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76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很多人走進法院前,心裡有一把「絕對正義的尺」:殺人償命、以牙還牙、做錯就要全部負責。但法律制度的設計,從來就不是為了實現每個人心中那把尺,而是在公平、效率、證據難度、司法資源與被害人實際利益之間,找出社會可接受的最大公約數。 本集張倍齊律師以六個情境說明這件事:認罪協商讓被告以認罪換輕判,看似菜市場喊價,但若無此制度、證據不足時被告反而可能無罪開釋;自首減刑也是鼓勵自首、節省司法資源的制度設計;刑事和解加緩刑讓被告不用入監,背後的考量是讓被害人有機會實際拿到賠償;監護權官司裡,兩個條件相當的父母究竟判給誰,法官未必有標準答案;越界建築可以支付租金而非強制拆屋,是考量整體社會利益的折衷;特留份制度則在遺囑人意志與繼承人最低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這些制度都指向同一件事:法律是協調後的產物,不是絕對公平正義的機器。理解這一點,才能更務實地面對訴訟結果。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本,不完整反映原始逐字稿全文。 --- 開場:法律不等於你心中的公平正義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這一集我們要講的主題是:法律不是絕對的公平正義。這是延續上一集的主題——你的思維跟法官的思維差異有多大。 很多時候當事人覺得法律、法院應該要給予公平正義,我都會想問他:那你心中的公平正義是什麼?什麼叫公平正義? 或許大家第一個想到的是「殺人償命」,這是最典型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是公平正義。可能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個對公平正義的想像。但就像上一集講的,每個人的想法都不一樣。你的公平正義不見得是別人的公平正義。法律很多時候是一個折衷。 --- 例子一:認罪協商 我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舉刑事案件來講。大家常說我們的法律沒有給施暴者應有的制裁,死刑判太少。不過關於死刑要不要存在,這一集我不討論。 我想說的是認罪協商。台灣有一個參考美國的制度叫做認罪協商,也就是如果你認罪,可以跟檢察官協商,取得比較輕的刑度。這個制度設計的初衷是:被告認罪對司法資源的節省有幫助,所以值得換取比較輕的刑度。 美國的認罪協商更廣,不只刑度可以討論,連罪名都可以討論,大量用來節省司法資源,把重心放在陪審團審判上。 有人覺得,被告認罪就可以跟檢察官像菜市場一樣討價還價,檢察官求刑二十年、被告喊十年、最後談成十五年,這是司法正義嗎?一定有人這樣想。但換個角度:認罪協商是用來鼓勵被告認罪的。很多時候檢察官手上的證據不充足,案子有罪無罪各半。如果被告能認罪協商,至少還能給相應的懲罰;如果沒有認罪協商,被告就跟你打到底,最後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真的無罪。這樣大家要嗎? --- 例子二:自首減輕其刑 自首可以減輕其刑,這件事本身也考慮到司法資源。如果你追求絕對的公平正義,殺人就是殺人,怎麼可以因為自首就減刑?但我跟大家說,司法有它制度上的局限性。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不計成本查到底。要實現一個正義,很多時候必須耗費更多成本。被告還會潛逃、竄供、竄改證據。「一律嚴懲到底」講起來容易,但你有沒有考慮到舉證的困難、證據保全的難度? --- 例子三:監護權——沒有絕對標準答案 從刑事談到民事。監護權官司裡,假設父母要搶兩個孩子的監護權,一男一女,你是法官,你要判給爸爸還是媽媽? 一人一個,對父母最公平——但應該讓兄妹分開嗎?讓他們在一起,那跟爸爸還是媽媽比較好?如果媽媽沒工作、生活有一頓沒一頓,爸爸條件好但工作很忙,你要怎麼判? 很多時候就算請社工、程序監理人全部調查完,得到的結論可能是:兩個人條件都不錯,都可以擔任監護人。法官還是要做一個選擇,沒有絕對標準答案。 --- 例子四:越界建築 民法有一個越界建築的制度。A 地的屋主蓋透天厝,因為測量失準,不小心蓋到隔壁 B 地一點點。 如果追求絕對的所有權保障,B 地地主就可以要求:你越界就是要拆,管你蓋過來五公分還是十公分,整面牆都給我拆掉。 但民法在這部分做了協調:某些情況下,如果是不小心越界,越界的人可以支付租金把那塊地租下來,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購買越界的那小塊土地。前提是你是無意越界的。 這是法律考量整體社會發展、而非絕對保障個人所有權的折衷。 --- 例子五:遺囑與特留份 遺囑人要把財產全部給老大,老二老三一毛也不給。法律為了兼顧遺囑人的意志,但也不讓繼承人完全得不到保障,設計了特留份制度——即使遺囑全部給老大,老二老三仍可主張特留份受侵害,取得最低限度比例的遺產。 有人說:這是爸爸的財產,他要給老大就給老大,憑什麼給老二老三?也有人說:整碗都跑去老大,老二老三當然不公平。兩個人吵,是因為對公平的想像不同。無論如何,法律已經制定在那裡,這是現在的最大公約數。 --- 例子六:刑事和解、緩刑與被害人求償 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跟被害人和解,付了賠償金,被害人願意給予緩刑,那在某些案件中,被告有機會獲得緩刑——也就是不用入監。 有人會說:這樣不是有錢就可以不用關?但你要想:如果沒有這個制度,被告就沒有動機跟被害人和解——「和解也是這麼重、不和解也是這麼重,那我幹嘛和解?」最後被害人很可能求償無門,根本沒有拿到任何賠償。 為了追求大家口中的「絕對正義」,把被告重判,被害人有沒有得到賠償、有沒有錢換個地方重新生活?這樣是不是把自己心中的公平正義無限擴大,反而強要被害人接受? --- 結語:法律是協調的產物 如果你能認知到法律不是絕對公平正義,它是有折衷的、有利益衡量的,那在面對法官的思維與你不一樣時,你會多一分理解。你對訴訟結果會更能預判,對生活如何安排也會有基本的認知,而不是只覺得「法官根本恐龍」或「法律就是爛」。 法律有它的極限,法律也不完美。法院的判決涉及舉證責任、調查難易度、訴訟制度的規劃,甚至有些案件當事人已不在了,法官不見得能完全還原事實。 大家對法律如果能理解到它是協調的產物、不是絕對公平正義的機器,認知到這一點,或許就不會再這麼堅持法律應該如何如何、法院就是要如何如何了。
法律判決常常讓人覺得「不公平」,但很多時候並不是法官出了問題,而是你我對法律的期待,與制度設計的邏輯本來就有落差。 如果你正在面對訴訟,想弄清楚自己的案件在現行制度下有哪些可能的結果、哪些現實上的限制,歡迎預約與張倍齊律師諮詢。張倍齊律師會幫你務實評估案件方向,而不是告訴你你想聽的話。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