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員工離職前以手機拍攝客戶資料,或將檔案寄至私人信箱,可能因資料性質、公司保密措施及離職後使用方式而涉及營業秘密法。客戶由員工自行開發,並不當然代表相關名單可以帶往新公司使用。
雇主發現離職員工轉往競爭公司,並接觸原有客戶時,也須先證明相關資料符合營業秘密要件及員工有未經授權的行為,不能只依保密同意書或客戶轉單結果推定侵害。
同一份客戶名單可能是受營業秘密法保護的資訊,也可能只是可由公開管道取得的資料。判斷時應檢視資料內容、公司的管理措施,以及員工取得、重製或使用資料的方式。
營業秘密可分為商業性與技術性資訊,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售價成本及交易底價可能屬於前者。客戶資料是否受保護,仍須判斷其是否經所有人整理、分析,且無法由市場上以一般方法取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判決(有罪)說明了客戶資料是否屬營業秘密的判斷方式。該案房仲公司系統中的客戶資料,除姓名、電話外,還包括委託狀態、物件細節及「服務中」「不可邀約」等客戶特質描述。這些資料是公司投入人力篩選與分析的成果,且僅限內部業務人員存取,法院因而認定具有秘密性;同業取得後可以減少開發成本並影響公司競爭優勢,因此具有經濟價值(不以已發生金錢損失為必要)。
相較之下,如廠商聯絡方式可由公開電話簿、公會名冊或搜尋引擎查得,或只是員工自然記憶的既有客戶資訊,可能不具秘密性。客戶名單受保護的範圍,仍取決於資料是否經過整理分析及有無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合理保密措施是雇主常需補強舉證的要件。法律要求公司主觀上有保密意願、客觀上有保密作為,例如與員工簽保密合約、依職務設定存取權限、以密碼或上鎖設備管理資料,以及限制訪客接近。上述判決中的公司採行保密承諾書、系統分級權限、紙本上鎖保管及內部規範確認,法院因而認定已採取合理措施。
如果客戶資料放在所有人都可存取的共用資料夾、沒有保密文件,且離職後也未收回帳號,法院可能難以認定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措施不必排除一切外洩可能,但應足以顯示公司有意保密並實際進行管理。
第 13-1 條列有四類行為,包括以竊取、侵占、詐術、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而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或洩漏;經告知應刪除或銷燬而不刪除;以及明知來源不法仍取得或使用。上述房仲案中的翻拍與錄影,被認定屬於未經授權重製;重製完成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已交付新公司或實際使用為必要。該案被告另於離職當日刪改系統中的客戶資料,並成立刑法第 359 條無故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離職時自行刪除經手資料,也可能另生刑事責任。
民事上,被害人可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並就侵害行為作成之物、專供侵害所用之物,請求銷燬或其他必要處置。第12條損害賠償請求權,從知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算2年;自行為起逾10年亦同。第13條提供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或侵害所得等計算方式,故意侵害時,法院得依被害人請求及侵害情節,在已證明損害額3倍內酌定賠償。是否准許禁止使用等定暫時狀態處分,仍須符合保全要件並由法院裁定。
刑事方面,第13條之1之罪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得告訴之人應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效力不及其他共犯。涉及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的第13條之2案件,應另依該條判斷,不能一律套用前述告訴規則。
未簽競業條款,不代表可以攜出公司資料;競業條款無效,也不影響營業秘密法的適用。營業秘密的保護不以競業禁止約定為前提。兩種制度的關係與競業條款的效力檢驗,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
Q1:我只是把客戶的 LINE 好友帶著,沒拷貝公司檔案,違法嗎? 不能只憑聯絡人存在私人LINE,或未拷貝公司檔案,就認定合法。一般人脈與公司整理、分析且採取保密措施的客戶資訊,須依內容與取得方式區分;即使沒有匯出檔案,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受保護資訊,仍可能有法律責任。若只是一般聯絡關係,也不當然屬於營業秘密;另須依具體情形檢查保密約定及個人資料使用的規範。
Q2:公司沒跟我簽保密協議,我帶資料走也犯法嗎? 可能。保密協議是「合理保密措施」的一環,但不是唯一;公司若有權限管制、資料上鎖等措施,三要件仍可能成立;而營業秘密法的刑責不以簽約為前提。反之,公司若什麼措施都沒有,資料就難被認定為營業秘密。
Q3:東西還沒給新公司用,只是存在自己硬碟,也算犯罪嗎? 可能,但不是只要存在私人硬碟就一定犯罪。須先證明資料屬營業秘密、重製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並具備第13條之1要求的不法利益或損害意圖。上述要件成立時,未經授權重製本身即可成立該行為類型,不以再交付新雇主或實際使用為必要;法定未遂犯也處罰。房仲案是依該案認定的資料性質、意圖及翻拍、錄影行為判決,不能直接推論所有私人備份均有罪。
Q4:雇主可以同時告刑事又要求賠償嗎? 可以。權利人可依個案提出刑事告訴,並以民事程序請求排除侵害、銷燬或損害賠償,也可評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意侵害營業秘密時,法院得依法律規定酌定加重賠償。
Q5:雇主發現前員工在新公司接觸原有客戶時,應先處理什麼? 應先保全內部系統的存取紀錄、員工離職前的下載紀錄與客戶轉單資料,必要時就網頁與檔案內容作成公證書。證據保全後,再評估發函、提出告訴或聲請民事保全處分。
客戶名單是否受營業秘密法保護,須檢視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員工離職時是否重製、攜出或使用資料,則影響民刑事責任判斷。雇主應建立可證明的保密制度,員工也應區分個人經驗與公司所管理的秘密資訊。
若公司發現資料遭未經授權重製或使用,或離職員工因交接及資料處理遭指控侵害營業秘密,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保全系統紀錄與文件、評估三項要件,並規劃民刑事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