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聘請律師、繳了裁判費,案件總算進入法院。法官第一次開庭後告訴您:「這個案子需要鑑定。」當事人這時才驚覺——鑑定費可能比律師費還高,而且要等好幾個月才有報告。
多數人在算訴訟成本時只想到裁判費與律師費,完全沒把鑑定列入。但實務上,工程糾紛、醫療糾紛、車禍責任,往往非鑑定不可。本文把鑑定的真實成本攤給您看,讓您在進場前先有預算與時間的合理預期。
當案件爭點涉及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如建築結構、醫療常規、筆跡比對、機械故障原因),法官沒有這些領域的專業,無法單憑卷宗判斷。這時就需要委託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或專家提供意見,稱為「鑑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以下,鑑定人由法院選任。鑑定報告是法院認定事實的重要參考,但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的自由心證原則,法官不一定要全盤採納——這是後面要詳細談的風險之一。
以下費用為實務常見區間,實際依鑑定機構公告標準與案件複雜度而定:
實務上常見的尷尬情境:當事人為了一筆 30 萬的裝修糾紛提告,結果法院聲請工程鑑定要先預繳 20 萬鑑定費。算下來鑑定費接近求償金額,案件變成「為了討 30 萬要先付出近半的成本」。這就是為什麼有些律師會建議當事人放棄鑑定、改採和解的原因。
鑑定流程通常包含:
每一步都要時間,訴訟在這段期間幾乎停擺,案件整體時程因此拉長半年到一年。
把預期回收金額與鑑定成本擺在一起算:回收 100 萬,花 30 萬鑑定可能值得;回收 20 萬,花 30 萬鑑定就明顯不划算。實務上常見變通做法是先把鑑定成本估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打。
鑑定費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由敗訴方負擔。但別高興太早——前提是您要勝訴,而且勝訴後對方要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才真的拿得到。否則就只是法院判給您,實際還是您自己出。
鑑定的問題寫得好不好,直接影響結論的有用性。律師會協助:
鑑定是訴訟中重要的事實認定工具,但同時也是重大的時間與金錢成本。提告前務必把這項成本納入評估,別等到法官要求鑑定才驚覺超出預算。
若您有訴訟前的成本評估需求,或對鑑定報告結果有疑慮,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張倍齊律師會誠實估算您案件的整體成本(含鑑定),並建議是否值得進場。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