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農曆新年,孩子們最期待的莫過於收到長輩們給的壓歲錢(紅包)。這些紅包錢積少成多,有時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那麼,這些錢在法律上究竟屬於誰?父母又該如何管理與使用呢?
許多家長可能習慣性地認為,孩子收到的紅包錢理所當然由父母處理,甚至視為家庭收入的一部分。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情況並非如此簡單。
根據我國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所謂「無償取得」,簡單來說,就是孩子不需要付出勞力或對價就能得到的財產。農曆新年長輩給予的紅包或壓歲錢,在法律性質上即屬於「贈與」,因此,這筆錢是孩子本人的「特有財產」。
這與孩子透過自身勞力賺取的金錢有所不同。例如,若孩子利用課餘時間打工賺取的薪資,就不屬於特有財產的範疇 。理解紅包錢屬於孩子的特有財產,是後續討論管理與使用權限的法律基礎。
這一法律概念,可能與部分家長長久以來的認知有所出入。在傳統觀念中,父母為孩子代收紅包後,常會將其用於家庭日常開銷,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充公」行為 。然而,法律明確規定了這些基於贈與而來的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未成年子女本人。這樣的釐清,有助於家長建立正確的觀念,避免因誤解而侵害子女的權益,這也是一種重要的「機會教育」。
雖然紅包錢的所有權屬於孩子,但考量到未成年子女通常尚不具備獨立管理財產的能力,民法第10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這表示,父母對於孩子的紅包錢,依法享有管理權。
所謂「管理」,指的是為了維護或增加該財產價值所做的行為,例如將錢存入銀行、購買儲蓄型保險或進行其他穩健的投資等。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通常會由擔任孩子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來實際執行管理責任。
然而,必須強調的是,「管理權」不等於「所有權」。父母代為管理孩子的紅包錢,並不代表這筆錢就變成了父母的錢。這個區別至關重要,因為它直接關係到父母能否以及如何使用這筆錢。
這是許多家長最關心的問題。既然紅包錢是孩子的,父母又有管理權,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父母可以動用這筆錢呢?
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這條規定是核心關鍵。它明確指出,父母雖然可以使用或處分(例如花用、變賣)孩子的特有財產,但前提必須是「為子女之利益」。
1. 合理使用範圍舉例
那麼,什麼情況才算是「為子女之利益」呢?一般而言,以下幾種用途會被認為是合理的:
2. 不當使用的可能後果
相對地,如果父母將孩子的紅包錢用於以下用途,就可能不符合「為子女利益」的原則:
如果父母未經子女同意(若子女已達一定年齡且有意思能力)或違反「為子女利益」的原則,擅自挪用孩子的紅包錢,法律上孩子(或其法定代理人,例如另一方家長)將來是有權要求返還的。
在判斷是否「為子女利益」時,有時確實存在一些灰色地帶,例如帶孩子參加的家庭旅遊費用,是否能部分由孩子的紅包錢支出?這類情況往往需要個案判斷。因此,建議父母在動用孩子特有財產時,應本著善意且謹慎的態度,盡可能確保每一筆支出都能明確地連結到孩子的直接利益。若有疑慮,寧可保守處理,或考慮徵詢專業法律意見。
在父母離婚後,孩子的紅包錢通常會由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負責管理與使用。然而,無論由誰保管,都必須遵守「為子女利益」的最高原則。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猜忌與紛爭,建議保管紅包錢的一方能保持透明度。例如,可以考慮為孩子開立一個專屬的銀行帳戶,將紅包錢存入其中,並保留相關的支出單據。如果金額較大,或需要動用進行重大支出(例如大筆的學費或醫療費),若父母間溝通尚稱良好,不妨事先與另一方家長商議,取得共識。
金錢問題往往是離婚後父母間衝突的導火線之一。非主要照顧方可能會擔心主要照顧方是否妥善運用了孩子的紅包錢。透過建立透明化的管理機制,例如定期提供帳戶明細或共同檢視支出項目,不僅能減少誤解,也有助於建立雙方的信任,共同為孩子的福祉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