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示意圖
可以指定,但民法第1093條把指定權限於「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或母」。父或母一方不能藉此排除另一方依法仍可行使的親權。
若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仍能依法行使及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仍由生存的一方行使親權。此時尚未進入第1093條由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情形。
父母原則上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權利義務。一方不能行使時,由另一方行使;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時,依民法第1091條應置監護人。
遺囑指定的作用時點,是最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父或母死亡後。若父母仍在世但均不能行使,遺囑尚未生效,監護人須依民法第1094條等規定確認。
因此,立遺囑前要先確認子女是否仍未成年、目前由誰依法行使親權,以及另一方父或母是否仍生存並能行使。指定人選是否願意且適合擔任監護人,子女的居住、就學、醫療及財產管理如何安排,也要分別考量。
父母離婚時,子女權利義務由誰行使,應依親權相關規定處理;遺囑指定監護人則適用於民法第1093條所定的情形。
遺囑指定監護人後,程序並未完成。依民法第1093條,被指定的人應在知悉自己是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若遺囑沒有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監護人還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共同開具財產清冊。被指定的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向法院報告,視為拒絕就職。
依民法第1099條,監護開始時,監護人應會同依法指定的人,在兩個月內開具未成年人的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延長。在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以前,依第1099條之1,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的行為。
立遺囑人最好事先與人選討論。監護工作包含生活照顧、法律代理及財產管理,選擇人選時應同時考量親屬關係、年齡、健康、居住地、家庭狀況及照顧意願。
遺囑指定仍受監護人資格規定限制。依民法第1096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的人、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的人,以及失蹤者,不得擔任監護人。
遺囑除了寫明人選,還要事前確認意願,並檢查指定人是否有民法第1096條所列的不得任職情形。人選先死亡、不能任職或拒絕就職時,則回到法定程序處理。
父母死亡而沒有遺囑指定監護人,或指定的人拒絕就職時,民法第1094條先依下列順序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沒有前三款監護人時,法院可依聲請,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選定適當監護人,並可指定監護方法。在法院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
遺囑指定人選時,姓名、身分及聯絡資料應足以辨識。第一人選先死亡、失去能力或拒絕就職時,依民法第1094條確認法定監護人或進入法院選定程序;遺囑所記備選意向可供參考,實際人選仍依該法定程序確定。
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子女取得的遺產仍屬子女財產,監護人負責依法管理及代理,並不因此取得財產所有權。
若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在特定法律行為中利益衝突,民法另有特別代理人的規定。遺產規模較大,或希望資金分期用於教育、醫療及生活時,則可另外評估信託或遺產管理安排。
遺囑指定監護人之前,應先確認指定權屬於哪一方、另一方父母是否仍能行使親權,以及被指定人是否具備資格並能依法完成法院報告。第一人選不能任職時如何依法處理,以及子女財產如何管理,也應分別規劃;遺囑本身仍須符合法定遺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