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蓋房子害我家龜裂傾斜怎麼辦?損鄰事件的求償對象與鑑定重點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前言

鄰地施工後,如果房屋出現新裂縫、門窗變形、地板傾斜或滲水,應先記錄損害發生時間、位置及變化,並查明施工前是否已有現況鑑定。施工方主張房屋老舊時,施工前後資料的比對尤其重要。

損鄰事件通常須透過專業鑑定確認因果關係及修復範圍。起造人、承造人與監造人可能依各自義務負連帶責任,部分法律規定並採過失推定。

主要規定與處理方式

  • 施工損鄰的求償對象可能包括起造人(建商/地主)、承造人(營造廠)及監造人(建築師)。是否成立責任及是否連帶負責,仍應依各方的法定義務、具體行為與因果關係判斷。
  • 《民法》第 794 條禁止開挖建築使鄰地地基動搖受損,屬於保護他人的法律;違反者依第 184 條第 2 項推定有過失,須由行為人證明自己無過失。實務上,起造人也不能只以工程已發包給營造廠為由免責。
  • 施工前的現況鑑定是比對損害的重要資料;損害發生後,通常由技師公會鑑定因果關係與修復費用。若沒有工前鑑定,應儘早以有日期的照片、錄影及書面通報固定現況。
  • 鑑定實務常以傾斜率 1/200 作為評估基準;超過時可能涉及結構補強或扶正,未超過且無結構安全疑慮時,通常以裂損修復費用為主要項目。是否需要扶正仍應依個案鑑定結果判斷。
  • 可依事件情況向市府工務局通報、進行公會鑑定及協調賠償;協調不成時,再評估民事訴訟及保全程序。

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處理

起造人、承造人與監造人的責任

高雄高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31 號判決處理一件 23 層大樓開挖地下四層,因連續壁變形及抽降地下水造成鄰排五棟透天傾斜下陷的案件。法院分別說明三方責任:

  • 營造廠(承造人):建築法第 69 條與建築技術規則要求挖土工程應調查鄰房現況、作防護措施,這些是保護他人之法律,違反即推定過失。
  • 建商(起造人):屬民法第 794 條的義務主體,不能僅因工程已發包,即當然免除其法定責任;是否符合過失推定及免責要件,仍依個案事證判斷。
  • 建築師(監造人):設計合法送審通過不等於免責;受託監造就要負監督施工之責(建築師法第 17 至 19 條、建築法第 89 條)。

上述案件中,法院認定三方行為均為損害的共同原因,構成行為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依第 185 條負連帶賠償責任。其他案件仍應依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的具體義務與行為,分別確認求償對象。

鑑定是因果關係與賠償範圍的重要依據

損鄰案件常須依技師公會鑑定認定損害原因及範圍,以下三個時點的資料均應保存:

  1. 工前現況鑑定:開工前可委託公會就鄰房拍照、測量傾斜率並記錄既有裂縫,日後用於比對。上述案例中,「施工前傾斜率 1/1033、施工後 1/188」的差異,是認定因果關係的重要資料。
  2. 損害鑑定:損害發生後,由雙方合意或法院囑託公會鑑定損害項目、原因與修復費用。
  3. 爭議鑑定:對修復方式、金額有爭執時的再鑑定(該案就前後動用了三個公會)。

如果建商未做工前鑑定,法院仍可能斟酌施工方未能提出施工前現況資料的不利益。住戶可在得知鄰地即將施工時,先就房屋現況拍照、錄影並保留日期,作為日後比對資料。

賠償範圍與 1/200 鑑定基準

鑑定實務依各縣市的損鄰鑑定手冊操作。房屋傾斜率低於 1/200且主要結構無安全疑慮時,通常估算油漆、磁磚等裂損修復費用,不另估扶正或結構補強費。上述案例住戶已獲賠每戶十幾萬至三十幾萬元修復費,另請求每戶 88 萬餘元的灌漿扶正費用;二審認為最大傾斜率 1/206 未逾基準、樑柱結構完好,因而認定扶正並非回復原狀的必要費用。以上金額及判斷均屬該案結果。

求償項目應以鑑定結果為基礎。傾斜率接近 1/200 時,測量方法與測點選擇可能成為主要爭點;未達該基準時,宜完整列出裂損修復及可證明的居住損失,再評估是否有主張扶正費用的依據。

行政程序:通報、會勘與停工處分

各縣市對施工損鄰事件多設有行政處理機制,可向工務局或建管處通報。主管機關得要求施工方會同勘查,必要時勒令停工或限期改善,並安排協調。行政程序形成的勘查紀錄及鑑定報告,也可供後續民事程序使用。

處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1. 未保留證據即自行修繕。修繕可能改變損害現況,宜在施工前拍照、錄影,並在可行情形下先完成鑑定;如有急迫安全問題,可先作臨時支撐並完整記錄。
  2. 只與工地主任口頭交涉。宜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向建商及主管機關通報,記錄損害發生及擴大的時間。
  3. 拒絕建商的工前鑑定。住戶如因不信任而拒絕入戶鑑定,日後可能較難釐清損害是否在施工前已存在。可確認鑑定單位、範圍與紀錄方式後,配合拍照並自行留存副本。
  4. 和解條款未保留後續損害。施工期間可能出現新的損害;如過早以和解書拋棄全部請求,後續擴大的損害可能無法再行主張。簽署前應確認和解範圍與保留條款。
  5. 請求項目與鑑定結果不符。未達鑑定基準的扶正費,或與施工無關的老舊劣化,可能不獲准許。應以鑑定報告及必要遷住費等支出憑證提出請求。
  6. 未完整確認求償對象。起訴前應依各方義務與證據,確認是否向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其他責任主體請求,並評估其財產狀況及保全必要性。

專業協助的範圍

  • 行政通報與會勘:協助向主管機關通報損鄰事件、要求會勘,並評估是否符合停工或限期改善的要件。
  • 鑑定規劃:確認工前鑑定範圍、損害鑑定機構與待鑑事項,並視報告內容聲請補充或再鑑定。
  • 求償對象與保全:依個案確認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是否負責,並評估過失推定、連帶責任及假扣押保全的適用。
  • 和解協商:依鑑定基準處理金額爭點、分期損害的保留條款及修復方式。
  • 訴訟執行:民事訴訟、假執行到強制執行的全程;如建商延遅處理、更換締約主體或承包商,亦應確認責任對象與可執行財產。
  • 建商端服務:工前鑑定、損鄰通報及協調程序的合規評估與談判代理。

其他常見問題

Q1:我家是三十年老屋,建商說裂縫是老化不是施工造成,怎麼辦? 可比對工前鑑定報告、施工前照片與施工後現況,由鑑定技師判斷裂縫新舊、走向及與工程進度的時間關聯。屋齡較高本身不當然免除施工方責任,但會影響因果關係與既有損害的判斷。

Q2:鑑定費用誰出?很貴嗎? 協調階段的鑑定費用可由雙方協議負擔;訴訟中囑託鑑定的費用,通常先由聲請方預納,最後再由法院依訴訟費用裁判處理。鑑定費用與時間可參考訴訟鑑定費用與時間

Q3:房子被鄰損後市價變低,「跌價損失」可以求償嗎? 修復後如仍有交易價值減損,可依具體情形提出請求,但須有不動產估價或其他資料證明。是否成立及金額,仍由法院依個案證據判斷。

Q4:工程還在進行,損害一直擴大,可以要求停工嗎? 可向主管機關通報,由其依要件判斷是否勒令停工或限期改善;如情況急迫且有安全疑慮,也可評估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兩種程序的要件與所需時間不同。

Q5:建商說「等全部完工再一次處理」,我該等嗎? 可約定完工後總結算,但應先保存損害證據,以書面確認損害清單、處理承諾及必要的安全補強,避免日後無法證明損害發生時間與範圍。

建議進一步評估的情形

  • 損害出現結構性徵兆:樑柱裂縫、明顯傾斜、門窗變形而無法正常開關;應儘速進行安全評估並固定證據。
  • 建商否認因果關係、拒絕鑑定或協調。
  • 對方提出的和解方案要求「拋棄一切請求」,而工程還沒完工。
  • 鑑定報告出爐但你懷疑測點、方法或修復方案偏頗。
  • 損害持續擴大,但施工方更換聯絡窗口、公司改組或拒絕處理,宜儘速評估證據保全及財產保全。
  • 你是建商或營造廠,收到損鄰通報,想在停工令與訴訟之前把事情處理掉。

重要事項整理

損鄰事件可能涉及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的連帶責任與過失推定。處理時應確認施工前現況資料、即時記錄損害,並依鑑定結果區分裂損修復、結構補強及其他可證明的損失。該拿的一毛不少,拿不到的不空耗。

結語

若房屋因鄰地施工出現龜裂、傾斜或滲水,或施工方需要處理損鄰爭議,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評估通報、證據保全、鑑定、協調及訴訟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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