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這麼多,證據呢?」律師告訴你,訴訟舉證不是越多越好!

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前言 

「律師,在訴訟中,我到底要舉證到什麼程度才夠?」 

這是我在執業過程中,最常被當事人問到的問題之一。這個問題背後,反映了多數民眾在面對訴訟時的共同焦慮:一方面擔心證據不足,導致自己的主張不被法官採信;另一方面又害怕準備了太多資料,卻被認為是小題大作,甚至被法官或律師提醒「法院沒那麼多時間」。 

在訴訟的戰場上,「證據」無疑是最關鍵的武器。然而,如何正確且有效地使用這項武器,卻是一門深奧的學問。今天,我想透過這篇文章,與大家分享訴訟舉證的核心觀念,幫助您理解,證據並非「越多越好」,關鍵在於「精準」與「策略」。 

壹、 證據是訴訟的基石,但並非不計成本的真相探尋 

一、 「講這麼多,證據呢?」:沒有證據,一切只是空談 

在訴訟中,無論您的主張多麼鏗鏘有力、故事多麼引人入勝,若沒有相對應的證據作為支撐,就如同建造沒有地基的高樓,隨時可能傾倒。法官在法庭上最常問的一句話,或許就是:「講這麼多,證據呢?」 

當訴訟雙方各說各話,法官唯一能依賴的,就是客觀的證據。誰能提出更具說服力的證據,誰的勝算就更高。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律師總是一再強調舉證重要性的根本原因。 

二、 司法資源有限:為何法院不是「不計代價還原真相」的理想國 

然而,許多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會陷入「窮盡洪荒之力」也要舉證的迷思。例如: 

這些想法的出發點是好的,希望讓事實水落而出。但我們必須理解一個現實: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法院每天需要處理大量的案件,法官、書記官的人力與時間都極其寶貴。訴訟程序不可能為了單一案件,就不計成本、不計代價地去探尋絕對的真相。 

因此,當您提出的證據調查方式,所需耗費的成本與案件本身的重要性顯不相當,法官很可能會予以駁回。訴訟,終究是一場在有限資源下,追求相對真實與公平的過程。 

貳、 證據不是越多越好:精準打擊,避免傷敵一千、自損八百 

既然司法資源有限,是否代表我們只要提出「看起來有關」的證據就好?答案是否定的。證據的價值,不在於數量,而在於「品質」與「策略」。有時候,提出不當的證據,不僅無法幫助自己,反而可能成為對方攻擊的利器。 

一、 證據的「關聯性」:您的證據,真的能切中要點嗎? 

(一) 間接證據與人身攻擊的誤區 

在法庭上,所有證據都必須與案件的「核心爭議點」有直接關聯。許多當事人會試圖提出一些證據來證明對方的「人品」不佳,藉此推論對方在本次案件中也不可信。 

例如,在借貸糾紛中,聲請傳喚證人張三,只為了證明「被告以前也曾欠張三錢不還」,所以他這次欠我的錢,肯定也不會還。 

如果您是法官,您會採納嗎?恐怕很難。因為「被告曾欠張三錢」與「被告是否欠你錢」是兩件獨立的事。前者頂多只能算是一種間接的品格證據,無法直接證明本案的借貸事實。提出這類證據,不僅浪費法庭時間,也容易讓法官認為您偏離了訴訟焦點。 

(二) 法院如何整理「爭點」? 

為了讓訴訟能有效率地進行,法官通常會在審理過程中「整理爭點」。例如,在一個100萬元的借貸案件中,法官可能會將爭點簡化為: 

  1. 被告是否曾向原告借款100萬元? 

  1. 被告是否已清償部分或全部款項? 

一旦爭點確立,所有後續的證據調查,都會圍繞著這兩個核心問題展開。因此,您提出的證據,必須是能夠直接回答這些問題的關鍵。 

二、 證據的「一體兩面」:小心!別讓證據反噬自己 

更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證據如同雙面刃,在傷害對方的同時,也可能重傷自己,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傷敵一千,自損八百」,甚至有時是「傷敵八百,自損一千」。 

(一) 離婚訴訟中的互毆證據 

例如,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證明婚姻關係破裂,提出雙方互毆的監視器畫面。這本意是想證明對方有暴力傾向,但若畫面顯示,其實是我方動手打得更兇,那這份證據就可能讓自己陷入傷害罪的刑事風險,甚至成為對方聲請家暴保護令、請求損害賠償的鐵證。 

(二) 以「分居」為由訴請離婚的潛在風險 

又或者,夫妻一方主張雙方已長期分居,感情淡薄,以此訴請離婚。分居固然是判斷婚姻破裂的重要事由,但法官很可能會追問「分居的原因」。如果調查後發現,分居的起因是我方在外有第三者,並與其同居,那麼這個「分居」的事實,就可能成為我方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的重大不利因素。 

在提出任何一份證據前,都必須審慎評估其可能帶來的反效果,並與您的律師充分討論。 

參、 如何有效提出證據?律師給您的專業建議 

既然舉證有這麼多「眉角」,我們該如何正確地準備與提出證據呢? 

一、 「待證事實」的重要性:清楚說明你想證明什麼 

當您向法院或律師提出一份證據時,無論是一張LINE截圖、一份協議書或一段錄音,都請務必清楚說明,您希望透過這份證據「證明什麼事」,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待證事實」。 

切勿直接丟出十幾張對話截圖或一小時的錄音檔,然後說:「證據都在裡面,請法官/律師自己看。」在資訊爆炸的法庭攻防中,沒有人有義務在未經整理的資料中大海撈針。您必須明確指出,例如:「這段錄音的第3分15秒到第3分45秒,可以證明對方承認有收到借款。」這樣才能讓證據發揮應有的效果。 

二、 證據需要整理與詮釋,而非整坨丟給法院 

有效的舉證,是一個「裁剪」、「整理」與「詮釋」的過程。 

這個過程,正是律師專業價值之所在。律師能協助您盤點現有證據,評估其利弊,規劃調查方向,並以最有利的方式將證據呈現給法官。 

肆、 結論:先求不傷身,再講求效力 

總結來說,訴訟舉證的最高原則,或許可以用一句廣告詞來形容:「先講求不傷身體,再講究藥效。」 

在提出證據前,優先考慮的是這份證據是否會對自己造成傷害。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再去追求它能對對方造成多大的打擊。訴訟的成敗,往往不在於誰擁有的證據數量最多,而在於誰能最精準、最有策略地運用手上的證據,直擊案件的核心爭點。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幫助您對「舉證」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如果您正為訴訟證據所苦,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為您的案件量身打造最合適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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