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我前夫三個月沒讓我見孩子了,說我自己把婚姻搞壞,沒資格當媽。」「調解時講好除夕送回娘家,結果過年前夕她突然封鎖我 LINE,我連孩子在哪過年都不知道。」——這是農曆年前後常見的會面交往諮詢情境。
實務上有一個觀念需要先釐清:會面交往不是「強勢一方施捨給弱勢一方」的探望權,而是孩子與父母雙方保持關係的權利。法律文件裡的主角始終是孩子,不是父母任何一方。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讓法院介入酌定,目的不是替哪個家長出氣,而是在子女最佳利益下安排父母與孩子的關係。把這件事想清楚,後面所有的協議設計、節慶安排、乃至壓歲錢怎麼管,才有一把共同的尺可以對齊。
本文把會面交往的法律依據、協議該寫哪些細項、過年與寒暑假怎麼排、妨害會面交往會有什麼後果、以及孩子收到的紅包究竟歸誰,依現行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整理成一份完整指南。
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明文: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意義有三層:第一,會面交往是沒有監護權那方的法定權利,不是恩賜;第二,法院可以依一方請求,也可以自己依職權介入;第三,若現行會面模式對孩子不利(例如對方施暴、酗酒),法院也能主動變更。
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依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要審酌 7 項事由,其中第 6 款直接寫明:「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這就是實務俗稱的「友善父母原則」。阻擋對方與孩子會面、在孩子面前數落對方、把孩子藏起來不讓對方找到——這些行為在監護權酌定或改定訴訟裡,都是不利於自己的重要審酌因素。相關的 8 種典型不友善行為,另詳見 友善父母原則完整解析。
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讓法院在酌定、改定或變更親權時,一併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具體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換句話說,會面交往不是一張抽象的宣示判決,而是具強制執行力、可配合命令交付孩子的具體裁判。
這一條也回答了常見的擔憂:「拿到判決他就是不讓我看,我怎麼辦?」法院裁定的會面交往條款本身就是執行名義,可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具體程序可參閱 會面交往強制執行完整解析。
不少人談會面交往,第一反應就是「週末去接孩子吃飯」。但實務上一份能用的協議,遠遠不止這一項。以下六個面向都要一併考慮:
實務上協議吵得最兇的往往不是「幾點接」,而是「為什麼家長日不通知我」「為什麼孩子打預防針我事後才知道」。會面交往不是只有那幾個實體相處的小時數,而是整個「還能不能參與孩子人生」的框架。協議寫的時候多寫一條「重大醫療與教育決定應書面告知他方」,日後省掉好幾場爭執。
只要雙方談得攏,會面交往的內容可以高度客製化:孩子有特殊才藝班、父母其中一方工作型態特殊(例如輪班、外派)、家族有慣例的重要聚會——這些細節法院不會比你們自己清楚。協議可以寫在離婚協議書裡,也可以透過家事調解做成調解筆錄。調解筆錄與法院裁判有同等效力,日後若一方違反,他方通常可依該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若雙方協議不成,才走到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的法院酌定程序。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由子女住所地家事法院管轄,依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在必要時聽取孩子意見,再綜合家事調查官報告、社工訪視、雙方提出的證據,酌定具體的會面方式。
但法院酌定相較於雙方協議,常會以可執行且符合子女利益的核心條款為主,不一定能涵蓋每個生活細節。常見安排包括週末隔週、寒暑假分段、春節輪替等。若雙方能把生活細節談清楚,通常會比只交由法院酌定更貼近實際作息。
我給當事人的實務建議一向是:「能走協議就走協議,能走調解就走調解,真的談不攏再上法院。」但協議要寫到足以執行——不是「每月可探視」這種空泛字眼,而是「每月第一、第三個週六上午 9 點至週日晚上 6 點,由 A 方至 B 方住處接送」這種精確度。條款越具體,日後履行糾紛越少。
台灣社會的農曆年承載太多情感重量:圍爐、回娘家、公婆家拜年、壓歲錢、親戚聚會⋯⋯平日會面模式套進一週長假根本裝不下。離婚雙方各自的原生家庭也會加壓——「怎麼今年過年孩子不在?」「娘家那邊一定要見到孫子。」會面交往衝突在這段時間集中出現,是春節前後常見的家事爭議。
實務上常見的兩種模式:
哪一種適合,取決於兩邊家族的年節習慣。若一方家族初一有重大祭祖活動、另一方是初二回娘家為傳統,分段制比較順;若雙方家族節奏差不多、希望每兩年能有一次完整年夜飯,奇偶年輪替也可評估。沒有固定答案,重點是在協議裡把年份規則寫清楚,避免每年重新協商。
寒暑假對非同住方相當重要——平日相處時間有限,寒暑假較有機會安排較長時段同住、出遊、上才藝營或回祖父母家。常見的分配方式有兩種:
孩子年齡越小,分段制越合理(避免對主要照顧方分離焦慮);年齡較大、生活自理能力足夠後,整段制更能建立深度相處。協議裡建議明訂「出國需提前 X 日通知他方」,避免臨時衝突。
再周全的協議都擋不住突發狀況:孩子突然發燒、家族喪事、學校臨時活動。協議裡若能預先寫入「因不可抗力取消之會面,雙方應協議於次月或寒暑假補回」,就避免「這次沒見到就是沒見到」的累積怨氣。錙銖必較對孩子不好,但完全不計較又讓權利被蠶食——補償條款是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每年過完年,事務所都會接到這類電話:「前夫跟我要孩子的壓歲錢,說要一起存起來。」「我媽把孫女的紅包全收走說當家用,我女兒知道後哭了一整晚。」許多家庭習慣把孩子的紅包「代收」,甚至直接當作家庭收入,但法律不是這樣看的。
依民法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長輩若明確是把紅包給小孩,本質上通常是對孩子的無償贈與,不是給父母的財產。父母把孩子的紅包據為己有,法律上有相當風險。
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 1088 條進一步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所以父母對紅包的角色是「代為管理」,不是「所有權人」。可以為了孩子的利益使用(學費、補習費、醫療費、保險、存入子女名下帳戶),不能拿來支付非屬孩子的家用、父母自己的消費,更不能挪作賭博、償還個人債務。後者若經證明,可能構成對孩子特有財產的侵權行為。
父母婚姻存續時共同管理;離婚後,原則上由取得親權(監護權)的一方代為管理。非監護方雖然沒有管理權,但並非完全無從置喙——若發現監護方把孩子的特有財產挪作非孩子利益的用途,仍可依民法第 1088 條主張權利,必要時聲請法院為適當處分。
「她就是不讓我看,我也拿她沒辦法」——這是常見的錯誤認知。妨害會面交往可能帶來以下程序後果:
另外要提醒的是:法院在評估「會面交往有沒有被執行」時,會參考家事調查官、社工訪視、程序監理人的綜合觀察,不只是單方的 LINE 對話擷圖。持續而系統性的妨害會被記錄下來,時間拉長只會對阻擋方越來越不利。
以下是我協助當事人設計協議時的五步驟,給要自行協商或透過律師協商的雙方參考:
把前面第參節的六個面向逐條盤點:實體見面的頻率、地點、接送方式;通訊的時段與工具;過夜的年齡與頻率;寒暑假的分配規則;所有節慶的輪替方式;資訊知悉權的具體範圍。寧可一開始多列,再刪掉不必要的,也不要漏。
6 歲的孩子與 14 歲的孩子會面模式有明顯不同。學齡前的孩子需要頻繁短時段接觸,避免長時間與主要照顧方分離;中學階段的孩子開始有自己的社交與行程,協議要留下「孩子自己意願調整」的空間,避免過度限制。
私下手寫的協議雖然有效,但若一方違反,仍要另打訴訟才能取得執行名義。建議走家事調解做成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同效力),或在離婚協議書中明訂會面條款並辦理公證。日後真的要強制執行時,省下一整道訴訟程序。
孩子生病、家長出差、天災、家族喪事——這些都會打亂既定安排。協議裡要寫入「因正當理由無法履行之會面交往,應於 X 日內通知他方,並於次月或約定期限內補回」。有這條,就避免「為什麼你這次取消?你以前也沒補給我」的舊帳翻來翻去。
高風險的會面協議,是只寫「春節由雙方每年另行協議」,卻沒有基準規則。每年談不攏時,就容易反覆進入調解或法院程序。較穩妥的做法是先寫清楚基準規則(奇偶年輪替、除夕對半),再保留例外情況的彈性調整條款。基準清楚,例外才有意義。
不宜只憑一方判斷就長期停止。孩子表達不想去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對方真的不當對待,也可能是對方家沒有 Wi-Fi、沒有遊戲機、作息被打亂等單純的喜好問題。若懷疑有實質安全疑慮(家暴、不當管教、接觸不良環境),較合適的作法是蒐證後聲請法院變更會面交往方式或暫時禁止處分,而不是自己單方停止——後者反而可能落入妨害會面、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的評價。
依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法院可命交付子女,你可以聲請並配合強制執行。若情況嚴重(例如帶至國外、行蹤不明),可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聲請改定監護,甚至考慮刑事層面的略誘罪。實務上處理這類案件要快——時間拖越久,孩子離開原環境的時間越長,日後返還時的適應衝擊也越大。
原則上不行。依民法第 1088 條,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的使用收益權,必須「為子女之利益」。房租、水電、大人自己的生活費不屬於子女利益;若支出確實用於孩子本身(學費、補習、醫療、保險、孩子自己要穿的衣服),則屬合法管理。關鍵是能不能說明「這筆錢花在孩子身上」。
沒有這個義務。離婚後雙方各自是獨立的家庭單位,對原公婆家沒有法律上的年節陪伴義務。孩子是否回祖父母家過年,原則上由取得親權的一方依會面交往協議決定。要提醒的是,祖父母若與孫子女有特殊情感依附,另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法院在特定情況可酌定祖孫會面交往,但這是獨立於父母間會面協議的程序。
會面交往的違反通常不宜先視為「金錢損害賠償」問題,而是透過以下管道處理:(一)依協議或裁判聲請強制執行;(二)嚴重且持續者,聲請改定監護權;(三)若對方的阻擋已造成孩子心理創傷,可再依個案證據評估精神慰撫金請求。較有用的做法是系統性記錄對方違反行為,作為日後強制執行、變更會面方式或改定監護權的證據。
會面交往是孩子與父母雙方維持關係的權利,不是大人之間的戰場。一份寫得清楚的協議,可以把常見衝突預先處理,也能讓日後發生例外狀況時有規則可循。春節、寒暑假、壓歲錢,這些細節都可能出現在律師函、調解庭或法院裁判裡;若雙方願意把孩子放在自己的情緒之前,會面交往就比較有機會從爭執回到穩定安排。
若您正面臨會面交往協議的設計、過年節慶安排爭議、對方長期妨害會面、或子女特有財產管理的疑慮,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的具體情況——從協議條款細節、調解策略、到必要時的改定監護或強制執行——協助您把孩子與您的關係,變成法律上看得見、也站得住腳的安排。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