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我的執業生涯中,常遇到當事人氣沖沖地跑來事務所,手裡拿著敗訴的判決書,不解地問道:「張律師,對方明明就欠我錢/撞傷我,事實都擺在眼前,為什麼法院判我輸?」這往往不是因為你的委屈不真實,也不是法官偏心,而是因為在法律的戰場上,你用錯了武器,或者說是講錯了「通關密語」。這個決定官司命運的關鍵,就是我們今天要聊的主題——「請求權基礎」。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是被動的(這在法律上稱為「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法官不會主動幫你找理由讓對方賠錢,你必須明確告訴法官:「我憑什麼法律條文,要求對方做什麼事。」這個「憑什麼」,就是請求權基礎。講對了,大門才會為你而開;講錯了,即便你再有理,法院也愛莫能助。
我們在生活中發生的糾紛,通常是混亂的、情緒化的「事實」。例如:「老王開車滑手機,把我的車屁股撞爛了,氣死我了。」這叫生活事實。
但在法庭上,我們必須把這段事實,翻譯成法律聽得懂的語言,才能啟動國家的強制力。
這個將「生活事實」連結到「法律效果」的過程,就是尋找「請求權基礎」。沒有這個基礎,你的訴求就像蓋在沙地上的房子,隨時會倒塌。
很多民眾為了節省費用,會嘗試自己上網下載範本撰寫起訴狀。但在填寫時,最容易卡關、或寫錯的欄位,通常是「法律依據」或「訴之聲明」。
如果你只是在狀紙上寫「欠債還錢」,而沒有引用正確的民法條文(例如是基於「買賣契約」還是「借貸契約」?),法官在審理時就會不知從何審起。更嚴重的是,如果你的請求權基礎選錯了——例如該用「契約」主張,卻用了「侵權行為」主張——這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比如因為時效過期而敗訴。
民法條文上千條,讓人眼花撩亂。但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最常用、最核心的請求權基礎主要分為三大類。理解這三類,你就掌握了民事官司 80% 的架構。
這是最直觀、也最優先考慮的基礎。只要雙方有簽合約,甚至只是口頭約定,就有契約關係。在法律邏輯上,我們通常會先檢查有沒有契約,因為契約尊重雙方的約定,舉證也相對容易。
(一) 買賣契約:賣家可以請求買家付錢(價金給付請求權,民法第 367 條),買家可以請求賣家交貨(物之交付請求權,民法第 348 條)。
(二) 租賃契約:房東可以請求房客付租金(租金給付請求權),租約到期可以請求房客搬走(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455 條)。
(三) 借貸契約:朋友借錢不還,你的請求權基礎就是「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478 條)。
如果雙方原本不認識,沒有合約關係,通常是因為發生了「意外」或「侵害」而產生法律關係。
(一) 車禍糾紛:這是最典型的。對方不小心(過失)撞到你,你依據民法第 184 條,主張對方侵害了你的身體、健康或財產,要求賠償醫藥費或修車費。
(二) 妨害名譽:在網路上被辱罵,侵害了你的人格權,這也是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種,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第 195 條)。
這個請求權用在「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受有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
(一) 匯錯款:你原本要匯給A,卻不小心按錯帳號匯給了B。你跟B之間沒有合約,B也沒有撞你(無侵權),但他白白拿了你的錢。這時你就要用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把錢討回來。
(二) 租約無效:如果租約被認定無效,但房客已經住了一個月。房東不能討「租金」(因為契約無效),這時就要轉個彎,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在實務上,一個案件往往不會只有一個請求權基礎,這時候就是考驗律師功力與經驗的地方。我們稱之為「請求權競合」。
舉個常見的例子:你搭計程車,結果司機因為滑手機分心撞車,導致你受傷。這時候,你其實同時握有兩把武器:
這就是所謂的「競合」。你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來告,或是兩個都主張,請求法院擇一判決。
這時你可能會問:「既然都能告,有差嗎?」差別可大了!這往往是勝敗的關鍵細節:
(一) 時效不同:
(二) 舉證責任不同:
「請求權基礎」這個詞聽起來很學術、很遙遠,但它其實就在我們每一次的消費、每一次的互動之中。它是法律賦予我們保護自己權益最堅實的盾牌,也是法官判決的核心依據。
面對訴訟,未知的恐懼往往來自於對規則的不理解。許多人因為選錯了請求權基礎,或是錯過了時效,而讓本該屬於自己的正義溜走。
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宗旨,就是如同一盞燈,照亮你前方的路。即使現況混沌不明,我們也能透過精準的法律分析,幫你釐清事實,找到最有利的請求權基礎,陪你自信地走向勝訴的遠方明亮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