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租屋糾紛常同時涉及契約文字、住宅租賃的特別規定與民法。只看其中一條,可能漏掉對押金、修繕、提前終止或點交程序的限制。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適用於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租賃。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近一次修正於 2025 年 4 月 18 日。簽約時可先用官方版本逐項對照,不宜只沿用網路下載、內容不明的簡式租約。
使用定型化契約時,承租人應有至少三日的契約審閱期。契約不得要求承租人拋棄審閱期,也不得禁止遷入戶籍、申報租賃費用或申請租金補貼。即使出租人提供的版本沒有寫入應記載事項,仍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與住宅租賃規則檢查其效力。
應核對出租人身分及其有權出租的資料。若由代理人簽約,也要確認授權範圍。住宅現況確認書則應記明租賃範圍、附屬設備、漏水、消防設施、違建及其他已知狀況。
交屋時可依確認書逐項拍照或錄影,保留檔案原始時間,並記錄水、電、瓦斯度數與鑰匙數量。日後判斷損壞是原有瑕疵、正常使用痕跡,或可歸責於承租人的毀損,才有資料可以比對。
契約應寫明租期、租金、支付日期、帳戶,以及管理費、水電費與其他費用由誰負擔。現行定型化契約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要求調漲租金;電費由承租人負擔時,也有按當期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計收的限制。
定期租賃原則上於期限屆滿時結束。但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沒有立即表示反對,依民法第 451 條可能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雙方若要續租或不續租,宜在屆滿前以可保存的文字確認。
住宅租賃應確認居住用途、實際使用人、寵物、裝修及公寓大廈規約。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9 條,轉租全部或一部住宅須有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不能只依一般房屋租賃的民法規定,推定自己可以轉租部分房間。
同意轉租時,書面應記明範圍、期間及得終止原租約的事由。短期住宿另可能涉及建築使用、旅宿管理及公寓大廈規約,不宜只用「轉租」約定處理。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土地法第 99 條對房屋租賃也設有相同上限,已交付的超額部分,承租人得抵付租金。
租約消滅、承租人返還住宅並清償租約所生債務後,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或返還抵充債務後的餘額。可抵充的項目可能包括欠租、約定費用、成立的違約金,以及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修復費,但每一項仍要有契約或法律依據。
牆面輕微痕跡、設備老化或其他正常使用所生變化,不會因出租人提出報價就當然成為承租人的債務。發生爭議時,應對照入住與退租資料,確認損壞原因、修復必要性、折舊及實際費用。出租人主張扣抵時,也應具體說明項目與金額。
民法第 429 條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修繕,但容許契約或習慣另作安排。住宅租賃的規則更要求出租人在簽約前說明由承租人負責的修繕項目及範圍;依現行定型化契約,未經說明並由承租人確認的項目,原則上仍由出租人負責。
因此,不能僅以「水電管線歸房東、消耗品歸房客」作為固定答案。應先查損壞原因,再看契約是否已明確分配。承租人依約定方法及房屋性質正常使用所生的變化,與因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所致的毀損,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應由出租人修繕而未處理時,承租人宜以文字說明故障情況,提出照片或影片,並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經過仍未修繕,承租人可依民法第 430 條及住宅租賃規則,視情況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自租金扣除;符合提前終止要件時,也可能終止租約。
自行修繕前應保存估價、施工必要性、付款及修復後資料。若未先催告便直接扣除租金,雙方容易再爭執費用是否必要、金額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已達欠租終止的條件。
現行定型化契約設有「得任意終止」或「不得任意終止」的勾選欄位。若雙方約定得任意終止,原則上應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沒有先期通知而終止時,約定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即使契約勾選不得任意終止,法律仍規定特定的提前終止事由。承租人可能主張的情形,包括住宅不合於約定居住使用,經催告仍不修繕;有危及本人或同居人安全、健康的瑕疵;因疾病或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要;住宅部分滅失,或第三人主張權利而不能依約居住。各事由仍有證明與通知要求,不能只用「工作調動」或「家庭因素」概括代替。
沒有契約或法定終止權而提前離開,不表示出租人當然可以請求全部剩餘租金。仍須確認終止效力、契約中的違約金或損害約定,以及房屋是否已另行出租等事實。約定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
依民法第 440 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住宅租金遲付總額達二個月租額,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仍未支付,才可能依法提前終止。只遲付一次或金額尚未達門檻,通常不能直接以欠租為由終止。
門檻如何計算、押金是否應先抵償,還要核對出租人主張的法律依據與契約內容。承租人也不宜自行認為「已有押金」就停止付租。終止租約、請求遷讓房屋及實際執行是不同程序;出租人不能只因自認租約已終止,就自行換鎖、清空房屋或處分物品。出租人如主張民法上的留置權,仍須另外符合其法定要件。欠租程序可另參考房屋租金遲付與租約終止。
房屋出租後,承租人取得約定範圍的占有與使用權。出租人因修繕、檢查或其他契約約定事項需要進屋時,原則上應先說明原因、時間並取得配合;現行定型化契約也要求出租人為修繕必要行為前,在相當期間先行通知。
出租人持有備用鑰匙,不代表可以自行進入。未經同意進屋,可能構成契約違反、侵權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仍須依進入方式、理由、故意及其他事實判斷。相關界線可另參考出租人進入出租住宅的法律界線。
退租通知期間不能一律寫成一個月。應先確認契約是否允許任意終止、終止原因、定期或不定期租賃,以及適用的法定通知期間。通知宜使用契約約定的郵寄、電子郵件、簡訊或即時通訊方式,並保存送達資料。
點交時應對照入住紀錄,記明屋況、設備、度數、鑰匙、未繳費用、修復爭議及押金結算。若一方拒絕會同點交,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2 條,他方可定相當期限催告;對方仍不會同時,視為完成點交。實際返還房屋、交付鑰匙及騰空物品的證據仍應保留。
房屋出售時,租約是否對買受人繼續存在及押金由誰返還,涉及民法第 425 條、租期與公證等條件,不能只因所有權移轉就要求承租人離開。可另參考出租住宅出售後的租賃關係。
住宅租約消滅並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後,如仍有遺留物,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定相當期限催告取回。期限屆滿仍未取回時,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2 條,才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費用可由押金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請求。
尚未完成上述程序前,不宜逕自丟棄、變賣或以遺留為由取得物品所有權。催告內容、物品清冊、照片、保管情況與送達資料都應保存。
先以書面列出契約依據、爭議項目、請求內容與回覆期限,有助於確認雙方爭點。存證信函可以證明寄送內容與時間,但不代表主張一定成立。若要以「請求」中斷時效,依民法第 130 條,請求後六個月內仍須起訴或採取其他與起訴同效的程序,否則視為不中斷。
| 方式 | 適合處理的情形 | 應注意事項 |
|---|---|---|
| 直轄市、縣市政府調處 | 住宅租賃爭議 |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6 條申請,免繳調處費用 |
| 消費申訴或調解 | 住宅租賃契約爭議 | 租賃住宅條例第 5 條將出租人與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 |
| 鄉鎮市區調解 | 押金、修繕費或其他民事爭議 |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效力 |
| 支付命令 | 金額明確且預期對方不爭執的金錢請求 | 對方依法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原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 小額或一般民事訴訟 | 無法協議的返還押金或損害賠償 | 十萬元以下的金錢等請求原則上適用小額程序;五十萬元以下可經雙方書面合意適用 |
住宅租賃的處理順序,是先核對官方定型化契約與個別約定,再依入住紀錄、通知、修繕及點交資料確認責任。押金、提前終止與修復費用都不能只憑單方說法決定。
簽約時把房屋現況、修繕分工、費用、終止方式及押金返還寫清楚;租期中則保存付款、通知與修繕資料。發生爭議後,才能針對具體項目協商、調處或提出請求。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契約及個案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