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證的藝術:律師教你合法自保,從日常衝突到警察臨檢的證據攻略

2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大家好,我是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張倍齊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我深感許多民眾對於「證據」在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往往在糾紛發生時,才驚覺「有理說不清」的窘境。因此,本篇文章將整合「法律護身符」節目中關於蒐證的多集重點,從蒐證的根本重要性,談到日常生活中用手機錄影的界線,再延伸至面對公權力(如警察臨檢)時的自保之道,希望能讓大家對如何合法蒐證有更清晰的輪廓。

壹、蒐證:打贏官司的無形利器

許多人可能認為,打官司比的是誰比較懂法律。然而,在我多年的律師生涯中,我發現影響訴訟勝敗的關鍵,往往不在於法條的精通程度,而在於「證據」的充分與否。

為何蒐證至關重要?

一、訴訟的本質: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法院審理案件的核心工作,可以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八個字來概括。也就是說,法官必須先釐清客觀事實的真相究竟為何,才能找到相對應的法律條文來做出判決。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必須先確定是張三還是李四犯下了罪行,才能適用相關的刑罰規定。如果事實基礎不明確,再精闢的法律見解也無用武之地。

二、證據是事實的基石

那麼,法院如何認定事實呢?答案就是「證據」。無論是人證、物證或書證,都是建構事實版本的磚瓦。許多常見的訴訟,例如借款糾紛,問題往往不在於「欠錢還錢,天經地義」這個法律原則大家不懂,而在於原告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借錢。又如配偶外遇的離婚官司,困難點也常在於難以蒐集到對方外遇的具體證據。

缺乏證據,就像大廚沒有食材,再高明的律師也難以施展。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即使律師的法律意見再精湛,訴訟也很難走向勝利。因為大部分訴訟影響勝敗的關鍵,其實是在於「事實問題」的攻防,而非深奧的「法律問題」的辯論。

三、蒐證意識:未雨綢繆,有備無患

因此,培養「蒐證意識」至關重要。當您預感可能發生法律糾紛,或身處衝突之中時,第一個念頭應該是如何合法且有效地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許多時候,蒐證的時機稍縱即逝,例如監視器畫面可能被覆蓋、對方可能已產生防備。

及時蒐證,不僅能在訴訟中佔據有利位置,有時充分的證據甚至能讓對方知難而退,促成和解,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所謂「三軍未發,糧草先行」,證據就是訴訟中的糧草。擁有蒐證的意識,我認為甚至比學習許多艱澀的法律條文更為實用。

貳、手機蒐證的界線:兼顧權益與隱私

智慧型手機的普及,使得人人都能隨時隨地錄影拍照。在許多衝突場合,手機錄影成為民眾自保或記錄真相的直覺反應。然而,拿手機對著他人拍攝,是否會侵害對方的肖像權?這是一個常見的疑問。

一、拍攝他人影像:何時構成侵權?

當您在公開場合遇到衝突,例如車禍、口角,甚至肢體拉扯時,拿出手機蒐證,對方可能會主張您侵害其肖像權,要求您停止拍攝。此時,您是否真的不能拍了呢?

(一) 肖像權的基本概念

肖像權是指個人對其肖像(包括照片、畫像、影像等)是否公開、如何使用的權利。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拍攝或使用他人肖像,確實可能構成侵權。

(二) 合法蒐證的四個判斷標準

然而,法院在判斷是否侵害肖像權時,並非一概而論。綜合許多法院判例,若您的拍攝行為符合以下四個條件,通常較不容易被認定為侵害肖像權:

1.目的是為了蒐證: 您的拍攝是為了保全當下衝突或特定事件的證據,而非出於嘲弄、醜化對方,或將影像用於其他不正當目的。

2.在公開場所進行: 拍攝地點是人來人往的公開場合。在這樣的環境下,個人對於隱私的期待相對較低。相對地,若在私人住宅、房間等隱私場所拍攝,即使是為了蒐證,也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等問題。

3.不惡意醜化或對外散布: 蒐證的目的是提供給法院或檢警單位作為證據,而非將影片、照片上傳到社群平台(如爆料公社)公審、取暖,或刻意扭曲、剪輯以達到讓對方難堪的效果。這樣的行為不僅無助於案情,反而可能引發其他法律爭議。

4.沒有拿去做商業使用: 拍攝的影像資料僅作為證據使用,並未用於任何商業營利目的。

二、公開場合衝突的自保之道

因此,當您在公開場合遭遇衝突,尤其是對方行為激烈、言詞挑釁,甚至可能對您造成傷害時,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勇敢拿出手機進行拍攝蒐證。這不僅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方式,也能為後續可能的法律程序保留重要證據。

參、面對公權力:民眾的反蒐證權益

除了民眾之間的衝突,當我們面對公權力,例如警察臨檢或執行勤務時,是否也能拿出手機「反蒐證」呢?這涉及到民眾監督權與公務執行的平衡。

警察臨檢或執勤時,我可以錄影嗎?

警察執勤時通常配有密錄器,但民眾可能擔心無法順利取得這些官方影像。那麼,我們自己是否可以錄影存證呢?

(一) 法務部函釋的演變

關於民眾可否拍攝警察執勤,法務部曾有函釋指出需經在場人同意。然而,在執法當下,要求員警同意被拍攝,實務上幾乎不可能。因此,該見解受到質疑。後續法務部在102年發布了補充函釋,認為只要拍攝內容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民眾可以用錄音錄影的方式保存證據。

(二) 區分情境:行政事務 vs. 刑事偵查

根據目前實務見解,能否對警察執勤錄影,關鍵在於警察當時處理的是「行政事項」還是「刑事案件」:

1.行政執法過程(如交通違規):原則上可錄影

如果警察處理的是單純的交通違規、行政檢查等非關刑事偵查的勤務,民眾是可以進行錄影反蒐證的。因為警察在公開場所執行公務,其行為應受公眾監督,此時較難主張隱私權或肖像權受侵害。若您認為員警執勤態度不佳或程序有疑義,錄影是保全證據的合法方式。

2.刑事案件偵辦過程:原則上不可錄影

然而,如果情況涉及刑事案件的偵辦,例如警方正在進行搜索、逮捕,或者原來的行政事件(如交通違規)因查獲毒品等轉變為刑事案件偵查時,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民眾通常就不能再進行錄影。偵查不公開是為了保護被告隱私、確保偵查順利進行、避免串證等。

(三) 反蒐證的注意事項與界線

雖然我個人認為,偵查不公開是否就絕對禁止民眾在任何刑事偵查場合錄影自保,仍有討論空間,尤其應著重於防止攝錄內容的「外流」而非攝錄本身。但依目前主流實務見解,建議民眾在面對刑事案件偵辦時,還是避免自行錄影,以免觸法。

因此,在進行反蒐證時,務必謹慎判斷當下情況。針對交通違規等行政執法,您可以錄影;但若已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則應避免拍攝,這樣做相對保險。

結論:蒐證是保障權益的基石

總結來說,無論是民事糾紛、刑事案件,還是與行政機關的互動,「證據」都是決定最終結果的關鍵因素。具備蒐證意識,了解合法蒐證的方法與界線,是現代公民保障自身權益不可或缺的能力。

蒐集證據不單是為了打官司,有時充分的證據反而能消弭紛爭,促成和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大家建立正確的蒐證觀念,在面對各種法律情境時,都能更從容、更有智慧地保護自己。若您在具體個案中遇到蒐證或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與亮遠法律事務所聯繫,我將竭誠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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