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82|同居伴侶有繼承權嗎?遺囑、保險、信託與醫療決定|節目筆記

10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82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依現行民法、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險法及信託法校正。

本集收聽與收看

同居時間不會產生法定繼承權

依民法第 1138、1144 條,未辦結婚登記的同居伴侶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共同生活多年、共同負擔生活費或親友都知道伴侶關係,都不會因此自動取得配偶身分。

配偶原則上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列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但也可能因第 1145 條事由喪失繼承權,或在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因此,「配偶在任何情況都有繼承資格」並不精確。

生前繼續扶養與酌給遺產

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這項制度不等同法定繼承權,也不是固定金額的生活費。

能否適用,會涉及扶養是否具有持續性、雙方經濟與生活關係、遺產狀況及親屬會議程序。共同居住本身不足以保證取得遺產。

遺囑與受遺贈

立遺囑可將財產遺贈給同居伴侶,但遺囑必須符合法定方式,也會受到特留分規定限制。遺囑人可依民法第 1219 條隨時以遺囑方式撤回;前後遺囑牴觸時,依第 1220 條僅在牴觸部分把前遺囑視為撤回。

因此,舊遺囑不一定全部失效,新遺囑也不一定排除所有原有安排。仍須比對各份遺囑、財產標的、作成時間及特留分。

保險受益人指定

依保險法第 110 至 113 條,要保人可以指定死亡保險受益人;有指定受益人時,死亡保險金原則上不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要保人未聲明放棄處分權時,仍可依契約或遺囑處分受益權,但未通知保險人不得對抗保險人。

保險安排是否能變更,須確認要保人身分、契約內容及是否放棄處分權,不能概括為一定可改或一定不能改。

信託條款決定能否變更

信託法第 3 條規定,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如信託行為未保留權利,委託人原則上不得自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經受益人同意時另論。信託利益歸屬與終止方式也會受信託條款及第 62 至 65 條影響。

因此,信託不是一律可以撤回,也不是設定後必然不能調整。判斷時要直接查看信託契約、受益人、保留權利及信託財產。

醫療決定依病人意願與個別法規處理

配偶並沒有適用所有醫療情境的單一「重大醫療決定權」。病人自主權利法以病人本人知情、同意及預立醫療決定為中心。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本人無法表達時,代理人依第 10 條聽取告知、簽具同意書,並依預立醫療決定表達意願。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在末期病人無法表達、且未簽署意願書的特定情形,才依最近親屬順序處理,配偶列在第一順位。這項規定不能擴張成配偶對所有醫療都有最終決定權;急救、手術同意及預立醫療決定各有不同規定。

相關閱讀

※ 本頁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個案法律意見。繼承、遺囑、保險、信託及醫療決定各有不同主體與生效條件,須分項確認。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