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民事案件涉及醫療處置、建築結構、修復方法、車禍成因、筆跡印文、會計帳目或不動產價格時,法院可能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關提供意見。鑑定協助法院理解專業事實,但不會代替法院解釋契約、分配舉證責任或作成法律判斷。
是否進行鑑定,先看待證事項有沒有專業判斷的必要,也要確認現有資料是否足以回答問題。當事人聲請鑑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應表明鑑定事項。只提出「請鑑定有無責任」,通常還需要再拆成可以由專業人員回答的具體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6 條,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決定人數。法院選任前可以命當事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時,法院原則上依合意選任,但認為人選顯不適當者除外。法院也可以撤換已選任的鑑定人。
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囑託機關或團體進行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實際受託對象會依專業領域與案件需要決定,不宜預設某一類案件必然由單一機關承辦。
當事人自行委託專業人士出具的報告,與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所作的鑑定不同。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 1778 號民事判決指出,訴訟外自行委託的專業報告雖非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法院仍可將其作為書證,踐行調查程序後判斷證明力;不能只因是自行委託,就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
法院通常會先向預定受託的鑑定人、機關或團體詢問能否承辦、所需資料及費用。報價可能受到下列事項影響: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3規定,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預納款應專用於該事件的預納項目,有剩餘時在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因此,費用應以法院通知、受託單位報價與核定內容為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 94 條之 1,訴訟行為需要支出費用時,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當事人不預納,法院得不進行該項訴訟行為。若因此使訴訟無法進行,經通知他造墊支仍未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可以續行程序,逾期則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實際期限仍應依個案中的法院通知處理。
誰先預納,不等於案件終結後一定由誰負擔。預納處理的是訴訟進行中的資金需求,最後的費用分配則依判決或裁定另行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至第 340 條沒有替所有鑑定設定相同的完成日數。個別機關另有作業期限或排程者,依其規定及法院函文辦理。一般會影響時程的事項包括:
若鑑定問題尚未確定、資料不完整、現場狀態已改變,或受託單位無法承辦,程序會增加往返。案件時程應以法院紀錄與鑑定單位回覆更新,不宜用其他案件的月份直接推估。
常用資料包括現場圖、照片、監視或行車影像、車損位置、道路與號誌資料、車速或車載資料、警詢紀錄及事故後檢查資料。要先確認鑑定事項是事故成因、碰撞順序、車速、機械故障,或特定處置與結果的關係。
通常需要完整門診、急診與住院病歷,以及護理、手術、麻醉、用藥、檢驗、影像、會診及轉診紀錄。依醫療法第 98 條,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辦理的醫療鑑定包括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當事人不是直接以個人名義向醫事審議委員會提出司法鑑定申請。
可能需要契約、設計圖、施工圖、變更文件、估價單、施工與監造紀錄、驗收資料、現況照片、修繕紀錄及進入現場的條件。若現況已修復或拆除,應確認鑑定人還能根據哪些保存資料判斷原因與修復範圍。
筆跡或印文比對通常需要爭議文件原本與適合的比對樣本,影本或樣本數量不足可能限制判斷。會計鑑定須先界定期間、科目與交易,再提供帳冊、憑證、契約、銀行紀錄及電子資料。不動產估價則要確認估價目的、基準日、權利狀態與標的現況。
依民事訴訟法第 335 條,法院得命鑑定人提出書面意見;鑑定書需要說明時,也可以命鑑定人到場說明。第 337 條另規定,法院可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鑑定人經許可也可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
閱讀鑑定報告時,可以核對:
若報告未回應問題、資料基礎有缺漏、計算或前提需要釐清,當事人可以具體指出並聲請說明、補充或另行調查。是否有必要再進行鑑定,仍由法院依爭點、既有證據及所提理由決定,不因一方不接受原結論就必然重新鑑定。
鑑定人處理專業事項,法院則綜合全部證據認定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其判斷不得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並應在判決記明理由。
最高法院114 年度台上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也說明,法院可以審酌鑑定人依特別知識提出的意見,再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法院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並就鑑定意見決定取捨後,不能只因結果與一方主張不同,就認為取捨不當。
報告可能支持一方的全部主張、只支持部分事項,也可能因資料不足而無法判斷。鑑定結論與法律責任仍是不同層次:例如工程報告說明瑕疵原因與修復方式後,法院還要依契約及法律判斷責任歸屬;醫療鑑定說明醫療常規後,法院仍要判斷注意義務、因果關係與損害。
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屬於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雙方各有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依第 79 條,法院可按情形命雙方依比例分擔、由一方負擔,或各自負擔所支出的費用。
費用分配也可能受其他規定影響。依第 81 條,勝訴方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的行為,或敗訴方依當時訴訟程度確有必要的行為,其所生費用可由法院酌情命勝訴方負擔全部或一部。依第 82 條,當事人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使訴訟延滯,即使勝訴,也可能負擔延滯所生費用。
終局裁判若只記載費用負擔比例,尚未確定實際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可在訴訟終結後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提出費用計算書及費用證明。先前預納的金額、法院核定的必要費用與終局分配,應分開核對。
鑑定費取決於問題範圍、資料數量、現場或實驗需求及受託單位報價,沒有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數額。鑑定期間也受到選任、預納、資料補充、會勘及說明程序影響,應依個案進度更新。
法院鑑定、訴訟外專業報告、鑑定人到庭說明及審查鑑定意見,各有不同的程序與證明作用。法院最後仍須綜合全部證據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並依訴訟費用規定分配法院核定的鑑定費。
※ 本文說明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不是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個別鑑定機關的費率、受理條件及作業時間可能調整,仍應以法院通知與承辦單位回覆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