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請法院「函調」取得關鍵資料

26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證據不足的困境:為何「舉證責任」如此關鍵?

在進入主題「如何請法院調取資料」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一個非常核心的法律概念——「舉證責任」。這不僅是法律系學生必讀的內容,更是每一位走進法院的當事人必須面對的現實。

一、認識「舉證責任」:訴訟勝敗的基石

(一) 「誰主張,誰舉證」:法律上的基本要求

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判斷是非對錯,憑藉的不是單方面的說詞,而是雙方提出的證據。所謂「舉證責任」,簡單來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當您在法庭上提出某項事實或主張時,法律就要求您必須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件事確實存在。

如果法院認為某件事情的舉證責任「分配到你身上」,意思就是,當您和對方各說各話,法官無法判斷誰是誰非時,就需要由您來證明您說的是真的。如果您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據,法官很可能就不會採信您的說法。

(二) 舉證不能的風險:當證據無法說話

那麼,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卻提不出證據,會有什麼後果呢?這就是所謂「舉證不能」的風險。當您無法用證據說服法官,證明您主張的事實為真時,法院通常就會做出對您不利的判斷。

因此,如何有效地蒐集並提出證據,往往成為訴訟勝敗的關鍵。

貳、當事人無法取得的證據:如何請法院「函調」?

了解舉證責任的重要性後,下一個問題便是:如果關鍵證據不在自己手上,該怎麼辦?這時,「函調」這個由法院協助調取證據的機制,就顯得格外重要。

一、啟動法院協助:何時可以聲請「函調」?

在許多情況下,重要的證據資料並非當事人可以輕易取得。此時,就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出面發函給持有這些資料的單位或個人,請他們提供相關文件。

(一) 實例解析: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讓我們先來看一個常見的例子: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 為何自行調查對方財產困難重重?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否則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必須結算婚後財產,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然而,要計算剩餘財產,首先必須知道雙方各自擁有多少婚後財產。但現實情況是,先生或太太到底名下有多少財產,彼此不一定知道。尤其在夫妻感情生變、準備離婚的階段,雙方感情不好,更不會把近況告訴另一方。可能偷偷買了股票、基金,或是在某家銀行開了新的戶頭存錢,甚至購買了儲蓄型保險,這些他方都毫不知情。

更重要的是,即使您懷疑對方隱匿財產,礙於「個資法」等法律規定,您也無法自行向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等單位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這時,個人力量的局限性就突顯出來,單憑一己之力,往往難以取得這些關鍵的財產證明。

2. 法院如何透過「函」請集保中心等機構調閱資料?(例如股票、存款)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法院發「函」給相關單位,例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簡稱「集保中心」)、各家銀行、保險公司等,查詢對方名下的財產資料。

以查詢股票為例,可以請法院直接發一個函文來給集保中心,問集保中心,雙方目前名下有多少股票,價值多少。」法院的一紙公文,其效力遠非個人請求所能比擬。

這些機構在收到法院的公函後,便會將查詢結果回覆給法院。這些資料一旦到了法院,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查閱這些調閱回來的資料,作為後續攻防的依據。如此一來,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時,就不會再像瞎子摸象一樣,只能憑空猜測。

(二) 「函詢」與「函調」:法院調查證據的利器

這裡提到的「函」,在法律實務上,我們常稱之為「函詢」或「函調」。所謂「函詢」,就是法院發公函向有關單位「詢問」某些事項;而「函調」,則是法院發公函要求有關單位「調取」特定的資料或文件。

無論是民事法院的法官,還是刑事案件偵查中的檢察官,都有權力行使這樣的方式來協助釐清案情。其主要目的,就是透過函詢或函調...讓這些資料能夠到法院、地檢署,使案件的事實能夠更清晰地呈現。

二、聲請法院調取資料的注意事項

雖然「函調」是一個非常實用的工具,但並非可以隨意濫用。在使用這項權利時,有幾個重要的觀念和前提必須注意,才能真正發揮其效用,避免造成反效果。

(一) 法院並非萬能助理:釐清自行蒐證與聲請法院調取的界線

首先,務必切記:「不要把法院當成是你的秘書或助理在用。」法院的資源是有限的,法官和檢察官的工作也非常繁忙。如果某些證據是您可以透過自身努力就能取得的,就不應該動輒要求法院代為調取。

1. 案例提醒:如個人病歷等可自行申請的資料

例如:有當事人因為車禍受傷,需要提出病歷資料來證明傷勢的嚴重程度及後遺症。

然而,個人的就醫病歷,當事人本人持身份證明文件,就可以向醫院或診所申請調閱。這種自己就能輕易取得的資料,如果還要大費周章地寫書狀請法院幫忙調,這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可能讓法官對您的案件留下不好的印象。

2. 避免濫用司法資源的重要性

因此,聲請法院函調的前提是,這些資料無法或不容易調取。如果只是因為懶惰,或是想規避自己蒐集證據的責任,而將所有蒐證工作都推給法院,並不適合。珍惜並合理使用司法資源,是每位訴訟參與者應有的態度。

(二) 資料關聯性:聲請調取的證據須與案情緊密相關

其次,您想請法院調取的資料,必須「跟這個案子真的有關聯」。法院不會漫無目的地為當事人調閱與案情無關的資料。

1. 如何向法院清楚說明調取目的?

因此,在向法院提出函調聲請時,您必須在書狀中清楚說明:

唯有清楚交代這些事項,法院才比較可能准許您的聲請。

2. 「大海撈針」式的聲請為何不可取?

切忌提出「大海撈針」式的函調聲請,例如空泛地要求法院調查對方「所有」的財產狀況,卻未指明具體機構或說明與案件的關聯性。這種漫無邊際的請求,不僅會被法院駁回,也顯現出您對案情準備的不足。函調的目的是為了取得「特定」且「必要」的證據,而非漫無目的的探索。

(三) 結果預期管理:調取的資料未必對己方有利

最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聲請法院函調前,最好對可能調閱到的內容有一定的預期,因為資料調回來有時候未必對我方有利,甚至不利,造成反效果。

1. 事前評估的必要性與風險考量

在決定是否聲請函調前,心理最好要有一個底,而不是抱著:「反正等法官調回來我再說。」如果只是抱持著「試看看」的心態,萬一調回來的資料反而對自己不利,那不僅白忙一場,還可能助長對方的氣焰,讓對方掌握了對您不利的證據。

2. 如何應對不如預期的調查結果?

一旦資料經由法院調閱回來,就會成為卷宗的一部分。在民事案件中,對方當事人也有權閱卷,自然也能看到這些資料。如果調閱結果不如預期,甚至對己方不利,就需要更謹慎地擬定後續的訴訟策略,思考如何解釋這些證據,或提出其他證據來平衡其影響。這時候,專業律師的協助就顯得格外重要,律師可以憑藉其經驗,評估不利證據的影響程度,並研擬相應的對策。

參、結論:善用「函調」機制,強化您的訴訟實力

訴訟的過程,很大一部分是在進行證據的攻防。當關鍵證據不在自己手中時,了解並善用法院的「函調」機制,確實能為您的案件帶來突破。

一、總結:有效運用法院函調的關鍵時機

綜合來說,要有效地運用法院的函調機制,應把握以下幾個關鍵前提:

(一) 確認資料為己方無法自行取得:該證據資料確實因為涉及第三方、隱私權保護或其他法律限制,導致您無法憑一己之力取得(「偏偏又是你手上拿不到的」)。

(二) 該資料對案情具有實質重要性:您所要調取的資料,必須與您在案件中想要證明的核心事實有直接且密切的關聯(「一定要跟你的待證事實相關」)。

(三) 對調取內容有合理預判,而非盲目聲請:在聲請前,應盡可能對調取結果有一定的評估與預期,避免調到對己方不利的證據(「心裡最好要有一個底」)。

二、專業建議:面對證據難題,尋求律師協助

雖然本文提供了關於聲請法院函調的基本觀念與注意事項,但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證據的蒐集與運用更是一門專業的學問。如果您在訴訟中面臨證據不足的難題,或對於是否應聲請函調、如何聲請、以及如何評估可能的風險等問題感到困惑,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不僅能協助您判斷是否有聲請函調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更能為您撰寫精準的書狀,清楚向法院闡明調取證據的理由與目的,提高聲請獲准的機率。此外,律師也能協助您評估調取資料後可能產生的各種情況,並預先擬定應對策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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