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16|律師辯護的底線在哪裡(下):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16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延續 EP415 的討論,從「事證已十分明確的案件,律師還有什麼可以做?」這個問題切入。張倍齊律師說明,即使事實無可爭辯,辯護的重心仍可轉移到量刑上:犯後態度、有無認罪、是否與被害方和解、犯罪動機與背景,都是法官在決定刑度時會衡量的因素。 本集也以「嘉義火車刺警案」為例,說明精神抗辯在司法實務中的認定方式——精神疾病的有無需依據醫師鑑定報告,不是法官一人說了算;若被告確實無辨識能力,法律規定本應為無罪,這是法律制度設計的邏輯,而非法官偏袒。 在律師接案選擇上,張倍齊律師表示,他的標準不在案件類型,而在於能否與當事人建立真正的信任合作關係:當事人必須對律師坦誠,律師才能提供有實質意義的辯護建議;若當事人不信任律師,或堅持提出律師認為無法說服法官的答辯,尊重彼此各走各路。 律師的收費出自專業付出,不需辯護,但標準是:有沒有認真盡到本分,讓當事人覺得物有所值。

本集重點

  • 事證明確的案件,辯護重心往往在量刑,而不是「有沒有做這件事」。
  • 量刑考量因素包括:犯後態度、認罪時間、有無和解、犯罪動機、情狀輕重。
  • 精神抗辯的成立需依據醫師鑑定報告,法官不能憑感覺認定;若確實無辨識能力,法律規定無罪是制度邏輯,不滿可透過修法解決。
  • 刺警案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
  • 律師接案的標準,更多取決於能否與當事人建立信任合作,而非單純的案件類型。
  • 訴訟是長達一年至數年的並肩作戰,當事人不坦誠或不信任律師,對雙方都是折磨。
  • 律師的職責是幫當事人分析現有證據與勝訴機率,不是安撫情緒說「沒事沒事」。
  • 未請律師就上法庭,如同不懂規則就與職業選手比賽。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案情時間軸:事發經過的完整時序,包括哪些事實是對方已有證據的、哪些尚未被查到。
  • 現有文件:警察筆錄副本、傳票、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相關合約或通訊紀錄。
  • 犯後態度說明:是否曾向被害方道歉或賠償?是否有和解意願?時間點為何?
  • 精神或健康狀況紀錄(如有相關):就診紀錄、病歷、醫師診斷書。
  • 律師諮詢前的自我評估:你認為案件的核心爭點是什麼?你的目標是無罪、緩刑,還是減輕刑度?
  • 對律師坦誠說明:包括對你不利的事實,律師需要完整資訊才能給出真正有用的建議。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本集核心段落的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刪去重複贅字,以主題分段): --- 冤案的存在與制度的取捨 上集說過,律師接案有他的立場,就是為被告盡最大的法律主張。沒有人——律師、法官、還是檢察官——能真正知道案件的事實真相。法院認定的事實是透過訴訟程序還原出來的,但不必然等同於客觀世界的真實。人類世界的訴訟制度有極限,再詳盡的程序都無法完整還原案發現場。 所以一定要承認冤案存在的可能。以前有種觀點:「寧願錯殺一百,也不要放過一個。」現在的制度邏輯則是:「寧願錯放,也不要濫殺。」 --- 事證明確的案件怎麼辯? 有些案件事證很清楚——例如已有清楚錄影畫面的案件。這種情況下,我通常會勸被告認罪,因為你不能把法官和檢察官當笨蛋,大家心裡都清楚。 事證明確的案件,我也接。但辯護的重心不是爭「有沒有做」,而是爭量刑。法官在決定刑度時,會考量:有沒有和解、犯後態度好不好、有沒有及早認罪、還是一直狡辯?犯罪動機是什麼、有沒有情堪憫恕的地方? 像鄭傑和王景玉(即「小燈泡案」),這兩個案子沒有什麼情堪憫恕可言。但它們真正的爭點是:被告有沒有精神疾病? --- 精神抗辯的認定邏輯 很多人說:「法官腦殘,精神抗辯就信了?」但精神疾病的認定,不是法官說有就有。他必須依據醫師出具的鑑定報告。之所以針對嚴重精神疾患採取這樣的處理方式,核心邏輯是:如果一個人真的無法判斷自己在做什麼,透過刑罰去處罰他,並不符合現代刑罰的目的。 當然有人說:「他就是殺了人,我不管什麼理由。」這是見仁見智的價值判斷。但目前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如果你覺得即使確實有精神疾病也應該判有罪,那個問題的解答在修法,不在法官身上。 關鍵在於:他有沒有在裝病?認定上必須非常謹慎。 以嘉義地院那個火車上刺警案為例——一審判無罪,全國嘩然。但那個法官難道不知道自己判無罪會引發輿論?當然知道。問題是,那個情況依法就應該這樣判。後來二審改判有罪。 --- 律師接不接案,關鍵是當事人合不合拍 我接不接一個案子,通常不是因為案件類型,而是跟當事人相處起不起來。 如果當事人來跟我說:「你說有問題,但某某律師說可以。」我會說:「那你就去找某某律師。」不是賭氣,是因為你既然不信任我,你就去找你信任的人。 一個訴訟可能打一年、兩年、三年,甚至更長。我要跟這個人並肩作戰,開庭時坐在他旁邊。這麼長的訴訟程序,如果沒有辦法成為真正的戰友,辦起來會非常痛苦。 如果當事人對我沒有講實話,我不想繼續合作。因為連我都不相信你講的話,你覺得法官會相信嗎?法官和檢察官做久了很容易疑神疑鬼——他們每天看到原告和被告各說各話,代表其中一個、甚至兩個都在說謊。 --- 律師的職責:分析,不是安撫 律師不是叫你放心的人。律師是幫你分析現有資料,告訴你法官大概會怎麼判、檢察官會不會起訴,然後討論下一步要怎麼做。 如果你拿出我認為「連開庭講我都覺得不好意思」的答辯,我會直接跟你說:你真的不要小看法官和檢察官。這五個對你不利的證據,除非你能推翻它們,否則法官就會照這個判。 如果你堅持用我認為無法成立的答辯方向,我大概就會說:你去找別的律師。因為那種主張講出來,我自己都覺得在侮辱對方的智商。 --- 找律師的意義:武器對等 當事人找律師,是為了讓自己在訴訟中武器對等。你面對的是懂訴訟規則的檢察官、法官、對造律師——他們都是職業選手。你連越位是什麼都不知道,就上場踢球,怎麼可能打得過人家? 訴訟中我真的很常看到:法官在開庭,還要先教原告什麼叫訴之聲明、被告書狀要怎麼寄給對方。這種情形,案件不重要就算了;如果是重要的案件,這樣上場很容易被痛宰。 --- 律師收錢有沒有問題? 大家不要認為律師都是為了錢。錢很重要,沒有錢沒有人要做這行;但那種全國矚目的重大案件,被告通常都是社會底層,不見得有錢付律師費。 有些律師接這種案件,可能是為了名,為了曝光;有些是基於理念。我不預設別人的動機。關鍵是:他有沒有認真盡到本分、委任之後認真幫當事人辯護? 就像任何工作一樣,你做好你的職責,當事人覺得物有所值,這就夠了。

本集提醒

刑事案件不是「找律師就會贏」,但面對檢察官和法官這些職業選手,沒有律師陪你上場,風險確實大很多。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刑事案件——不論是被告、告訴人,還是剛收到傳票還搞不清楚自己的身分——張倍齊律師可以協助你釐清現有的證據狀況、分析法官可能的判斷方向,以及討論下一步最合理的應對策略。 這不是安撫,而是你在法院裡真正需要的東西。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