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遺贈拋棄與遺產處理程序示意圖
可以。依民法第1206條,受遺贈人可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拋棄的效力溯及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被拋棄的遺贈財產仍屬遺產,再依遺囑其他內容或繼承規定處理。
遺贈拋棄與拋棄繼承的身分、期間、程序及效果不同。受遺贈人若同時也是繼承人,只拋棄遺贈時,法定繼承權仍須另行處理。
| 項目 | 遺贈拋棄 | 拋棄繼承 |
|---|---|---|
| 身分 | 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 | 依法取得繼承人身分的人 |
| 主要依據 | 民法第1206條 | 民法第1174條 |
| 時間 | 立遺囑人死亡後;另可能被利害關係人催告限期表示 |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
| 程序 | 法條未規定一律向法院聲請 |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 效果 | 溯及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該財產仍屬遺產 | 脫離該次繼承關係 |
同一個人可能同時具有兩種身分。例如,父親以遺囑把特定房屋遺贈給子女甲,而甲也是法定繼承人。甲表示不要房屋,只處理該項遺贈;拋棄繼承則要依第1174條另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至於拋棄繼承後能否仍依遺囑取得財產,須依遺囑內容及具體法律關係判斷。
民法第1206條未規定受遺贈人須在三個月內拋棄。第1174條的三個月期間只適用於拋棄繼承。
不過,民法第1207條允許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受遺贈人在期間內表示是否承認遺贈。期限屆滿仍無表示時,視為承認遺贈。
收到催告後,應確認期限是否合理,並在期限內留下明確表示。沒有回覆,法律效果可能和受遺贈人原本的想法不同。
民法沒有要求遺贈拋棄一律向法院聲請,但實際處理仍要避免只有口頭表示。書面內容應足以辨識立遺囑人、遺囑及拋棄人,並具體說明拋棄的是哪一項或哪些遺贈,清楚表達不接受的意思。
書面還應保留日期、簽名及送達證明,並依案件情形送交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負責交付遺贈的人。
若受遺贈人已明確表示承認,或遺贈已辦理登記、交付,應先確認承認、受領及後續處分的法律效果,再判斷第1206條是否仍可適用。稅務申報及登記如何處理,也要分別查明。遺贈標的有債務、占用、共有或其他負擔時,則應先確認財產現況,再決定如何處理。
依民法第1208條,經拋棄的遺贈財產仍屬於遺產。後續要通讀整份遺囑,確認是否已指定備位受遺贈人、是否有涵蓋其餘遺產的分配條款;遺囑沒有其他處分時,再依繼承規定確認由哪些繼承人承受。
準備拋棄遺贈時,先確認自己是否同時具有繼承人身分,再界定要放棄的是特定遺贈或整體繼承關係。兩種制度的期限、程序及效果不同;需要處理繼承人身分時,可另參考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期限及法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