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商業活動中常見「我們這行都是這樣做」的默契——契約沒寫,但雙方依著業界慣例走,通常也相安無事。麻煩的是事到臨頭、雙方撕破臉時:對方拿出契約說「白紙黑字沒寫的就不算」,您主張「業界慣例就是這樣」——這個沒寫進契約的東西,法院認不認?
答案是:有可能,但您要會證明它存在。更精確地說,法律上的用語是「習慣」(《民法》第 1 條),「業界慣例」是讀者熟悉的口語講法,本文沿用方便閱讀,法律性質上指的就是民法第 1 條所稱的「習慣」。本文把它的法律地位、舉證方法、適用界限,一次說清楚。
「業界慣例」就是「該行業習慣的做法」。它既不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條文,也不是當事人在契約中明文寫下的約定。它的存在,是長期行業發展、經驗累積與行業共識的結果。
在法律上,業界慣例的功能是「補充」——當一項爭議無法直接從現有法律或契約中找到明確依據時,法官可以參考行業慣例做判斷。這類慣例在民法第 1 條中稱為「習慣」。
《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是業界慣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明確地位——當法律沒有規定時,習慣是僅次於法律的補充法源。
業主與承包商為合約金額起爭執。合約明載「工程款 1,000 萬元」,但沒提到追加工程如何計價。
法院如何判?法官會調查該地區、該類型工程的「業界慣例」——若確實存在「追加工程另計」的普遍做法,且沒有違反法律或契約明文,法官可能將其作為補充判斷依據。工程訴訟常需要處理行業慣例的舉證,因為契約有時只寫總價,細節仍須回到雙方約定、交易過程與行業習慣判斷。
聲請法院向相關同業公會(如全國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律師公會、各地不動產仲介公會)函詢該行業的普遍做法。公會函覆可作為證據資料之一,但法院仍會綜合契約、交易文件、證人陳述與個案情節判斷。
請該行業的資深從業人員到庭作證,說明行業慣例。實務上可評估傳喚資深建築師、技師、業界主管或公會理事等人作證。這類證人不當然等同法院選任鑑定人,但可以提供行業實務的具體陳述。
蒐集同行業其他公司的契約範本、公會頒布的標準合約、新聞報導、學術文獻、產業報告等,證明該慣例的普遍性。範本愈多、來源愈分散,說服力愈強。
業界慣例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例如即使某行業習慣約定超過《民法》第 205 條規定的法定利率上限(現為年息 16%),超過部分仍屬無效——「大家都這樣做」並不能讓違法的事變合法。
涉及非法活動的「慣例」(例如特定行業的賄絡、回扣)自然不被法律承認。法官對於「業界都這樣」的主張,也會檢查這個慣例本身是否合於公序良俗。
若契約已明確約定某事項,業界慣例通常不能用來推翻契約文字。慣例主要是補充契約的「空白處」。當事人若想用業界慣例改寫契約已寫的不利條款,法院仍會優先檢視契約明文與雙方真意。
業界慣例雖無成文,卻在法庭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理解您所處行業的慣例,就是守護自身權益的第一道防線——但更穩妥的是把契約寫清楚,別讓「大家都這樣」變成日後訴訟的高風險爭點。
若您正面臨契約糾紛、不確定業界慣例的效力,或者想擬一份能涵蓋業界慣例的完整契約,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