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76|法律不是絕對的公平正義: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76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很多人走進法院前,心裡有一把「絕對正義的尺」:殺人償命、以牙還牙、做錯就要全部負責。但法律制度的設計,從來就不是為了實現每個人心中那把尺,而是在公平、效率、證據難度、司法資源與被害人實際利益之間,找出社會可接受的最大公約數。 本集張倍齊律師以六個情境說明這件事:認罪協商讓被告以認罪換輕判,看似菜市場喊價,但若無此制度、證據不足時被告反而可能無罪開釋;自首減刑也是鼓勵自首、節省司法資源的制度設計;刑事和解加緩刑讓被告不用入監,背後的考量是讓被害人有機會實際拿到賠償;監護權官司裡,兩個條件相當的父母究竟判給誰,法官未必有標準答案;越界建築可以支付租金而非強制拆屋,是考量整體社會利益的折衷;特留份制度則在遺囑人意志與繼承人最低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這些制度都指向同一件事:法律是協調後的產物,不是絕對公平正義的機器。理解這一點,才能更務實地面對訴訟結果。

本集重點

  • 每個人心中的公平正義都不一樣,法律只能建立社會可接受的最大公約數,而非滿足任何一個人的直覺正義。
  • 認罪協商的設計初衷是鼓勵被告認罪、節省司法資源,並在證據不足時仍能確保有一定懲罰,而非讓刑度變成討價還價。
  • 自首可減輕其刑,同樣出於司法資源考量,絕非單純獎勵犯罪後的坦白。
  • 刑事和解加緩刑讓被告不用入監,背後的邏輯是給被害人求償的動力——若無此制度,被告失去和解誘因,被害人反而可能求償無門。
  • 監護權官司中,法官即使完整調查,也可能面臨「兩個條件都差不多」的困境,沒有絕對標準答案。
  • 越界建築可選擇支付租金或購買越界土地,是法律在個人土地所有權保障與整體社會利益間的折衷,前提是越界出於無意。
  • 特留份制度在遺囑人完全按己意分配財產的意志與法定繼承人最低保障之間取得平衡,哪邊都不是百分之百。
  • 理解法律的折衷本質,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務實地預判訴訟結果,而非只是批評「法官恐龍」或「法律不公平」。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和解協議書草稿(注意是否載明「不願再追究」及「願意給予緩刑」等文字)
  • 已支付賠償金的匯款紀錄或收據
  • 與律師充分討論認罪的利弊(含認罪協商對量刑的具體影響)
  • 案件現有證據清單(檢察官手上有什麼、你有什麼)
  • 地籍謄本、建物測量資料
  • 建築執照、竣工平面圖
  • 越界是否出於無意的相關佐證(測量失準紀錄等)
  • 子女日常生活主要照顧者的相關紀錄(接送、就醫、學校聯絡簿)
  • 工作時間表、收入證明
  • 住家環境說明
  • 遺囑原本(或影本)
  • 遺產清單(不動產登記謄本、銀行對帳單)
  • 繼承人身分確認文件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本,不完整反映原始逐字稿全文。 --- 開場:法律不等於你心中的公平正義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這一集我們要講的主題是:法律不是絕對的公平正義。這是延續上一集的主題——你的思維跟法官的思維差異有多大。 很多時候當事人覺得法律、法院應該要給予公平正義,我都會想問他:那你心中的公平正義是什麼?什麼叫公平正義? 或許大家第一個想到的是「殺人償命」,這是最典型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是公平正義。可能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個對公平正義的想像。但就像上一集講的,每個人的想法都不一樣。你的公平正義不見得是別人的公平正義。法律很多時候是一個折衷。 --- 例子一:認罪協商 我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舉刑事案件來講。大家常說我們的法律沒有給施暴者應有的制裁,死刑判太少。不過關於死刑要不要存在,這一集我不討論。 我想說的是認罪協商。台灣有一個參考美國的制度叫做認罪協商,也就是如果你認罪,可以跟檢察官協商,取得比較輕的刑度。這個制度設計的初衷是:被告認罪對司法資源的節省有幫助,所以值得換取比較輕的刑度。 美國的認罪協商更廣,不只刑度可以討論,連罪名都可以討論,大量用來節省司法資源,把重心放在陪審團審判上。 有人覺得,被告認罪就可以跟檢察官像菜市場一樣討價還價,檢察官求刑二十年、被告喊十年、最後談成十五年,這是司法正義嗎?一定有人這樣想。但換個角度:認罪協商是用來鼓勵被告認罪的。很多時候檢察官手上的證據不充足,案子有罪無罪各半。如果被告能認罪協商,至少還能給相應的懲罰;如果沒有認罪協商,被告就跟你打到底,最後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真的無罪。這樣大家要嗎? --- 例子二:自首減輕其刑 自首可以減輕其刑,這件事本身也考慮到司法資源。如果你追求絕對的公平正義,殺人就是殺人,怎麼可以因為自首就減刑?但我跟大家說,司法有它制度上的局限性。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不計成本查到底。要實現一個正義,很多時候必須耗費更多成本。被告還會潛逃、竄供、竄改證據。「一律嚴懲到底」講起來容易,但你有沒有考慮到舉證的困難、證據保全的難度? --- 例子三:監護權——沒有絕對標準答案 從刑事談到民事。監護權官司裡,假設父母要搶兩個孩子的監護權,一男一女,你是法官,你要判給爸爸還是媽媽? 一人一個,對父母最公平——但應該讓兄妹分開嗎?讓他們在一起,那跟爸爸還是媽媽比較好?如果媽媽沒工作、生活有一頓沒一頓,爸爸條件好但工作很忙,你要怎麼判? 很多時候就算請社工、程序監理人全部調查完,得到的結論可能是:兩個人條件都不錯,都可以擔任監護人。法官還是要做一個選擇,沒有絕對標準答案。 --- 例子四:越界建築 民法有一個越界建築的制度。A 地的屋主蓋透天厝,因為測量失準,不小心蓋到隔壁 B 地一點點。 如果追求絕對的所有權保障,B 地地主就可以要求:你越界就是要拆,管你蓋過來五公分還是十公分,整面牆都給我拆掉。 但民法在這部分做了協調:某些情況下,如果是不小心越界,越界的人可以支付租金把那塊地租下來,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購買越界的那小塊土地。前提是你是無意越界的。 這是法律考量整體社會發展、而非絕對保障個人所有權的折衷。 --- 例子五:遺囑與特留份 遺囑人要把財產全部給老大,老二老三一毛也不給。法律為了兼顧遺囑人的意志,但也不讓繼承人完全得不到保障,設計了特留份制度——即使遺囑全部給老大,老二老三仍可主張特留份受侵害,取得最低限度比例的遺產。 有人說:這是爸爸的財產,他要給老大就給老大,憑什麼給老二老三?也有人說:整碗都跑去老大,老二老三當然不公平。兩個人吵,是因為對公平的想像不同。無論如何,法律已經制定在那裡,這是現在的最大公約數。 --- 例子六:刑事和解、緩刑與被害人求償 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跟被害人和解,付了賠償金,被害人願意給予緩刑,那在某些案件中,被告有機會獲得緩刑——也就是不用入監。 有人會說:這樣不是有錢就可以不用關?但你要想:如果沒有這個制度,被告就沒有動機跟被害人和解——「和解也是這麼重、不和解也是這麼重,那我幹嘛和解?」最後被害人很可能求償無門,根本沒有拿到任何賠償。 為了追求大家口中的「絕對正義」,把被告重判,被害人有沒有得到賠償、有沒有錢換個地方重新生活?這樣是不是把自己心中的公平正義無限擴大,反而強要被害人接受? --- 結語:法律是協調的產物 如果你能認知到法律不是絕對公平正義,它是有折衷的、有利益衡量的,那在面對法官的思維與你不一樣時,你會多一分理解。你對訴訟結果會更能預判,對生活如何安排也會有基本的認知,而不是只覺得「法官根本恐龍」或「法律就是爛」。 法律有它的極限,法律也不完美。法院的判決涉及舉證責任、調查難易度、訴訟制度的規劃,甚至有些案件當事人已不在了,法官不見得能完全還原事實。 大家對法律如果能理解到它是協調的產物、不是絕對公平正義的機器,認知到這一點,或許就不會再這麼堅持法律應該如何如何、法院就是要如何如何了。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法律判決常常讓人覺得「不公平」,但很多時候並不是法官出了問題,而是你我對法律的期待,與制度設計的邏輯本來就有落差。 如果你正在面對訴訟,想弄清楚自己的案件在現行制度下有哪些可能的結果、哪些現實上的限制,歡迎預約與張倍齊律師諮詢。張倍齊律師會幫你務實評估案件方向,而不是告訴你你想聽的話。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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