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39|書狀為什麼要給對方看: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39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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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摘要

很多人第一次打官司,聽到書狀要給對方一份,直覺反應是:「這樣不是把底牌全亮了嗎?」 本集張倍齊律師解釋,這個制度叫做「繕本」:原告或被告提交法院的書狀(正本),同時也要給對造一份繕本。這不是洩密,而是讓訴訟得以有效運作的基礎設計——因為民事訴訟是一種來回互動的動態過程,原告提主張、被告表示意見、法官再整理爭點分配舉證責任,少了任何一環,訴訟就只能靠法官轉述,效率大打折扣。 刑事則有所不同。偵查階段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告訴人的書狀被告看不到、被告的辯護狀告訴人也看不到,這是為了保護偵查秘密(例如避免搜索扣押計畫提前外洩)。但一旦進入刑事第一審、二審、三審,偵查程序已結束,書狀就恢復雙向給閱的常態。本集也說明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檢察官與被告(或其律師),告訴人的地位與民事原告不同。

本集重點

  • 民事訴訟中,提交法院的書狀同時要附繕本給對造,讓對方能針對原告主張表示意見。
  • 「繕本」制度的根本邏輯:訴訟是動態互動,雙方需在同一份資料基礎上攻防,才能有效整理爭點。
  • 起訴狀繕本通常由法院代為送達;後續準備書狀一般由當事人直接寄給對方。
  • 刑事偵查階段適用「偵查不公開」,書狀不給對方;告訴人與被告雙方都無法在此階段閱卷。
  • 刑事進入一審以後,偵查已結束,書狀恢復雙向提供,讓檢察官與被告(及律師)能在同一資料上攻防。
  • 民事訴訟當事人可申請閱卷,刑事偵查階段則不行。
  • 性侵等特殊案件涉及隱私的個資,即使在審判階段也可能部分隱匿。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確認訴訟類型(民事或刑事、偵查階段或審判階段),以判斷書狀是否須附繕本。
  • 民事訴訟:整理每次應提出的書狀份數(正本 + 繕本數份,份數依對造人數決定)。
  • 注意法院要求直接寄送繕本給對方的期限,避免因逾期未送繕本導致程序延誤。
  • 刑事偵查階段:理解書狀不給對方是常態,不需要擔心「對方會不會提早知道」。
  • 刑事進入審判(第一審起):確認辯護律師或本人有取得檢察官提出的書狀。
  • 如有隱私顧慮(如性侵案),可洽詢律師是否有個資隱匿的申請機制。

精華逐字稿整理

(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整理為通順可讀版) --- 為什麼書狀要給對方看? 有當事人委任時,聽到「書狀要給對方一份」,第一個反應就是:「我要去告人家,為什麼書狀還要讓對方看?這樣我跟法官說的話,對方不就都知道了?我不就在對方面前一覽無遺?」 這個問題,其實法律從業者習以為常,但對一般人來說確實很陌生,值得好好說清楚。 --- 民事訴訟:正本給法院、繕本給對方 民事案件——不管是契約糾紛、侵權行為、離婚、監護權,或者家事案件——在法律上,提交給法院的書狀叫做「正本」,同時還要給對方一份,那份叫「繕本」。就像寄 email,正本給收件人,繕本就是副本 CC 給對方。 為什麼要給對方?因為民事訴訟是動態的。原告說被告欠錢,被告就要表示意見——可能說「我根本沒借」,也可能說「我借了,但你沒給我錢」,或者「我有跟你借,你也給了,但我後來還了」。光是借貸關係,就有好幾種答辯方式。法官必須知道雙方各自怎麼說,才能整理爭點、分配舉證責任,決定由誰來舉證什麼。 訴訟就像打乒乓球——一方把球打過去,另一方再回過來。你不可能像洗衣機一樣「一鍵全程」把所有攻防一次列完,因為下一步永遠要因應對方的回應。正是這個互動特性,讓繕本制度有其必要。 --- 繕本的實務操作 起訴狀通常是由法院幫你送:你把正本和繕本都交給法院,法院連同開庭通知一起寄給對方,讓對方知道「真的被告了」。後續的準備書狀、第二份第三份書狀,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直接寄給對方,不必再透過法院轉送,讓流程更快。 法官開庭也常問:「對方的書狀有沒有收到?有沒有在期限內寫書狀回應?」這就是確保雙方都在同一份資料基礎上進行攻防。 --- 刑事偵查階段:偵查不公開,書狀不給對方 刑事案件不一樣。偵查階段有一個大家都聽過的原則:「偵查不公開」。在偵查中,你告訴檢察官的內容,對方原則上看不到。為什麼?因為有些案件需要搜索扣押,如果讓對方提前知道,就搜不到東西了。告訴人的書狀被告看不到;被告的辯護狀、陳報狀,告訴人也看不到。和民事訴訟不同,刑事偵查階段也不能申請閱卷。 當然少數情況下,例如醫療糾紛的鑑定報告,檢察官可能會讓雙方都看,詢問有無補充鑑定意見——這是為了讓偵查能順利進行,屬於例外。 --- 刑事進入審判:書狀恢復雙向提供 刑事案件進入第一審、二審、三審之後,偵查已結束,「偵查不公開」不再適用,書狀恢復雙向閱覽。這裡要說明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檢察官」與「被告(或其律師)」——告訴人在刑事訴訟中不是當事人,需要透過檢察官來發言。所以審判階段的書狀互送,主要是在檢察官和被告(律師)之間進行。 總結:無論民事或刑事審判,書狀給對方一份,是讓雙方能充分攻防的制度設計。只有刑事偵查這個特殊階段,基於保護偵查秘密,書狀才不給對方。此外,性侵等特殊案件中,涉及當事人隱私的個資,即使在審判階段也可能部分隱匿。

本集提醒

書狀要不要給對方、什麼時候給、送錯了會有什麼程序風險——這些細節看似瑣碎,實際上影響訴訟節奏甚至期限。如果你正在考慮提告或已收到書狀,建議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先和張倍齊律師確認你目前的訴訟階段與義務,避免因程序失誤讓自己陷入不利。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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