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生成式 AI 已能協助搜尋、摘要、翻譯、比對文件及產生初稿。這些功能確實進入法律工作,但「能生成文字」和「能完成法律判斷」仍是不同問題。工具是否有用,要看資料來源、任務範圍、保密條件與後續查核;不能只以回答速度或文字流暢度判斷。
因此,討論 AI 是否會取代律師或法官,不宜用單一結論概括。較具體的問題是:哪些工作可以由系統協助,哪些事項仍須由承辦者判斷,以及發生錯誤或資料外洩時由誰負責。
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司法院於 2026 年 4 月函頒的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則將人工智慧系統定位為審判輔助工具,可用於資料檢索、摘要分析及流程優化;證據價值判斷、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等事項,仍由法官親自處理。
該指引直接規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並非一般民眾或律師的通用規則。不過,它清楚區分了資料處理與審判判斷,也反映司法工作對個資、機密資料及可追溯性的要求。
AI 可以協助整理查詢詞、摘要法條或列出可能相關的裁判。但生成內容可能混入不存在的判決、錯誤條號、過時法規或不完整引文。司法院公開資料也曾提醒,生成式 AI 可能以完整格式產生虛假條文及裁判。因此,重要引用仍應回到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或其他原始來源,核對全文、日期、裁判字號及審級。
在資料可以合法、安全處理的前提下,AI 可協助比對契約版本、整理重複內容、草擬訪談問題或建立案件時間序列。初稿仍可能遺漏例外條款、誤認當事人關係,或把尚未證實的陳述寫成確定事實。對外提交前,承辦者需要依原始文件逐項確認。
機器翻譯可以降低閱讀外文契約、法規或判決的時間,但同一法律用語在不同法域可能有不同制度背景。涉及權利義務、管轄、準據法或履約期限時,不能只依譯文作結論,仍須對照原文與適用法制。
法律結論往往取決於日期、程序身分、契約原文、送達情形及證據取得方式。使用者若只輸入部分事實,AI 可能在資訊不足時自行補足前提;即使回答所引法條正確,套用到個案仍可能出錯。
另一個限制是資料範圍。公開裁判只能呈現進入裁判並依法公開的案件,無法完整反映未起訴、撤回、調解、和解或未公開資料。用公開裁判整理特定爭點的處理方式有參考價值,但不等於可以準確預測某一案件的結果。
判決資料若經統計或模型分析,還要了解資料期間、案件分類、標註方式及輸入事實。只看到一個勝率或相似度,無法知道模型是否遺漏關鍵差異,也不能取代對請求權基礎、證據與程序選擇的分析。
訴訟資料可能包含身分證字號、地址、病歷、財務紀錄、親密關係、營業秘密及偵查內容。把姓名換成代號,不一定已完成去識別;其他日期、職稱、地點與事件經過仍可能讓人辨識當事人。
使用外部 AI 服務前,應先了解資料會傳送到哪裡、由誰存取、保存多久、是否用於改進模型,以及帳號與組織的管理設定。無法確認時,可先用抽象問題或已公開資料查詢,不輸入完整書狀、證據、錄音逐字稿或足以辨識當事人的內容。
司法院 2026 年指引禁止所屬人員將受法律保護的機密、個資或未公開訴訟資料,提供給未經核准或核備的 AI 系統。這項規定雖不直接適用一般使用者,仍可作為理解司法資料敏感程度的參考。
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權利及義務。律師倫理規範也要求律師為受任事件作適當準備、坦誠告知法律意見,並對受任事件內容嚴守秘密。
律師使用檢索、摘要或生成工具,不會因此把專業責任與保密義務移轉給系統。工具產生的條文、判決、事實摘要及計算結果,仍要依任務風險採取相應查核;若涉及委任人資料,也要先處理存取權限、服務條款與資料安全。
這不表示所有法律資訊都只能由律師確認。一般民眾可以自行查閱官方法源;不同事項也可能由公證人、地政士、會計師或其他合格專業人員處理。需要何種協助,應依問題性質及各專業依法可辦理的範圍判斷。
若使用 AI 初步理解法律問題,可以把回答視為待核對的整理稿,並進一步確認:
使用 AI 本身不代表服務品質較好或較差。較具體的判斷項目包括:承辦範圍由誰負責、重要法源如何查核、案件資料如何保存、使用外部工具時有哪些控管,以及法律意見能否說明事實前提與不確定處。
委任律師時,也可一併確認案件範圍、費用、聯繫方式、文件交付及重要決策由誰說明。這些事項比「是否使用某一款工具」更能反映服務內容,也有助於避免對 AI 或律師產生超出實際範圍的期待。
依目前的制度與司法院指引,AI 在法律工作中的位置是協助檢索、整理、比對與草擬;審判決定及受任事件的專業責任,仍由依法負責的人處理。未來工具功能會持續變動,但法源查核、個案事實、資料保密與責任歸屬,不會因文字生成速度提高而自行解決。
處理具體爭議時,可以利用 AI 整理公開資訊及初步問題,再依案件的重要性、資料敏感程度與程序影響,決定是否由律師或其他合格專業人員複核。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指引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仍須依當時有效資料及個案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