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劍拔弩張的法庭上,一份文件可能就是決定勝敗的關鍵。當對方律師呈上一紙對你不利的和解協議書、借貸契約、本票,甚至是外遇切結書,上面赫然有著你的簽名時,許多人的第一反應可能是:「這不是我簽的!」網路上也流傳著一種說法,建議在訴訟中「先否認筆跡再說」,似乎只要否認,就能將舉證的燙手山芋丟給對方,為自己爭取喘息空間。
然而,這個看似簡單的自保動作,在經驗豐富的律師與法官眼中,究竟是一步高明的棋,還是一場註定失敗的豪賭?輕率地否認筆跡,真的能讓您在訴訟中立於不敗之地嗎?本文將深度解析這個常見的訴訟迷思,帶您了解法院如何看待筆跡爭議,以及一個看似微小的否認,可能如何影響整個案件的走向與您在法官心中的可信度。
在訴訟攻防中,每一個主張與抗辯都應是深思熟慮後的策略。然而,「先否認筆跡」往往是出於直覺反應,而非策略考量,這其中潛藏著三大風險。
訴訟的核心,不僅是證據的比對,更是人與人之間信任的較量。法官在判斷時,除了冰冷的法律條文與證據,很大程度上也依賴對雙方當事人陳述「可信度」的評估。
當您面對一份文件,如果您的反應是游移的「我沒有印象」、「這好像不太像我的字」,而非斬釘截鐵地主張「這份文件是偽造的」,其實很難讓法官信服。畢竟,簽署一份攸關百萬賠償的切結書或重要的商業合約,與在社區櫃檯簽收包裹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重大法律行為,通常會留下深刻印象;後者則是日常瑣事,忘記情有可原。除非您能提出極具說服力的理由(例如,文件被夾藏在一大疊文件中誘騙簽署),否則含糊其辭的否認,只會讓法官對您的誠信打上問號。
更嚴重的是,如果在訴訟初期,您對每一項不利證據都採取「先否認再說」的態度,法官會將您的抗辯一一記在筆錄裡。如果後續透過調查,這些證據被逐一證實為真,這無異於讓法官一次次地「打你的臉」。這種行為會產生一種「誠信赤字」,這個赤字會像滾雪球一樣,在後續的訴訟過程中不斷累積。
在訴訟中更是如此。當案件進展到某些關鍵爭點,雙方都因年代久遠或事發於私密場域(如家庭、親友間的糾紛)而無法提出直接證據時,法官就必須依賴「自由心證」,判斷誰的說法比較可信。此刻,那個在訴訟前期不斷被證明說詞不實的一方,其陳述的可信度將遠低於對手。一個最初看似無關緊要的筆跡否認,最終可能導致您在決定勝敗的關鍵議題上,輸掉法官的信任,進而輸掉整個官司。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否認筆跡,對方就必須立刻啟動複雜的鑑定程序。但在此之前,法院有一個標準作業流程,那就是確認證據的「形式真正」。
所謂「形式真正」,用白話來說,就是法官在探究「這份文件內容代表什麼意義」之前,必須先解決一個更根本的「先決問題」:「這份文件本身是真的還是假的?它有沒有被變造、偽造?上面的簽名是不是本人所簽?」
因此,開庭時法官常會詢問雙方:「對於某某證據的真正性(或形式真正),有沒有爭執?」這並非隨口一問,而是在執行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這個程序就像一個過濾器,確保法院只花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去審理那些至少在「形式上」被確認為真實的證據。
如果您對一份文件的筆跡提出爭議,就意味著您對其「形式真正」提出挑戰。法院就必須暫停對文件內容的解讀,轉而先處理這個爭議。這個過程看似拖延了時間,但如果您是輕率、無理地否認,其實是在挑戰法院的程序效率,這不僅無法獲得訴訟利益,反而可能讓法官留下您在「延滯訴訟」的負面印象。
另一個常見的焦慮是,擔心對方僅憑一紙偽造的文件就將您告上法庭。然而,在真實的社會活動與法律行為中,完全沒有任何其他佐證的「孤證」其實相當罕見。
任何法律關係的形成,通常都有其「前因後果」。例如,一份貨款清償協議書,其前因可能是雙方曾簽訂的採購合約、往來的訂單、出貨單據,甚至是針對瑕疵品的退貨協商紀錄。又如,夫妻間的外遇賠償協議,通常也是基於先前抓到出軌的具體事證才會簽署。
這些環環相扣的周邊證據,會形成一張緊密的「敘事之網」。一份真實的文件會安穩地坐落在這張網的中心,被各種金流、對話紀錄、人證等線索牢牢支撐。反之,一份偽造的文件就像一個憑空出現的孤點,缺乏支撐它的脈絡,本身就顯得可疑。
因此,當原告提出一份欠款協議書而您否認簽名時,如果原告能進一步提出銀行匯款100萬元的「金流紀錄」,您的處境就會非常被動。此時,若您辯稱「那100萬元是對方送我的」,在沒有特殊親屬或交情的情況下,這種說法在法官聽來只會覺得不合常理、匪夷所思。
與其將所有希望寄託在攻擊「簽名」這一個點上,不如全面檢視對方提出的「敘事之網」是否完整、合理。同樣地,如果您是持有證據的一方,也不必過度擔心對方否認筆跡,只要您的證據鏈完整,能清楚交代文件的來龍去脈,法官通常能做出合理的判斷。
當一方堅決否認筆跡,且案件無法單純依靠周邊證據判斷時,法院就會啟動驗證程序。這個過程並不如想像中神秘,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途徑。
這是最直接、快速的方法。法官會請否認簽名的一方,當庭書寫爭議文件上的文字,例如姓名「張倍齊」,並依照原文件的格式(直書或橫書)重複書寫數次至十次以上。
(一) 鑑定單位的角色與理論基礎
如果當庭比對無法確認,或案情重大,法院就會將案件送交專業鑑定,這可謂驗證筆跡的常態。目前實務上,常委託的單位包括法務部調查局的文書鑑定科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筆跡鑑定的理論基礎在於,每個人的書寫習慣都是獨一無二的,經過長期練習已內化成一種不自覺的肌肉記憶。鑑定專家會從筆順、字體結構、佈局、間距,乃至於細微的勾、撇、捺等收尾動作,分析其中是否存在一致的個人特徵。
(二) 當事人已逝世時的變通作法
在繼承案件中,最常遇到的就是子女質疑過世父母的自書遺囑是偽造的。此時,當事人已無法當庭書寫,該怎麼辦?
法院對此有成熟的應對方法。法院會依職權或應當事人聲請,發函給相關單位,調閱逝者生前留下的筆跡資料。這些資料來源非常廣泛,例如:到銀行開戶的簽名樣式卡、投保時簽的保險契約、到中華電信申辦業務的申請書,甚至是到戶政機關辦理文件時的簽名。這些在日常生活中、無偽裝動機下留存的「歷史筆跡」,是極為可靠的比對樣本,能有效幫助鑑定單位判斷遺囑的真偽。
必須強調的是,即使是權威的鑑定報告,也並非決定勝敗的「萬靈丹」。有經驗的法官與檢察官,並不會100%僅憑鑑定報告就做出判斷。鑑定報告是重要的參考證據,但它仍然需要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法院在形成最終心證時,會將鑑定報告視為整個拼圖中的一塊,而非唯一的解答。試想一個情境:一份借款契約的筆跡鑑定報告是「無法判斷」,但被告卻在契約簽署隔天,帳戶就多了一筆與契約金額完全相符的款項,並且隨後用這筆錢購買了他觀望已久的汽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明確的鑑定結論,強而有力的周邊證據(金流與動機)也足以讓法官形成「確實有借貸事實」的強烈心證。
這也再次呼應前述的觀點:法院審理的是一個完整的「故事」,而非單一的「證據」。所有證據都必須能被合理地編織進這個故事裡,才能發揮其證明力。
回到最初的問題:「先否認筆跡再說」是高招還是險棋?從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這絕非高招,而是一步極度危險的險棋。
輕率地否認筆跡,不僅可能重創您在法官心中的誠信,更會啟動一連串您未必能掌控的驗證程序。在現代司法實務中,偽造文書並敢於拿到法庭上使用的情況,遠比一般人想像的要少。多數被呈堂的證據,背後都有其發生的原因與脈絡。
因此,正確的應對之道,絕非不負責任地將一切否認到底。當您在訴訟中遇到一份不利的文件時,您應該做的是:
1. 誠實回憶: 冷靜下來,仔細回想當時的情境,是否真的簽署過這份文件?在何種情況下簽署?
2. 全面檢視: 與您的律師一同檢視對方提出的所有證據,找出其中的矛盾與不合理之處。
3. 擬定策略: 爭執筆跡的真偽,應當是經過通盤分析後所做出的「策略性決定」,而非膝反射式的「起手式」。只有在您有充分理由與證據支持文件是偽造的情況下,才應以此作為攻防主軸。
訴訟是一場專業、細緻的角力。與其聽信網路上未經證實的建議,不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為您量身打造一套完整、有憑有據的訴訟策略,才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唯一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