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冷氣、系統櫃或裝潢設備是由誰出錢購買,與設備目前歸誰所有、能否進入房屋拆除,是不同的法律問題。購買證明可以證明付款經過,卻不一定足以證明出資人現在仍有所有權或拆除權。
判斷時通常要先確認設備有沒有因安裝而成為房屋的重要成分,再分別檢視出資、買賣、承攬、租賃或伴侶間的約定。即使出資人有金錢請求權,也不當然可以自行進入房屋拆除設備。
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時,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判斷重點不在物品名稱,而在個別設備與房屋結合的程度。
實際判斷時,可能考量下列情形:
因此,不能只看「冷氣」「系統櫃」「廚具」等品名,就一律認定已附合或仍可取回。分離式冷氣可能只需拆卸機體,也可能牽涉埋設管線、天花板與裝潢修復;系統櫃也可能是可完整移動的櫃體,或已與牆面及其他工程密切結合。法院會依安裝現況、施工資料、照片、估價或鑑定結果判斷。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即要求就裝修物是否已附合、房屋所有人是否因而受有利益等事項具體調查。可見附合與受益都不是僅憑物品名稱即可確定。
設備如果符合民法第811條,會由附合當時的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原來存在於該動產上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則依民法第815條消滅。此時,原動產所有人通常不能再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交還同一設備。
不過,仍須先釐清房屋在附合當時由誰所有、設備原本屬於誰,以及雙方之間有無買賣、贈與、借貸、承攬或其他約定。出資、交付與附合發生的時間,也可能影響請求對象。
民法第816條規定,因附合等規定受損害的人,可以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但這項請求仍須符合不當得利的要件,包括對方受有利益、本人受有損害、兩者間有相應關係,以及對方受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請求金額也不一定等於原始購買價、施工報價或尚欠工程款。設備折舊、房屋實際增加的價值、工程是否有瑕疵、已付款項及契約約定,都可能影響計算。
雙方原本已有租賃或承攬契約時,應先確認契約如何分配裝設費用與成果。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民事判決曾指出,租賃關係中的裝修利益如果有契約上的法律原因,並非當然可再依民法第816條及第179條請求。換句話說,第816條不是跳過原契約、直接請求購買價或工程款的替代方式。
租客自費改善房屋,不能只用附合規定判斷。依民法第431條,租客支出的有益費用,如果房東知道而未反對,租賃關係終止時,房東應在現存增價額的範圍內償還。租客增設的工作物,原則上也可以取回,但應回復租賃物原狀。
具體個案仍要核對租約是否約定由房東負擔費用、以租金折抵、無償留置、退租時拆除或回復原狀。若設備已涉及附合,或拆除會影響其他人權利,也不能只憑租約中的簡短文字逕自施工。
設計或施工業者遇到屋主拖欠工程款時,通常應先依承攬契約、追加減紀錄、驗收資料及付款約定主張工程款。材料在施工前、交付後及附合後的所有權狀態可能不同,不能一概認為「材料是業者買的,所以業者隨時能拆回」。
契約即使約定未付款時可以拆除,也應具體寫明適用的項目、拆除時點、進入現場的方式、修復責任及費用。這類約定主要拘束締約雙方,不當然保留已因附合而消滅的所有權,也不當然授權業者未經現場占有人同意進入房屋,或排除第三人的權利。
伴侶或家人出資購買設備時,應確認款項是贈與、借款、共同出資,還是代墊費用。只有付款紀錄,未必能直接回答設備所有權及款項是否應返還。
如果雙方具有婚姻關係,夫妻財產制及剩餘財產分配也可能影響整體結算,但剩餘財產分配與特定冷氣或櫃體的所有權並不是同一件事。仍應分別確認房屋權利、設備安裝狀態、出資合意及現存價值。
未經同意拆除設備,可能產生回復原狀、修復費用、設備價值或無法使用期間損失等民事賠償責任。請求範圍仍以實際損害及因果關係為準;單純財產受損,並不當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須確認被拆除或受損的是他人之物、拆除行為是否使物品毀損或不堪使用、是否足以造成損害,以及行為人有無毀損故意。設備是否已附合、拆除的實際方式、所有權認知及雙方約定,都是可能影響判斷的事實。不能因設備由他人出資,就直接認定拆除合法;也不能只因設備被拆除,就不經要件判斷而認定毀損罪必然成立。
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宅罪,則要判斷行為人是否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的土地,或經要求離開仍留滯。房屋登記在誰名下、雙方是否為配偶或曾共同居住,都不是單一決定因素;仍要看當時的居住與管領狀態,以及進入是否有正當理由或取得同意。
租賃、裝潢或共同出資前,可以就下列事項留下明確紀錄:
書面約定有助於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但設備是否已因附合發生物權變動,仍須依實際安裝狀態及法律規定判斷。發生爭議後,也應先保全契約、付款、施工與現場資料,再決定是主張取回、工程款、費用償還或其他請求。
冷氣、系統櫃或裝潢設備能否拆除,不能只看由誰付款,也不能按物品種類作一致結論。應先確認設備是否已附合,再區分所有權、契約請求、租賃裝設物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
即使出資人有金錢請求權,也不代表可以未經同意進入房屋或自行拆除。相反地,拆除行為是否成立毀損或侵入住宅,也須依所有權、使用管領、同意、損害結果與主觀故意逐項判斷。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個案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