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可能在不經意間簽署了各式各樣的契約,例如申辦電信門號的申請書,或是投保時的保險契約。然而,有一種契約,民眾在簽署時通常會更有「簽約」的意識,那就是「和解契約」。和解契約之所以常見,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無論是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一旦不幸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受傷或車輛毀損,雙方若能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便很可能需要簽訂一紙和解契約來解決紛爭。
雖然和解看似是解決糾紛的便捷途徑,許多人也可能因為其普遍性而掉以輕心。尤其在事故發生後的混亂或急於了事的氛圍下,當事人可能未能充分理解和解契約中每一條款的深遠涵義及其潛在的法律後果。這種因情境壓力或對法律的陌生而產生的疏忽,往往是日後衍生更多問題的開端。因此,本文旨在揭示和解契約中常被忽略的關鍵細節,協助民眾在簽署前能有更全面的認識與準備。
和解契約的核心精神,往往在於雙方當事人各退一步,以終結爭議。在條款文字中,經常會見到諸如「雙方互相拋棄民事請求權」或「雙方互相拋棄刑事權利」等類似的表述。這些文字看似簡單,實則具有重大的法律效力。一旦簽署,即代表雙方同意,未來均應依照和解契約的內容履行,過往的種種糾紛,原則上便一筆勾銷,不能再行追究。這類條款的最終性,尤其在民事權利方面,需要特別留意。
(一) 民事權利可約定拋棄,但刑事告訴權無法預先放棄
在理解「拋棄權利」時,首要之務是區分「民事請求權」與「刑事告訴權利」。一般而言,民事上的權利,例如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透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在和解契約中約定拋棄。然而,刑事告訴的權利,情況則有所不同。
1. 法院實務怎麼說?——刑事告訴權不可預先拋棄的原則
根據我國法院的實務見解,刑事案件的告訴權利,特別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等),是不能「預先拋棄」的。這意味著,即使和解契約中白紙黑字寫明雙方拋棄一切刑事告訴權,若在簽署和解時,刑事案件尚未提出告訴,那麼受害的一方理論上仍保留事後提起刑事告訴的權利。
這樣的法律見解,並非法院恣意而為,其背後蘊含著對公共利益的考量。民事糾紛多涉及私人之間的權益分配,而刑事案件,即便屬於告訴乃論,也牽動著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與社會秩序的維護。若允許個人在刑事案件發生之初、國家司法系統尚未介入調查前,便能透過私人協議完全排除提出告訴的權利,可能變相鼓勵私了,甚至讓加害者得以用金錢或其他利益規避應有的刑事責任,這與刑事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本旨相悖。因此,法院傾向認為,在刑事告訴尚未提出前,預先拋棄告訴權的約定是無效的。這一點,對於期望透過和解一勞永逸解決所有爭端的人來說,至關重要,也往往最令人感到意外。
2. 已提告vs.未提告:對和解的影響
刑事告訴權能否在和解中有效處理,關鍵在於「告訴是否已經提出」。
如果刑事案件(此處主要指告訴乃論之罪)已經由被害人向檢警機關提出,那麼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間點內(通常是地方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是可以撤回告訴的。此時,和解契約中約定撤回刑事告訴,並實際履行撤回程序,便能有效終結該刑事案件。
然而,如前所述,若在簽署和解契約時,刑事案件根本還沒有提出告訴,那麼即便契約中寫有「拋棄刑事告訴權」的條款,對方事後仍有可能向檢警機關對您提出刑事告訴。許多人對此感到不解甚至憤怒:「明明已經和解了,也寫清楚拋棄權利了,為什麼他還可以告我?」根本原因就在於法院認為刑事告訴權利不能「預先」拋棄。
這種法律上的區別,也間接影響了當事人在處理和解時的策略。若確實存在刑事責任的可能,且希望徹底解決,那麼在刑事告訴提出後再進行和解,並要求對方當庭或書面撤回告訴,相較於在提告前僅以一紙和解書約定拋棄告訴權,更能確保刑事爭議的了結。
(二) 如何應對「和解後仍可能被告刑事」的窘境?
面對「刑事告訴權無法預先拋棄」的原則,許多人在簽署和解時不免感到擔憂。雖然根據經驗,超過九成的人在簽訂和解書、拿到賠償金後,通常不會再違背和解意願去提起刑事告訴,因為即使提告,檢察官也可能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而給予緩起訴等較輕的處分。但終究還是存在程序上需要再次應訊的風險與麻煩。
1. 自保之道:預簽「刑事撤回告訴狀」
為降低此類風險,實務上有一種常見的作法:在簽訂和解契約的同時,可以請對方(即可能提出告訴的一方)預先簽署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這份文件由付款方(即可能被提告的一方)收執保管。萬一對方日後真的違反和解協議,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付款方即可將這份預簽的撤回告訴狀呈報給檢察官或法院,以證明對方已有撤回告訴的意思。
需要理解的是,這份預簽的「刑事撤回告訴狀」並不能使原先和解契約中「預先拋棄刑事告訴權」的約定變得有效,它無法阻止對方「提起」告訴的行為。它的作用更像是一種事後的補救措施與強力的證據,一旦對方提告,便能迅速促使案件因「撤回告訴」而終結。這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一種務實的自我保護方式。
2. 和解契約中的關鍵註記
除了預簽刑事撤回告訴狀外,在和解契約本文中,也應清楚註明雙方同意就本事件互相拋棄民事請求權,且就刑事部分,甲方(或乙方)同意不提起刑事告訴(或同意撤回已提出的刑事告訴),並註明已將簽署好的刑事撤回告訴狀交付予對方收執等字樣。這樣的記載,能更完整地呈現雙方當事人和解的真意,並強化前述預簽撤回告訴狀的證明力。這些細節的安排,展現了法律專業在預防風險和周全保障當事人權益方面的重要性。
雖然和解是解決紛爭的常用手段,但並非所有事項都能透過雙方的一紙和解契約來完全解決。當事人必須了解和解的適用範圍與限制。
(一) 刑事告訴想撤回?時間點與罪名要注意
即便刑事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以由告訴人撤回,但撤回告訴並非毫無限制。法律規定了撤回告訴的期限,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這意味著,如果案件已經進行到第二審(上訴審),即使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也無法再撤回告訴了。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簽訂的和解契約(例如關於民事賠償的部分)仍然有效,雙方也確實表達了和好、不願再追究的意願,但刑事程序仍會繼續進行。這凸顯了一個重要觀念:私人間的和解協議必須在公法(如刑事訴訟法)的框架下運作,其效力會受到法定程序的制約。當事人的和解意願雖能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卻無法凌駕於法律規定的程序之上。
(二) 當心!這些權利無法透過雙方和解處理
和解契約的效力,原則上僅及於簽約的雙方當事人,且僅限於他們之間可得處分的權利。有些事項,本質上就不是雙方當事人可以私下協議決定的。
例如,和解契約不能處理涉及契約外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倘若甲乙雙方簽訂和解,內容卻約定要免除丙方的某項責任,這樣的約定對丙方通常不生效力。又例如,某些涉及「身份關係」的事項,如親子關係的認定、婚姻關係的存續等,有其法定的程序與實質要件,並非雙方簽一紙和解契約就能任意創設、變更或消滅。
這提醒我們,和解契約有其作用的「管轄範圍」。它能夠有效地解決簽約方之間的私權糾紛,但當事人不能期望透過一份和解協議去處理超出其合法處分權限的事項,例如干涉第三人權益,或改變法律明定的身份秩序。若遇到涉及複雜權利關係或身份關係的糾紛,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以釐清和解的可行性與界限。
和解契約中,關於和解金的支付條款,是攸關雙方權益的核心內容,任何模糊或疏漏都可能成為新的爭議點。
許多人或許認為,和解金的支付不就是匯款或現金交付那麼簡單。然而,實務上,因支付細節約定不清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因此,和解契約中對於和解金的支付方式必須極度明確。
至少應載明:支付的總金額、收款人的確實姓名(若為公司則為公司全名)、收款的銀行帳號(若為匯款)、支付的幣別、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款,以及每一期的確切支付期限。這些看似瑣碎的細節,若未白紙黑字清楚約定,例如收款人帳號填寫錯誤、對於付款期限認知不同等,都可能導致款項未能順利交付,甚至被對方主張違約,進而破壞了原本意在解決紛爭的和解美意。可以說,在擬定付款條款時的嚴謹與精確,是避免未來因和解本身再生枝節的重要保障。
若和解金額較大,雙方可能會約定分期付款。此時,付款方固然能減輕一次性支付的壓力,但收款方則需承擔對方後續可能違約不付款的風險。「如果對方付了一期、兩期,第三期開始就不付了,怎麼辦?」這是許多收款人在同意分期時的隱憂。
除非對付款方有極高的信賴,否則在約定分期付款時,收款方應積極考慮加入相應的保障條款。例如,可以約定「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考慮約定「加速條款」(即若有一期未按時支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收款人可立即請求支付全部剩餘款項)。此外,若條件允許,尋求擔保(如由第三人提供連帶保證的「人保」,或提供特定財產設定抵押權的「物保」)也是降低風險的方式。
若未作此類安排,一旦對方中途停止付款,收款方可能需要再次為了這份「未完全履行」的和解契約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支付剩餘款項,這無疑是耗時費力的,也與當初希望透過和解迅速解決問題的初衷相悖。因此,涉及分期付款的和解,不僅是解決過去的糾紛,更像是建立了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收款方此時的角色近似於一位無擔保的債權人,必須審慎評估信用風險並預作防範。
許多人以為和解契約一旦簽訂,所有紛擾便塵埃落定。但和解契約是否真的牢不可破?
和解契約與其他契約一樣,一旦依法成立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拘束力。原則上,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反悔或單方面推翻和解內容。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維護契約的安定性與交易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當事人隨意撤銷已經達成的和解,那麼透過協商解決紛爭的機制將形同虛設,不僅無法有效疏減訟源,反而可能製造更多不確定性。因此,法律高度重視和解協議的執行力,鼓勵當事人信守承諾。
儘管和解契約原則上不得任意反悔,但法律也並非完全不問情由。如果在簽訂和解契約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是受到了對方的詐欺(例如對方提供了偽造的文件或虛偽不實的資訊,導致己方陷於錯誤而同意和解),或是受到了脅迫,而簽下了和解書,那麼法律允許受害的一方在特定條件下撤銷其和解的意思表示。
然而,主張撤銷和解並非易事。首先,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簽約時確實存在詐欺或脅迫等法定原因。其次,也是至關重要的一點,行使撤銷權有其法定的時效限制。根據民法規定,因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這個「一年」的時效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即使確實有可撤銷的原因,也可能喪失撤銷的權利。
由於證明詐欺、脅迫以及在時效內正確行使撤銷權,都涉及複雜的法律判斷與證據要求,通常屬於高度法律技術性的問題。因此,若在簽署和解後,懷疑自己可能受騙或受迫,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撤銷和解的空間及應如何進行,切勿拖延,以免錯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和解契約是解決紛爭的工具,但其內容的擬定與簽署,充滿了需要注意的法律細節。本文從「拋棄權利」的區辨、和解範圍的界定、和解金支付的明確性,到和解契約的悔約可能,逐一剖析了民眾在面對和解時,最應警惕的環節。
再次提醒幾個核心重點:當和解契約中出現「互相拋棄刑事權利」或類似字眼時,務必繃緊神經,理解「刑事告訴權利無法預先拋棄」的法院實務見解;若涉及已提出的刑事告訴,需確認該罪名是否為告訴乃論,以及是否仍在可撤回的期限內;和解金的支付方式、對象、帳戶、期限,以及分期付款若對方不付的處理機制,都必須詳盡約定,避免日後再生爭議。
雖然本篇文章已就常見的和解注意事項提供說明,但個案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也可能更為複雜。因此,在您準備簽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文件前,若有任何疑慮,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與協助,始終是最能保障您自身權益的作法。亮遠法律事務所樂意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協助您妥善處理相關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