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契約只寫「違約者應賠償損失」,發生爭議後,請求賠償的一方通常仍須說明對方違反哪一項義務、自己受有何種損害,以及違約與損害之間的關聯。收入減少、交易機會流失或商譽受損等項目,金額往往不容易證明。
違約金可以由雙方事先約定債務不履行時的金錢責任,減少日後計算損害的爭議。不過,主張違約金的一方仍須證明契約成立、約定的違約事由已發生,以及請求金額符合條款;若金額過高,法院也可以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因此,條款的重點不只是數字,還包括適用事由、計算方式、法律性質及與其他請求的關係。
民法第 25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支付違約金。同條第 2 項並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
如果條款處理的是遲延履行或履行方法不符合約定,債權人仍可請求履行原本的債務;違約金則原則上是針對遲延或不適當履行所生損害的預定總額。違約金的性質,會影響能否再請求同一違約所生的損害或遲延利息,不能只看條款使用了「罰款」或「違約金」哪一個名稱。
契約沒有另行約定時,法律原則上將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其作用是由雙方預先決定損害賠償額,請求時通常不必再逐項證明實際損害的精確金額。
相對地,既然同一違約所生的損害已由違約金結算,債權人原則上不能在違約金之外,再重複請求同一損害。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079 號及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63 號民事判決,都曾就這項區別加以說明。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在這種情形,債權人請求違約金後,仍可能就另外發生的實際損害請求賠償,但損害的存在、金額及因果關係仍須證明。
是否屬於懲罰性違約金,應依契約全文、條款目的、違約事由及其他損害賠償約定綜合解釋。明確寫出「懲罰性違約金」及「實際損害另行請求」,有助於表達雙方意思,但不能把單一用語當成唯一判斷依據。若契約文字仍有矛盾或不清楚之處,法院仍會解釋雙方約定的真正內容。
民法第 248 條規定,一方收受另一方交付的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依民法第 249 條,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的一部分;因付定金一方可歸責的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受定金一方可歸責的事由不能履行時,應加倍返還。
違約金則是雙方針對債務不履行預先約定的責任。定金與違約金可以出現在同一份契約,但不代表發生任何違約時都能同時全額請求。條款宜分別說明:
住宅租賃的押金另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限制,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押金是擔保租賃契約所生債務,不能因名稱相近就直接當作違約金或定金處理。
民法第 251 條規定,債務已經一部履行時,法院可以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的利益減少違約金。第 252 條則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可以減至相當數額。
法院審查前,會先判斷違約金究竟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還是懲罰性違約金。兩者的目的不同,酌減時考量的重點也不完全相同。
這些因素沒有固定權重,也沒有適用所有案件的百分比。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652 號民事判決即指出,只權衡履約意願、經濟能力等因素,卻未具體審查不同違約情節及債權人原可取得的利益,並不足以完成酌減判斷。契約寫上「不得酌減」,也不能保證法院不依民法第 252 條審查。
訴訟中如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有爭議,雙方可提出契約價額、履行比例、遲延日數、可歸責原因、替代履行費用、已發生損失、可預期利益及同類交易資料。法院仍須依個案證據說明是否過高及適當數額,不能僅因違約金數字很大或很小就直接下結論。
「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均應支付同額違約金」容易使輕重不同的違約適用同一責任。較清楚的方式,是分別寫明逾期付款、逾期交付、拒絕履行、未完成改正、擅自轉租或違反保密義務等事由,並確認這些義務對交易的重要程度。
條款應交代是否須先通知或定期催告、是否有改正期間、從哪一天開始計算,以及遇到不可歸責事由、契約變更或對方未協力時如何處理。按日計算者,也要寫明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礎及累計上限。
如果雙方要以違約金結算同一違約所生的全部損害,宜明確寫成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若約定具有懲罰性質,則應說明實際損害、遲延利息、修補費用或其他請求是否另行計算,避免同一損害被重複計入。
固定金額、按日計算或按契約價額比例計算,各有不同效果。約定時可記錄金額的估算基礎,例如替代履行費用、資金占用、預期收益或遲延可能造成的支出。若違約程度差異很大,可以依不同義務分別約定,不宜只用一個高額數字處理全部情況。
違約金是請求權,不等於債務人一定有財產可供執行。若交易需要履約保證金、銀行保證、連帶保證或其他擔保,應分別確認擔保範圍、期間、請求方式及終止條件,也要寫清楚擔保款項與違約金之間是否抵充。
不動產買賣不宜只依買賣總價套用固定比例。應同時檢查定金、已付價款、履約保證、解除條件及違約金的關係;若屬預售屋或其他依法公告定型化契約的交易,還要核對當時有效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租賃契約則應區分押金、提前終止的賠償、欠租、逾期返還房屋及修繕損害。住宅租賃另有押金上限與定型化契約規範,不能把押金直接約定成發生任何違約時一律沒收。
工程遲延違約金宜說明以全部工程價額、逾期部分價額或其他金額作為計算基礎,並處理展延工期、追加減工程、不可歸責事由、驗收及部分完成的效果。品質不符所需的修補費用與違約金是否併計,也應避免文字互相衝突。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要求雇主具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限制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圍,並且雇主提供合理補償。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為兩年。
競業禁止約定若欠缺法定要件,可能無效,不能只靠附加違約金補足。即使競業禁止本身有效,違約金仍可能依民法第 252 條審查,並應依限制範圍、補償內容、違反程度及實際影響個別判斷。
保密條款應界定保密資訊、例外事項、保密期間、可接觸人員及返還或刪除資料的義務。經銷、代理或長期合作契約,則要區分付款、最低採購、區域限制、終止後義務等不同違約事由。若所有違約都適用同一金額,容易出現責任與情節不相稱的爭議。
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可以用來通知、催告及保留書面紀錄,但不會因文件名稱本身當然產生特定法律效果。若函件內容及送達符合民法第 129 條所稱的「請求」,時效可以中斷;依第 130 條,仍須在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或進行具有同等效力的程序,否則視為不中斷。
金錢請求若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可以評估聲請假扣押。聲請人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法院也可能命其供擔保。是否聲請,應依現有證據、財產狀況及保全必要性判斷,不能只因對方尚未付款就推定符合要件。
違約金條款的作用,是預先說明特定違約發生時如何負責。擬約時應先界定義務與違約事由,再決定計算方式、法律性質及與定金、押金、損害賠償和擔保的關係。發生爭議後,則要回到契約全文、實際履行情形與損害資料判斷,不能只以條款上的金額作為結論。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依個案契約、證據及最新法令所作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