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62|遺囑可以撤回嗎?後遺囑、抵觸行為與破毀塗銷的效力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62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說明立遺囑後如何改變原來安排。遺囑人可以撤回全部或部分遺囑,但普通談話、後立遺囑、處分財產與破毀文書的法律效果不同,應依民法第 1219 至 1222 條分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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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可以隨時撤回遺囑

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 1189 條所列遺囑方式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遺囑,各自有法定要件。

因此,遺囑人平常向親友表示「原來的遺囑不算」或請他人轉告,若沒有符合任何遺囑方式,通常不能單靠這段談話產生第 1219 條的撤回效力。這和第 1195 條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依見證、筆記或錄音密封等要件作成的口授遺囑不同。

後立遺囑只在牴觸範圍影響前遺囑

遺囑人可以再依適法方式作成遺囑,明白撤回先前遺囑。即使後遺囑沒有使用「撤回」字樣,民法第 1220 條也規定,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前遺囑在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前遺囑與後遺囑沒有牴觸的部分,原則上仍可能並存。判斷時應確認每份遺囑的日期、形式、財產範圍、受益安排與可否同時履行,不能只因存在後遺囑就認定前遺囑全部失效。

遺囑後的行為可能與內容牴觸

民法第 1221 條規定,遺囑人在作成遺囑後所為行為與遺囑相牴觸時,牴觸部分視為撤回。例如遺囑指定某一不動產給特定人,之後遺囑人自行把該不動產出售,可能涉及後行為與遺囑內容是否能同時存在。

是否牴觸仍須查遺囑如何描述財產、後行為的內容與完成時間。只有暫時出租、設定擔保、變更帳戶或減少部分存款時,法律效果未必都和出售指定財產相同,不宜只從財產餘額變動推定撤回。

故意破毀、塗銷或記明廢棄意思

民法第 1222 條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意思時,遺囑視為撤回。條文要求遺囑人的故意與法定行為,因此,文件因保管不慎毀損、搬遷遺失,或由他人在未獲授權情況下破壞,不能直接和第 1222 條的撤回等同。

若只塗銷部分文字或只撤回部分安排,應進一步判斷剩餘內容能否辨識、形式是否仍符合規定,以及受影響範圍。增刪自書遺囑內容時,也應注意民法第 1190 條關於註明處所、字數及另行簽名的規定。

指定財產在死亡時已不存在

遺囑指定的帳戶存款、不動產、股份或其他財產,之後若發生消費、出售、轉換或滅失,可能同時涉及遺囑解釋、第 1221 條的後行為牴觸,以及遺贈標的在繼承開始時是否仍屬遺產。

民法第 1202 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財產為遺贈,而該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該部分遺贈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時,全部遺贈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依其意思。若遺囑寫的是從全部遺產給付一定金額,或明確指定某帳戶內的特定存款,可能得到不同解釋。

帳戶餘額減少本身不足以回答全部問題。仍要查看遺囑原文、資金流向、財產是否只是轉換形態、死亡時的遺產內容,以及遺囑是否另有不足額時的處理安排。

撤回與遺囑無效、遺失不同

撤回是有效遺囑作成後,因遺囑人的後續意思或行為而失去全部或部分效力。遺囑無效通常涉及立遺囑能力、法定方式或內容違反規定;遺囑正本遺失則可能涉及文件真實、內容與是否故意破毀的證明。三者的爭點與證據並不相同。

爭議時通常需要核對的資料

如果遺囑人希望更改安排,可依自身情況選擇適法遺囑方式,清楚記載撤回範圍、前遺囑日期及新的財產安排,並妥善處理各份遺囑的保管資訊。

法規來源

延伸閱讀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針對特定事件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應依遺囑原文、法定方式與財產變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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