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MAY 2026 張倍齊律師
買預售屋通常是家庭重大消費,從簽約到拿鑰匙會跨越一段興建期間,過程中可能出現不少爭議。實務上常見的預售屋糾紛大致集中在四個時間點:簽約前(廣告話術、契約審閱)、興建中(建商延誤、變更建材)、交屋驗收(面積縮水、瑕疵修繕)、交屋後(漏水、結構保固)。每一個時點背後都有一套法律規則,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版為內政部 112 年 6 月 19 日台內地字第 1120263817 號公告修正,自 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就是處理這些糾紛的重要文件。本文按照這四個時點,逐項拆解你會用到的條文與處理方向。
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第 1 點明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有至少 5 日的契約審閱期間(這是消保法 §11-1 IV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特定行業公告的特別審閱期間)。意思是建商應在簽約前提供完整契約,讓買方有至少 5 日可以審閱全部條款,而不是在現場要求買方當天決定。
實務上常見兩種建商話術:「樣品屋只剩這幾戶,今天不簽就沒了」、「優惠價只到今天」。這些話如果讓你跳過審閱期當場簽約,依消保法 §11-1 III,違反審閱期規定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也可以選擇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例如該條款本身對消費者有利時)。簽約後若確實有審閱期不足爭議,可把相關事實寫進存證信函,主張審閱期未滿並要求返還定金或重新協商。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法律效果與舉證細節,可參考既有專文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完整指南。
更務實的做法是 — 不管建商怎麼催,當場拿到契約就帶回家,找律師或熟悉不動產的人看過再簽。預售屋契約篇幅通常不短,當場讀完不等於已完整評估。
消保法 §22 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廣告所載內容。這條是預售屋廣告糾紛的核心法源。
許多建商在 DM、樣品屋、網站上呈現的綠地、公設、建材、家電,到交屋時可能出現落差。這時候建商常見的辯解是:「廣告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以契約為準」。但內政部的「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點已明文禁止賣方不負廣告責任的免責條款 — 建商不能只用一句「僅供參考」就概括排除廣告責任。
實務上要保留的證據包括:當初的銷售 DM、樣品屋照片、廣告影片、業務口頭說明的錄音或對話紀錄、網站擷圖。這些都可以作為主張「廣告承諾未履行」的依據,進一步評估要求建商照廣告內容補足、主張瑕疵減價或解除契約。看屋時留下的照片與資料常有證據價值,提早備份比事後回頭找資料更穩。
預售屋的本質是「先付錢、後拿房」,從簽約到交屋之間,買方可能已經支付訂金、簽約金、開工款、工程款,但房子還沒蓋好。如果建商中途無法履約,已繳款項與續建安排都會出現風險。為了降低這種風險,內政部應記載事項第 7-1 點規定,建商必須在 5 種履約擔保機制中至少選 1 種,並在契約中明確記載。
5 種履約擔保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價金返還之保證重點在金融機構承作的保證內容;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重點在信託契約、專款專用與受益權歸屬;同業連帶擔保與公會連帶保證則要看擔保主體、責任範圍與啟動條件。不能只看到「有履保」三個字就放心。
實務上看履約擔保有兩個動作:第一,看契約寫的是哪一種;第二,要求建商提供書面擔保文件(信託契約、銀行保證書、公會擔保函),不能只看契約上的文字承諾。常見爭議是:買方簽約時看到契約寫「採價金信託」就放心,後來才發現信託契約內容、保障範圍或啟動條件與原先理解不同。
應記載事項第 12 點規定,建商應在契約所訂期限內開工並取得使用執照,逾期 3 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視同違約(兩個要件擇一達到即構成違約)。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則規定,取得使用執照後 6 個月內必須通知買方交屋。
這兩個期限是法定底線。建商以「氣候因素」「政策變動」「材料短缺」推遲時,先看契約是否明訂可延長事由,也要看遲延是否屬於可歸責於賣方的情形;若契約沒有明確依據,建商未必能當然免責。
建商延遲履約時,買方要先分清楚「遲延利息」與「視同違約後解約」兩個層次:
要分清楚兩個容易被混淆的點:應記載事項第 9 點規定的「逾期 5 日加付萬分之二」是規範買方逾期繳款給建商;建商逾期開工、取得使用執照或通知交屋,則是回到第 12 點、第 15 點的每日萬分之五遲延利息,以及第 24 點的違約處罰。
遇到建商延期,先做三件事:
有了這三項資料,發存證信函要求補正或主張解約,後續走調解或訴訟才有依據。不要只依賴 LINE 跟建商溝通 — 即時通訊仍要同步截圖、匯出紀錄,必要時再用存證信函或正式書面補強。
預售屋實際完工後,登記面積可能與契約所列面積有出入。應記載事項第 6 點規定了找補規則:
這套設計是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的標準。買方收到地政登記面積資料時,第一件事就是 把契約坪數與登記坪數兩個數字攤開計算誤差比例,確認是否已達解除契約或價款找補的門檻。
應記載事項第 13 點規定,買方在交屋時可以保留房地總價的 5% 不付,作為瑕疵修繕之擔保。這 5% 必須等到所有驗收瑕疵都修繕完成、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才支付給建商。
這條是預售屋買方很重要的工具。驗收時若列出瑕疵清單、要求修繕,這 5% 可作為瑕疵修繕完成前的付款保留;重點是要把瑕疵寫進驗收單,並在修繕完成、雙方複驗合格後再支付。
驗收當天建議的標準動作:
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規定,建商對房屋的保固範圍如下:
意思是交屋後 1 年內,固定建材設備瑕疵可依保固約定主張處理;交屋後 15 年內,結構部分瑕疵可依保固約定主張處理。注意這只是「保固期」,不是法定瑕疵擔保的時效 — 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除了預售屋契約的保固之外,買方依民法第 354 條至第 365 條對所有買賣標的物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但要注意民法 §365 的雙時效:發現瑕疵後依 §356 通知出賣人,要在通知後 6 個月內行使解除或減價權,逾期就喪失權利;另外不論有無通知,自物之交付時起 5 年都消滅。但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例如明知漏水卻沒告知),依 §365 II,6 個月期間規定不適用(5 年期間的條文文義上仍適用)。
預售屋交屋後若發現漏水,實務上的處理順序是:
漏水案件常見爭議是「漏水原因」。建商可能主張是住戶使用不當、樓上滲漏、自然老化等。實務上會建議找專業公會或具公信力的鑑定單位(如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出具鑑定報告,這份報告在訴訟中可作為重要佐證。漏水案件的時效起算、4 大情境與舉證重點,可參考既有專文 買到漏水屋怎麼辦。
1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平均地權條例 §47-4 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簽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契約給第三人,也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 / 轉售廣告。這是現行預售屋轉售限制的核心規則。
違反規定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81-3 條可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建商除法定例外外,也不得協助買方轉售或受託刊登轉售廣告,否則同樣可能受罰。預售屋過去常見的「換約轉手賺價差」操作,現在已受明確限制。
平均地權條例 §47-4 第 1 項但書規定下列兩類例外允許轉售:
同條第 2 項則進一步限縮:依但書「後段」(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轉售資格的買受人,全國每 2 年以 1 戶(棟)為限。要特別注意:這個 2 年 1 戶的限制只適用於但書「後段」的核准型轉售,但書「前段」的親屬間讓與,條文上並未受 2 年 1 戶限制。
如果你已經簽了預售屋契約但因故無法繼續履約(離婚、失業、外派、家庭變故等),不要輕易找仲介或網路平台公開轉售。建議:
不論是審閱期不足、廣告不實、延遲交屋、面積誤差、瑕疵未修,第一個動作都是 寄存證信函給建商。存證信函的功用:
內容務必具體:哪一條約定被違反、哪些事實證據、要求的具體救濟、合理回應期限。寫得太籠統,後續訴訟法官也會質疑你主張的明確性。
建商在合理期限內沒回應或拒絕你的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44 條,你可以:
調解的好處是程序相對低成本,且依消保法 §46,調解書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 §25 至 §29 規定,其中 §27 明定: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消保官、調解委員會、小額訴訟等低成本救濟工具的整合與順序選擇,可參考既有專文 小錢糾紛 5 大低成本自保術。
調解不成或對方完全不配合,最後一條路就是民事訴訟。預售屋訴訟常見的請求類型:
訴訟前評估三件事:標的金額(決定裁判費)、舉證強度(你有多少證據)、對方資力(勝訴後是否有執行實益)。預售屋糾紛的爭點可能涉及契約解釋與技術鑑定(漏水鑑定、面積鑑定),訴訟程序也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建議在這階段委任律師。
預售屋糾紛的核心,是「資訊落差」 — 建商熟悉契約、熟悉法規、熟悉訴訟流程,買方則可能是第一次面對。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是法律給買方的重要保護網,知道哪幾條、知道怎麼用,糾紛發生時才不會只跟著建商話術走。
若您正面臨預售屋的契約審閱、面積爭議、延遲交屋、驗收瑕疵或保固糾紛,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評估契約條款的有效性、保留關鍵證據、規劃存證信函到訴訟的完整 SOP,將法律給買方的主張依據納入整體策略。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