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販售的 6 條法律紅線:商標、著作權、廣告不實到個資保護入門

22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開網路商店之前,先把 6 條紅線放桌上

蝦皮、露天、Instagram、自架 Shopify——開一家網路店面的技術門檻逐年下降,但法律風險並沒有跟著降。網路販售常見的 6 條法律紅線,大致可以歸納如下。把這些弄清楚,比找哪個物流便宜重要得多。

貳、紅線一:商標權與仿冒品

一、賣仿品的刑度比想像中重

商標法第 95 條處罰的是「未經同意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第 97 條則處罰「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入」仿冒品。後者就是多數網路賣家會踩到的條文: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販賣者,同其規定(不是加重,是明文納入)
  • 如果涉及進口查緝,也可能依海關緝私規定被沒入

常見的是賣家以「我以為是真品」抗辯,但法院會看進貨價格、來源、銷售管道綜合判斷。若高檔名牌的進貨或售價明顯低於正品行情,卻辯稱不知道是仿品,通常很難有信服力。

二、商標相近到什麼程度會被認定侵權

除了整個 Logo 照搬,常見的灰色區有三種:

  • 改一個字 / 改字體:例如在知名運動品牌名稱中間加一個字。法院判斷「是否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近似度越高、商品類別越靠近,越可能被認定侵權
  • 用品牌名稱做關鍵字 / Hashtag:純指示性描述(#Nike愛用者)通常不構成,但若做為自己商品關鍵字引流,有踩線風險
  • 復刻、同版型、類似配色:即使不寫品牌名,若整體外觀近似到可能混淆,商品外觀本身的「商品表徵」受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保護,賣家仍可能被究責

三、平行輸入水貨合法,但不是全面合法

商標法第 36 條第 2 項寫明「商標權用盡」原則——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權人不得再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這是平行輸入水貨合法的法律依據。

但有三個界線常被忽略:

  • 重新包裝、改標、換外盒:可能失去水貨合法性,商標權人得主張商標權
  • 變質、受損的商品:同條但書,商標權人仍可主張
  • 著作權面向不同:水貨商品本身合法,但若隨附的著作(如附贈 CD、書籍)在臺灣未授權,則另涉著作權法問題

參、紅線二:著作權(文案、圖片、音樂、影片)

網路賣家最常無意中侵權的場域,就是商品頁與社群貼文。幾個典型情境:

  • 複製競品文案:整段拷貝包括結構、用字,侵害重製權
  • 未授權使用他人商品照:即使修圖、裁切,基於原圖的加工仍是改作
  • 圖庫圖片超範圍使用:許多免費圖庫要求非商業使用或需標示來源,用於商品銷售頁已超範圍
  • YouTube 截圖、Google 搜到的圖隨手用:搜尋引擎能找到不等於可以自由使用
  • 商品開箱影片配上流行歌曲:BGM 常未授權,若影片觸及商業宣傳,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實務避險做法:文案自己寫,圖片自己拍,需用外部素材就選付費授權圖庫(Shutterstock、Adobe Stock 等)或採 CC 姓名標示授權並確認允許商業使用。

肆、紅線三:廣告不實(公平交易法、消保法)

一、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事業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涵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原產地、加工地等事項。違反者依第 42 條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停止。

常見違規樣態:

  • 「美國原裝進口」實際上是臺灣製、美國貼牌
  • 「限量 100 組」其實隨時補貨
  • 「原價 3,000 特價 999」但原價從未以 3,000 元銷售過
  • 用人氣業配截圖,卻隱瞞「合作」關係

二、食品、化妝品、藥品的特別限制

  • 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不得誇張易生誤解
  • 化妝品: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 藥品、醫療器材:藥品廣告主要依藥事法第 66、68 條規範;醫療器材廣告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0、41 條規範。未依法核准或非業者刊播廣告,罰鍰上限可達新臺幣 500 萬元;非醫療器材卻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6、65 條,風險可能更高

文案用語上,凡牽涉「治療」「改善」「根治」「修復」「抗氧化」「抗衰老」「抗癌」等,一律高度風險。建議在商品上架前,以公平會與衛福部食藥署的廣告用語檢索系統逐詞核對。

三、比較廣告與負評

比較廣告並非當然違法,但必須依客觀事實、不得誇大或惡意貶抑競爭對手。攻擊競爭對手的負評、或在自己商品頁列出「為什麼不選 XX 牌」,若涉及不實陳述,可能同時觸犯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伍、紅線四:消費者保護法義務

  • 七日鑑賞期:通訊交易原則上需提供 7 日無條件解除權(消保法第 19 條)。排除項目(生鮮、客製化、數位內容經開封)要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 商品標示:商品有內容物、產地、使用方法、有效日期等資訊義務
  • 定型化契約:有預存款、會員儲值等情境,應用行政院核定的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交易條款顯失公平:消保法第 12 條,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陸、紅線五:個人資料保護

電商蒐集會員資料(姓名、地址、電話、email、交易紀錄)均屬個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

  • 蒐集時告知(告知書 / 會員條款),說明蒐集目的、類別、保存期限、使用方式
  • 僅於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超範圍需另行取得同意
  • 採取合理安全維護措施(加密、權限管理)
  • 發生個資外洩時,依法通報主管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個資外洩較常見的原因是客服系統被駭、內部員工下載名單離職帶走。前者要事先做 IT 防護,後者要靠員工契約的保密條款與營業秘密管控。

柒、紅線六:稅務與營業登記

  • 月銷售額超過一定金額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依法開立發票
  • 「長期性、反覆性」的網路銷售視為營業行為,不是「只是偶爾拍賣二手」就免稅
  • 未辦營登被查到除補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另加罰鍰

捌、避險實務建議

  1. 品牌定案當週申請商標,至少含核心類別
  2. 絕不碰仿品,即便「代購」管道也要確認來源與授權
  3. 文案自己寫、圖片自己拍,或用付費授權圖庫
  4. 廣告文案上架前以公平會、食藥署檢索系統核對
  5. 會員條款與個資告知書請律師擬訂,並每年 review
  6. 保留所有進貨憑證、授權文件、交易紀錄 5 年以上
  7. 投保電商責任保險,覆蓋商品瑕疵與資料外洩
  8. 收到律師函、存證信函當天不要自行回覆,先送律師評估

玖、結語:合規成本比賠錢便宜

電商經營的毛利本來就薄,一次賣仿品被查、一次商品頁文案被認定廣告不實,利潤就吃掉半年。把這 6 條紅線刻在腦中,經營才走得穩。

若您經營網路販售,有商標註冊、契約擬訂、廣告法規檢視等需求,或已收到律師函需要回應,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協助評估與擬訂解方。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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