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二手商品瑕疵檢查與退貨減價示意圖
網路購買二手手機、相機或家電,收到後才發現功能異常,買方不一定只能自行承擔,也不一定都能在七日內無條件退貨。賣方是偶爾出售自用品的個人,還是以販售商品為營業的企業經營者,會影響消費者保護法是否適用;商品原有瑕疵或單純不符合買方期待,則涉及不同的退貨依據。
賣方是企業經營者,而且消費者在訂約前未能檢視商品時,才可能進一步適用通訊交易的七日解除規定。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則可能適用於一般買賣,包括個人間的二手交易。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原則上得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其中只有通訊交易另有行政院所定合理例外情事的限制,訪問交易不適用這項例外。
這項規定的前提,是交易一方屬於消費者,另一方是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企業經營者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的人。以個人帳號刊登商品,仍可能因長期、反覆進貨販售而被認定具有營業性,須依實際經營狀況判斷。
通訊交易還要求消費者在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訂約。在拍賣平台聯繫後改為面交,並由買方現場檢視商品才決定成交的情形,是否仍屬通訊交易,要看契約何時成立及當時能否檢視商品。雙方曾在網路上聯絡,並不足以直接適用七日解除權。
相對地,一般人偶爾在社群或拍賣平台出售自己的舊物,不會僅因該筆交易就成為企業經營者。買方若只是收到後改變心意,不能以「網路買的」為理由,要求個人賣家適用七日解除。
即使賣方是企業經營者,也要確認通訊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行政院所定合理例外,以及賣方是否依法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提供該項資訊時,七日期間自提供資訊的次日起算;但從原本七日期間的起算時點起已逾四個月,解除權仍告消滅。商品瑕疵擔保則有不同要件與期間。
民法第354條規定,商品在危險移轉時,應具備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及賣方保證的品質;價值或效用減少的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二手商品本來可能有折舊、刮痕或電池耗損,如果賣方已清楚揭露,價格也反映現況,仍要依具體程度判斷是否構成瑕疵。
但賣方宣稱功能正常,商品交付時卻無法開機;表示鏡頭無霉,買方檢查後發現交付前已有明顯霉斑;或刻意遮蔽泡水、重大維修與關鍵零件更換紀錄,就可能涉及物之瑕疵擔保或保證品質不符。
商品是否有瑕疵,應以雙方約定及交付時狀態判斷。買方使用後摔落、進水或自行拆修造成的故障,不能轉由賣方負責;但瑕疵在交付前已存在,只是之後才顯現,仍可能主張權利。二手物的新舊程度會影響合理期待,卻不會讓賣方可以隱瞞已知的重要問題。
個人間可以就二手物現況及擔保範圍作約定。依民法第355條,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者,賣方不負擔保責任;買方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瑕疵,且賣方未保證商品無瑕疵時,賣方同樣不負擔保責任。但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後一項限制。
不過,「售出不退」不能當作隱瞞瑕疵的概括免責。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賣方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該特約無效。賣方若知道主機板故障,卻只寫「依現況出售」而不揭露,這項文字不足以排除責任。
買方在交易前宜保存商品頁面、照片、功能描述、聊天紀錄及賣方保證;面交時可以依商品性質完成合理檢查。賣方也宜把已知狀態具體寫出,例如「電池健康度百分之七十五」、「右側按鍵無反應」,比只寫「二手有使用痕跡」更能界定契約內容。
依民法第356條,買方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商品;發現應由賣方負責的瑕疵時,應立即通知。若瑕疵不是通常檢查可以發現,則應在日後發現時立即通知。買方怠於通知,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外,依法視為承認所受領的商品;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依民法第357條不適用這項規定。
通知時應具體說明故障現象、發現日期及希望採取的處理方式,並附照片、影片、檢測報告或維修估價。不要在送修、拆機或丟棄商品後,才只用一句「東西是壞的」要求全額退款;如果檢測會改變商品狀態,宜先通知賣方並保存檢測前後紀錄。
民法第365條另設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權利的期間:原則上自依第356條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商品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六個月的限制不適用。個案仍要同時確認通知何時到達,以及是否另有保固或契約期間。
依民法第359條,商品有應由賣方負責的瑕疵時,買方原則上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少價金。例如瑕疵程度輕微、商品仍可正常使用,要求整筆交易回復原狀是否適當,就要依商品價格、瑕疵影響及修復可能性判斷。
如果商品欠缺賣方保證的品質,或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民法第360條另規定買方得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買方也可以不解除契約或不減價,直接請求賠償。修理費、檢測費或其他損害是否必要且與瑕疵有因果關係,仍應提出單據及說明。
賣方可以依民法第36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買方表明是否解除契約;買方未在期限內解除,會喪失解除權。買方主張解除時,也要能返還商品及配件。商品已經使用、受損、改裝或無法返還,會影響回復原狀及責任計算。雙方若同意退貨,宜書面確認退款金額、運費、交付方式、配件狀態及完成退款的時間。
二手交易爭議的判斷,取決於商品交付前就存在什麼問題、賣方曾承諾什麼,以及買方何時檢查並通知。賣方是個人或企業經營者,會影響消費者保護法是否適用;即使沒有七日解除權,買方仍可能就未揭露的瑕疵主張民法權利。
買方收貨後依法負有從速檢查及通知義務;賣方也要把已知瑕疵具體寫清楚,「二手商品概不退換」無法取代對商品狀態的說明。成交方式、賣方身分、瑕疵何時存在及買方何時知悉,會共同決定可否解除、減價或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