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翻遍六法全書,並無「肖像權」的明文,
但是司法實務見解大多認為依據民法規定,「肖像權」也屬於人格權的一環,
應受保護,也就是「肖像權」確實是一種權利,不能任意侵害。
但問題在於,於衝突的場合,拿著手機拍照或錄影蒐證,
是蒐證的人有「蒐證的權利」,還是被拍攝的人有「肖像權」呢?
如果在公開場合,拍攝照片、影片後,沒有拿去刻意剪接、對外散布、醜化對方,
也沒有拿去做商業使用,目的單純是為了蒐證,則不會侵害肖像權,
或即使認為侵害肖像權,也不會有「不法性」,也就是沒有違法。
當然,如果拍攝地點是竊錄別人居家生活、或是為了抓外遇而偷拍他人性愛畫面等,
除了侵害肖像權,也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這裡指的「衝突場合」,
是指公開場所,為了避免糾紛、衝突發生,或是為了對衝突蒐證而拍攝的情形。
歸納出法院的標準,當你在衝突場合,
例如有人要對你恐嚇、毆打,或是為了可能犯罪的現場蒐證,只要
1. 公開場合進行;
2. 目的是為了蒐證;
3. 不醜化對方或對外散布;
4. 沒有拿去做商業使用。
原則上不會侵害他人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