刑法裡相對短的一條,但實務適用的範圍很廣:
拆成要件有三塊——「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侵入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無故」。三個同時成立,刑事責任就跑不掉。
住宅的核心是「有人實際居住使用的處所」,不限登記型態。公寓套房、整層公寓、透天別墅、頂樓加蓋,只要房客在裡面生活起居,全都在保護範圍內。辦公室、倉庫、店面則屬於條文後段的「建築物」,同樣受保護,只是罪名上會落在建築物侵入而非住宅侵入。法條另外把「附連圍繞之土地」列入,意思是有牆、有圍籬、有院子的範圍內,房東也不能自己走進去——租透天連同庭院一起出租時,房東要踏進院子也要經過房客同意。
關鍵是,「他人」指的是事實上居住支配的人,不是所有權人。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沒錯,但對「在屋內居住生活」這件事,他不是主人、房客才是。這是一般房東最難接受、卻是實務最穩定的見解。
「侵入」不限於破壞進入。未經同意進入就是侵入——用備用鑰匙開門、密碼鎖輸入自己預留的密碼、趁房客開門時跟著走進去、甚至從窗戶爬進去,態樣都算。條文第二句「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是另一種態樣:一開始進入可能是經同意或沒爭議,但房客之後要求你離開、你不走,從被要求的那一刻起就成立侵入住宅。房東去討租金,房客請他出去、他繼續坐在客廳說要講完話,就踩到這條了。
刑度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誤以為侵入住宅罪是告訴乃論、房客不告就沒事,但刑法第 306 條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一旦知悉就可以主動偵辦,即便事後房客撤告或雙方和解,檢察官仍可依職權起訴,只是會在量刑上納入考量。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張倍齊律師會提醒房東,不要抱著「和房客私下談一談就沒事」的僥倖心態。
要件裡最常被誤解的就是「無故」兩個字。很多房東以為「我擔心房子被糟蹋」「我懷疑房客偷偷養寵物」「契約上有寫我可以隨時進入」就屬於有故,實務上這些全部不算。法院審酌「有無正當事由」,大致只承認下列五種情形:
這是最穩、最乾淨的一種。簽約時寫一條「房東得於 24 小時前通知、經房客同意後進屋查看或修繕」並不違法,但「通知」不等於「同意」——通知之後還要收到房客明確答應,才算有故。建議用 LINE 或書面方式保留紀錄,房客回覆「好」「可以」再進屋;房客已讀不回,視同未同意。
火災、瓦斯外洩、樓下漏水災情即將擴大、房客可能在屋內發生意外無法回應——這類情況屬於緊急避難,房東不及通知即進入,實務上會肯定「有故」。但要留下證據:漏水災情可拍照、通知里長或管委會同行;瓦斯外洩請瓦斯公司到場;房客可能有危險則請警察、消防或社工陪同。千萬不要單槍匹馬開門「確認一下」,事後口說無憑。
法院核發強制執行命令後,由法院執行人員執行遷讓房屋、查封動產,房東可隨同。警察持搜索票或依現行犯追緝進入,也屬於依法。這一類共同點是——真正有權進入的是執行機關,房東是「隨同」,不是主動發動。
租期屆滿或依法終止後,房客應返還房屋。點交有兩種合法形式:雙方約定時間一同到場清點,或房客拒不點交、房東依公證書或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租約到期當天房東自行開門進屋」並不當然合法——只要房客的物品還在、尚未完成返還點交,屋內的居住支配就還在房客手上。想省事自行進屋,輕則被告侵入住宅,重則連同毀損、侵占全部一起來。
上述四種之外,房東各種「我擔心」「我覺得該看一下」「反正房客出差」的理由,都會被認定為「無故」。這一節請房東務必反覆讀——列在上面的是白名單,沒列上的就是地雷。
這是事務所接到最多的情境。房東動機通常是善意的——擔心水管漏水、擔心房客亂搞、擔心失聯房客出意外。但只要進屋時沒有房客同意、沒有緊急事由、沒有法律程序,「看一下」就是侵入住宅。情節輕者是初犯緩起訴、高額緩起訴金;情節較重(多次、翻動物品、有監視器影像)則可能起訴、留下前科。想關心房客安危,打 110 請警察協助關懷訪視比自己開門安全得多。
房客欠租、房東氣憤之下趁房客上班時換鎖,是實務上另一個高頻案例。這個動作同時踩兩條刑責: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換鎖的時候進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房客下班回不了家、衣物證件全在屋內,還會衍生民事損害賠償。房東從催告、終止到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是一條長路沒錯,但「換鎖」這一步省下的時間,換來的代價通常是刑事紀錄加民事賠償,不成比例。
民法第 429 條規定出租人負修繕義務,第 430 條設計的修繕程序是——房客催告房東修繕,房東未在相當期限內修繕,房客始得自修求償或終止。反過來說,房東主動要進入修繕,仍須事先通知並取得同意。即便契約寫著「房東為保存租賃物得進入」,這條的實務解釋也是「必要範圍內」,不是「隨時進入」。正確流程是書面或 LINE 通知修繕事由、時間,請房客回覆,無回應再定相當期限二次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若未回覆視為同意」並佐以第三人在場(里長、管委會、合作廠商)以備證。
房客欠租失聯,房東進屋把家電、衣物搬走「抵租金」,這動作會同時成立侵入住宅、毀損(搬運中損壞)、侵占(佔為己有)或竊盜,並衍生民法不當得利。房客名下的物品所有權仍屬房客,房東不能自行處分。正確作法是寄存證信函限期領回,逾期透過法院民事程序(聲請拍賣動產抵充租金)處理,自力救濟這條路在刑法面前幾乎沒有生存空間。
與其事後爭執,不如簽約時談清楚。建議契約內載明:房東如需進屋查看、修繕,應於 24 小時前以書面或 LINE 通知房客並取得同意;緊急事由得即時通知。這一條並不擔保你絕對安全——因為「通知」本身還不等於「同意」——但它會讓你日後主張「有故」時有契約依據。
同意不是一次簽下去就用一整年。每一次進屋都要個別徵詢、個別同意。同意可以用 LINE 簡短留存,例如「下週三晚上 7 點我過去看冷氣,可以嗎?」房客回「OK」。這段對話截圖保存,就是你日後最有力的免責依據。
房客反映漏水、壁癌、電線走火,房東應主動處理。處理流程是:(1) 約時間、取得同意、請師傅一同到場;(2) 房客若不給進,發存證信函載明修繕事由與必要性、定相當期限(建議 10–14 天);(3) 仍不給進而損害擴大,可另訴請求損害賠償,不要自己強行進入。這個程序看起來麻煩,但每一步都是將來訴訟時站得住腳的綜合證據。
漏水、瓦斯外洩、火警等緊急情形容許即時進入,但事後你要能證明「當下確實緊急」。實務建議:進屋前拍下樓下漏水災情或外洩味道已通報瓦斯公司的通知;通知里長、管委會或合作水電行一同進入;進屋後全程錄影、只處理與緊急事由直接相關的部分,處理完立刻離開並書面通知房客。
房客欠租達 2 個月、違規使用、毀損房屋,依民法第 440 條、土地法第 100 條可終止。終止後房客仍不遷,租約已公證者持公證書、未公證者提起遷讓訴訟,取得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中間每一個步驟都需要時間,但這是唯一不會讓你從受害者變成被告的路徑。欠租催討的完整流程另見房客欠租完整 SOP。
發現房東擅自進屋,房客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留下客觀證據。屋內擺放的細節與進屋前有沒有被移動,可從 LINE、Email、Messenger 早前傳給朋友家人的照片對比。社區監視器、家中自行裝設的網路攝影機影像是最直接的證據;住家範圍內為保護居住隱私裝設錄影設備,實務上被認定屬於合理蒐證手段。社區監視器的法律爭議與調閱方式,可另參社區監視器的隱私界線。
雖然侵入住宅罪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但實務上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由房客報案啟動。向派出所報案後做筆錄,或直接至地檢署按鈴申告,提供監視器畫面、LINE 對話、拍照對比等證據即可。多數第一次觸犯的房東會以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結案(附加高額緩起訴金或義務勞動),但已足以達到嚇阻效果。
刑事之外,擅自進屋侵害的是房客的居住隱私,依民法第 195 條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金額不高(常見區間 3 萬到 20 萬之間,依侵害次數、時間長短、有無翻動私人物品而異),但對於制止房東繼續越界行為有明確作用。若房東進屋過程中還涉及翻動抽屜、拍攝私密影像,慰撫金與侵害隱私的賠償會一併加重。
長租住家(套房、公寓、透天)只要有人居住使用,就是典型的「住宅」,受到最完整的保護。房客即便只是暫時外出、甚至出差一週,屋內物品仍在、生活重心仍在此地,住宅性質不會因短暫離開而中斷。
非住家用途的出租,不會變成房東可以隨意進入的空間——刑法第 306 條把「建築物」跟「住宅」並列保護。房東要進辦公室「看一下」,同樣要經過房客(承租公司)同意。只是量刑上法院會考量建築物侵入的情節通常較輕於住宅侵入,但罪名同樣成立。
短租套房或民宿的法律性質較為複雜,部分見解認為旅宿業者對房間保有管理權,但只要房客已入住、有實際居住支配,進入仍需經同意。謹慎的業者應以「只要有房客入住就不自行進入」為原則,打掃與維修都在退房後進行,避免踩線。
有鑰匙是為了兩個目的:(1) 緊急事由使用;(2) 房客同意進入時開門。持有鑰匙不等於有「進入權」。把鑰匙理解成「備份,以防萬一」而不是「通行證」,是正確的心態。租約交付後若房客自行換鎖,只要房東仍能於緊急事由時取得(例如請鎖匠協助),並無不可。
建議先打 110 請警察到場關懷訪視,或聯繫緊急聯絡人、房客家屬。確有生命身體即刻危險的事證時,警察會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入;房東自行開門進入,事後若房客安然無事,「擔心」不會被法院認定為緊急事由,反而換來侵入住宅告訴。這一題的正確答案永遠是「找公權力」。
不能。欠租走的是民法第 440 條催告、終止、返還訴訟(或公證書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自行進屋、搬動物品、換鎖都會讓你從「合法要求收回房屋的房東」瞬間變成「刑事被告」。完整 SOP 見房客欠租完整 SOP。
請房客配合拍照或錄影傳給你——這是最省力也最合法的方式。若房客拒絕配合、你又有合理懷疑,可於契約約定的條件下(24 小時前通知、取得同意)約時間一同查看;房客明確拒絕且無法溝通時,應忍住到租期屆滿點交,屆時再主張損害賠償。擅自進屋得到的「證據」,在刑事責任面前毫無價值。
租約到期不等於房客一定返還房屋。點交完成之前,房屋的事實上居住支配仍在房客身上。正確作法是與房客約定點交時間共同到場;房客不配合,寄發存證信函並依公證書或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派員點交。單方面進入、換鎖、清空屋內物品,仍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
房東被告侵入住宅罪,十件有九件是「善意的焦慮」惹的禍——怕房子被糟蹋、怕房客失聯、怕東西被搬走——然後拿鑰匙開了那道門。出租之後這房子仍然是你的,但「進入」這件事已經不是你一個人能決定的。記住刑法第 306 條的三個要件、五種「有故」的白名單、四大地雷與自保 SOP,基本上就能把風險壓到極低。
若您已遇到房客欠租、擅改結構、失聯或拒絕配合查看,或不幸已經被提告侵入住宅,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租約條款、欠租進度、溝通紀錄與蒐證現況,協助擬訂催告與終止流程、聲請強制執行(如需公證租約或催告以強化執行力,公證程序須由公證人辦理),在合法框架內把房東的權益守好,而不是用一次開門把自己從房東變成被告。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