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一張和解書,可能買到的是平安,也可能是後患
車禍、工作糾紛、鄰里爭吵、買賣糾紛——生活中發生衝突,雙方協商後簽一張「和解書」,看起來是把事情漂亮收尾。但實務上常見的可惜場景是:當事人簽完才發現,自己以為「拿到賠償就結束」,結果對方分期付款付到一半就不付了、原以為民事不告就好結果刑事還是被起訴、原本想保留追訴權的事項一句「拋棄一切請求權」被全部抹掉。
本文要把和解契約的法律基礎與實務地雷講清楚:民法 §736 到 §738 的核心規範、「拋棄一切請求權」這句話真正的覆蓋範圍、刑事告訴可不可以「私下和解就不告」、和解金分期付款怎麼設計才能保護自己、和解書怎麼讓它具有強制執行力,以及實務上最常踩到的 5 大陷阱。
貳、和解契約的法律基礎:民法 §736、§737、§738
一、什麼是和解(民法 §736)
《民法》第 736 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三個構成要件:
- 當事人約定:雙方意思一致(契約)
- 互相讓步:雙方都要放棄部分主張(若只有一方退讓不算和解)
- 終止或防止爭執:目的是化解既有或預期糾紛
二、和解的法律效力(民法 §737)
同法第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也就是說,和解一簽下去,雙方:
- 原本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和解書為準重新洗牌
- 未列入和解書的「拋棄條款」所涵蓋部分,權利消滅,日後不能再主張
- 新取得的權利則依和解書內容處理
三、能否反悔?(民法 §738)
第 738 條原則上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三種例外情形可以撤銷:
- 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偽造或變造,則不為和解者
- 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另外,若簽約時是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2、93 條,表意人得撤銷,但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1 年內為之,且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0 年不得撤銷。至於「錯誤」本身,民法第 738 條已特別規定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只有該條列舉的例外才有空間。
參、簽和解書前的關鍵考量(一):「拋棄一切請求權」涵蓋什麼?
和解書最常出現的條款是「雙方拋棄其餘一切請求權,日後不再以任何理由相互追訴」。這句話看似標準,但「拋棄」民事跟刑事的效力,完全不一樣。
一、民事請求權:可以完整拋棄
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契約債權、侵權行為請求權,都可以在和解書中拋棄。一旦寫入,日後即便發現實際損失更大,原則上也不能再以同一事件向對方求償。
二、刑事告訴權:分兩種,差別極大
刑事訴訟的起動權,要看是「告訴乃論罪」還是「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
(一)告訴乃論罪——可以拋棄/撤回
必須由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常見的告訴乃論:
- 過失傷害罪(刑法 §284,依 §287 須告訴乃論)
- 普通傷害罪(刑法 §277 第 1 項,依 §287 原則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者除外)
- 侵入住宅罪(刑法 §306,依 §308 須告訴乃論)
- 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誹謗,刑法 §309、§310,依 §314 須告訴乃論)
- 毀棄損壞罪(刑法 §354,依 §357 須告訴乃論)
這類罪可以在和解書中約定「不提告」「撤回告訴」,有實質效力。注意告訴期是 6 個月(《刑事訴訟法》§237),從知悉犯人時起算。
(二)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根本不能拋棄
不需被害人告訴,檢察官知悉後就應依職權偵辦。即便您在和解書寫「絕不追究」,也阻止不了公訴程序。常見如:
- 酒駕公共危險或致人死傷案件(是否另有告訴乃論罪名,仍須依具體構成判斷)
- 侵占罪(刑法 §335)、業務侵占(刑法 §336)
- 背信罪(刑法 §342)
- 詐欺罪(刑法 §339)
- 強盜、搶奪
當事人常誤以為「我不告就沒事」,結果檢察官仍可能偵辦或起訴,被告反過來抱怨「我們不是和解了嗎」——和解無法直接終結非告訴乃論罪的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但公訴案件中的和解仍有意義:可作為犯罪後態度、損害填補等量刑資料,由法院依刑法 §57 等規定綜合審酌。
肆、簽和解書前的關鍵考量(二):什麼事不能和解
和解契約的內容並非任何事項都可有效約定。下列範圍不得和解:
- 違反強行法規(例如約定免除過失責任、約定不告酒駕的刑責)
- 違反公序良俗(例如以放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交換金錢)
- 非自己權利主體的事項(例如代替他人拋棄其請求權)
- 身分關係的核心事項(例如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不能用和解書改變)
伍、和解金支付的細節設計
一、明確約定六大要素
- 付款對象:銀行帳戶、戶名、代收人(若有)
- 付款方式:現金、匯款、支票(若收支票要明訂兌現條件)
- 付款期限:具體日期(不要寫「儘速」「近期」)
- 分期條件:若分期,每期金額、繳款日
- 收據作成:每筆款項收受時的證明文件
- 違約處理:逾期的法律效果
二、分期付款的「保險條款」
若同意對方分期支付,務必加上以下保護條款:
- 違約即全部到期條款:任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債務到期,可一次請求剩餘全部金額。若採分期付款,通常應認真考慮這類條款
- 違約金條款:除本金外另計違約金,提高對方違約成本
- 擔保物或保證人:若金額較大,可要求設定本票、不動產抵押、由第三人保證
- 公證取得強制執行力:依《公證法》第 13 條,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的契約可作成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日後對方違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免除起訴階段
陸、和解書怎麼讓它具有強制執行力?三條路徑
路徑一:走法院或鄉鎮市調解
程序效力較完整。鄉鎮市公所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刑事調解若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調解書得作為執行名義。法院調解成立時,也可依相關程序取得執行基礎。
路徑二:私下和解書 + 公證
已和解但要強制執行力,可至公證人(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注意三件事:
- 公證書中必須明確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字樣
- 標的須符合《公證法》§13 列舉的範圍(金錢、特定動產、不動產交還等)
- 費用依公證法及相關收費規定,並按標的與程序內容計算
路徑三:純私下和解書
沒有強制執行力。對方違約時,通常必須先透過訴訟、調解或其他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若金額較大或履行期較長,不建議只用純私下和解書作為唯一保障。
柒、實務上最常踩的 5 大陷阱
- 陷阱 1:以為「不告」就能阻止公訴。誤把民事和解當成「全部結束」,結果檢察官仍依職權偵辦業務侵占、酒駕等公訴罪
- 陷阱 2:拋棄條款寫得太籠統。一句「拋棄其餘一切請求權」可能涵蓋您原本想保留的部分。例如車禍簽完和解,事後發現傷勢比想像嚴重,但已被「拋棄」
- 陷阱 3:分期付款沒設「違約即全部到期」。對方付兩期就不付,您只能一期一期催討,還可能要分次起訴
- 陷阱 4:沒留下證據文件。每期付款沒收據、轉帳沒備註、和解書只有口頭——後續糾紛都會吃大虧
- 陷阱 5:急著結束,不考慮強制執行力。為了「趕快結束」簽了純私下和解書,結果對方一拖再拖,後續還得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延伸閱讀
結語
和解契約不是隨手簽的便箋,而是會嚴重影響日後權利義務的正式法律文件。簽署前的核心檢查:拋棄條款覆蓋了什麼?刑事是告訴乃論還是公訴?支付有沒有違約即到期條款?整份和解書有沒有強制執行力?若您正在處理車禍、商業爭議、勞資糾紛、家庭糾紛的和解事項,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審閱和解書、設計付款保護條款、必要時代為發函(如需公證以強化執行力,公證程序須由公證人辦理),讓和解真的能「了事」。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