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OCT 2026 張倍齊律師
配偶名下有公司股權,離婚時不代表另一方可以直接取得一半股份。若適用法定財產制,通常要先確認哪些股權屬於應計算的婚後財產、價值多少,再與雙方其他財產及債務一起計算剩餘財產差額。登記資本額、當初出資金額與股權在應計價日期的價值,也不是同一件事。
法律護身符EP512〈離婚時,公司股權我有一半?〉談到這類爭議。本文進一步說明,當公司沒有公開股價時,應如何檢查估值,以及為什麼取得鑑價報告後仍有需要釐清的問題。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等,另有排除規定,並可能涉及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
所以要先查股權取得時間、資金來源與是否仍存在,不能只看登記在誰名下,或公司是否在婚後成立。確認應列入計算後,也不是直接把公司資產全部算成股東個人的財產;公司與股東的財產應予區分。
舉一個單純計算例子:假設雙方依法應計算的剩餘財產,已各自扣除應扣債務,分別為1,000萬元與400萬元,且沒有調整分配的事由,差額600萬元原則上平均分配,較少的一方可請求300萬元。這與要求移轉對方一半持股,是不同的請求。
公司設立時的出資,可能經過多年營運而增加或減少。公司名下即使有不動產,也可能同時負有貸款、應付款或其他負債;只加總資產,不處理負債,會高估股權價值。
依公司型態及資料,估值可能涉及資產、負債、營運獲利、可比較交易與持股比例等。哪些因素適用、如何計算,須由具體資料與估值方法支持,不能只憑資本額乘上持股比例,就當作法院必然接受的結論。
配偶提出的財產清單若只寫「投資某公司100萬元」,應再確認這是原始出資、帳列金額,還是已按適當日期評估的股權價值。這一步往往比直接爭執分配比例更有影響。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涉及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其中包括多家旅館事業的投資價值。原審採用鑑價報告計算,但最高法院認為,法院仍須調查鑑定意見的依據,不能只因出自專業人員,就將認定事實的責任交給鑑定人。
該案報告使用資產及市場資料估價。最高法院指出,土地、建物單價及裝修成本的來源需要交代;比較交易的時間、地點、房間數、裝潢與客群等差異,也不能省略說明。原審確定的計價基準日是起訴時,而鑑價報告完成於104年1月18日,委託日為103年4月15日,兩造對基準日價值又爭執激烈,最高法院因此認為原審應就鑑估價值的具體判斷依據、計算方式與理由詳為調查說明。
最高法院因此將相關部分廢棄發回,並未在該判決中替雙方決定最後股權價值或應分配金額。本文尚未確認發回後結果。這件判決可以用來說明鑑定依據必須接受檢驗,不能被寫成某一種估值方法一律不合法,或所有公司都必須採相同方法。
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夫妻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法應追加計算的婚後財產,則另有以處分時為準的規定。
因此,分居日、提出離婚要求的日期、鑑價報告出具日,不一定就是法律上的計價基準。公司在訴訟期間取得新資產、出售重要設備或營運惡化,都可能使不同日期的價值出現差距。委託鑑價時應先確認要估哪一天,並要求說明使用較晚資料時如何處理時間差異。
可先備妥婚姻及離婚程序日期、公司名稱、已知持股與取得資料、出資或買賣紀錄、歷年財務報表,以及已取得的估值資料。若帳冊掌握在對方或公司手中,應向律師說明缺少哪些資料、希望證明什麼,再評估合法取得或透過法院調查的方式;不是提出請求就能取得所有公司文件。
收到鑑價報告後,可逐項核對基準日、持股比例、資產負債資料、比較案例來源及計算過程。對報告有疑問時,提出具體漏項或計算問題,比只主張金額太高、太低,更有助於後續調查。
剩餘財產請求本身另有期限,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也同樣消滅,任一期間屆滿即須面對時效問題,不宜因等候公司資料而擱置。一般分配架構可參考官網離婚財產文章;涉及公司估值時,則應另就財產範圍、基準日及鑑定方法準備證據。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