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受的訓練,是追求精準,但法律問題本身,卻常常因為解釋上的模糊空間,而難有唯一的肯定答案。
人世間的事物千變萬化,法律條文再怎麼周延,也難以涵蓋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
(一) 以離婚事由為例:民法第1052條的彈性
民法第1052條關於離婚的規定,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1. 列舉的十種具體事由
該條文列舉了十種可以訴請離婚的具體事由,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等。
2. 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除了這十種具體情況外,法條還留下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何謂「重大事由」?法官的裁量權
問題就在於,什麼才算是「重大事由」?這並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答案。例如,有人可能認為「牙膏到底該從前面擠還是後面擠」是天大的事,足以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但法官可能完全不這麼認為。法條規定得再詳細,解釋上仍常有空間。
不同的法官,因為成長背景、生活經驗、價值觀的不同,對於同一件事的判斷也可能有所差異。
金錢價值觀差異是否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
例如,夫妻間對於金錢的價值觀不同。有些法官可能認為,這還不至於到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夫妻可以各自管帳就好。但另一些法官則可能認為,金錢使用是婚姻經營的關鍵,價值觀若嚴重不合,容易引發爭吵,破壞婚姻感情,進而認定構成重大事由。
因此,律師在評估案件時,通常會比較謹慎,可能會告訴您:「依照實務上的主流見解,這些行為『或許』會被認為構成離婚事由,但並非每個法官都能接受。」
一個訴訟案件的發展,充滿了變數。
您提出了對自己有利的事證,但對方並非木頭人,不會站著挨打。他也會檢視您的資料,反駁您的主張。
有時當事人會問:「律師,我的證據明明這麼齊全,為什麼您還是講得那麼保守?」甚至有些當事人會因此感到不滿,覺得律師為何不能給個「一定會贏」的保證。
(一) 律師的倫理規範與訴訟風險的不可預測性
首先,律師倫理規範不允許律師對案件結果做出保證,因為訴訟變數太多。其次,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可能存在瑕疵,或者當事人陳述的版本未必全面。這並非指當事人刻意說謊,而是人在陳述時,容易隱惡揚善,或認為某些事情不重要而略過。但這些細節,在律師聽來,可能就是疑點,需要進一步追問才能釐清。
(二) 未預期的證據浮現
更有甚者,有些關鍵事實,可能要到訴訟進行中,對方提出來了,我方才知道。例如,您主張對方不堪同居虐待,結果對方卻提出您曾對他家暴,且有法院裁定的紀錄。如果這些情況一開始當事人沒有清楚說明,律師也未察覺,就可能導致對案情錯誤樂觀,最終面臨不利的局面。
這些情況在訴訟中都可能發生,因此,大部分律師在評估勝算或證據效力時,必須向當事人說明可能遇到的風險,以及不同法官對證據解讀的可能差異,所以語氣上會比較保守。
聽到這裡,您可能會想:「如果律師都不能給個肯定的答案,那我找律師做什麼?」
我認為,律師的價值在於:
(一) 提供法律專業知識:當事人通常不懂法律,不知道哪些資料對自己有利,容易站在自己的角度越看越滿意,以為證據確鑿,能讓對方一刀斃命。
(二) 客觀檢視證據:律師能以其專業經驗判斷,這些資料在法官看來是否具有說服力。有時我甚至會對當事人說:「您這些資料連我都說服不了,我要怎麼去說服法官?」畢竟,法官開庭時間有限,對案件的第一印象可能就來自於資料是否齊全。
有時候,律師講得比較保守,對您而言反而是好事。怕的不是律師講得保守,而是律師講得太有信心,結果最後不如預期,那才更糟。
那麼,當律師提出較為保守的評估時,您應該如何解讀這些資訊呢?
如果律師認為某些資料不夠強,您可以進一步詢問:「不夠強的原因是什麼?還缺少哪些資料?我可以往哪個方向去蒐集?」律師不是您的敵人,他指出問題,是為了幫助您。
如果律師提到,某個法律問題在實務上法官有不同看法,您可以追問:「那我們應該採取哪一種見解對我方比較有利?如果遇到持不同見解的法官,我們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敗訴?」
舉一個例子,雖然跟離婚不直接相關,但很能說明問題。假設在公司開股東會,涉及經營權爭奪時,投票前,有位彪形大漢,穿著吊嘎,滿身肌肉,坐在您後面,對著您的耳朵吹氣,要您投給特定一方。請問,這算不算恐嚇、強制或威脅?
(一) 不同角度的解讀
您可能會想,我可以不理他啊,他又沒說不投會怎樣。但換個角度想,在那種劍拔弩張的氛圍下,這樣的舉動無疑是一種心理壓迫。
(二) 法官認知的差異
可以想見,有些法官可能會認為,對方既然沒有明確說出不從的後果(例如斷手斷腳),就不構成脅迫。但另一些法官則可能認為,這已經足以使人心生畏懼。
具體事實的解讀,往往因人而異。
甚至在許多案件中,到底適用哪一條法律,都可能產生不同看法。
法律屬於社會科學,而非自然科學。
自然科學可以想像成,只要實驗條件相同,做一萬次實驗,結果都會一樣。例如,我手上拿一顆球,手放開,球就會因地心引力掉下去。只要條件一致,結果就能預期。
但社會科學不同。同樣的事實,交給不同的法官,甚至不同的陪審團(以美國為例),都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法官也是人,陪審團也是人,在認定事實時,會受到個人經驗、價值觀等因素影響。
(一) 言語的詮釋差異
例如,同樣一句話,罵人家是「共產黨」,或指名道姓說某人像某位您討厭的政治人物。有人可能覺得受到羞辱,構成公然侮辱;但也有人可能覺得,這不過是陳述意見,甚至是一種稱讚。這些語境和文意的解讀,在不同法官看來,自然會有不同結果。
您可能會問,這樣司法不就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確實,只要案件存在「爭點」(法律上指雙方有爭議的地方),法官就需要在兩造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中做出判斷,可能採納您的看法,也可能採納對方的看法。
既然選擇了司法途徑(無論您是主動提告的原告,還是被迫應訴的被告),就必須對訴訟規則及法院可能做出不同判斷的事實有所了解。
您只能盡力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料,爭取有利的判決。
在某些情況下,您可以主動控制結果。
(一) 把握和解或調解的契機
例如,法院安排調解時,若律師評估訴訟風險後,建議您在某些方面退讓以促成調解,這代表律師認為案件對您可能存在不利之處。
(二) 以離婚案件為例:在不確定中尋求確定
回到離婚案件。您想離婚,但能否離成,法律上可能有爭議。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那麼在兩願離婚的情況下,您是否願意在金錢或監護權方面做些讓步,以促成離婚?這是一個確定的結果。
反之,如果對方條件談不攏,堅持要您告上法院,那您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去說服法官您們之間存在離婚的重大事由。如果證據不夠強,一審可能就離不了婚,更遑論監護權和剩餘財產分配。
此時,若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經過律師評估後,雖然不盡滿意,但尚可接受,那麼,透過和解或調解達成離婚,或許比冒著一、二審敗訴的風險,不斷擔心法官是否接受您的離婚事由要來得好。
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同。有時對方獅子大開口,條件完全無法接受,那我們寧願冒著訴訟風險也要打下去。風險不可能完全降到零,但我們可以針對可能遇到的風險,預作安排。
事前評估與隨時修正
最好在訴訟前就請律師評估案件大致的勝敗可能、有利不利的證據,並盡量蒐集完整。訴訟進行中,隨著新資料的出現,也需要隨時評估風險,考慮是否要邊打邊談,或主動提出和解、調解。
總結來說,法律問題之所以常常沒有肯定的答案,是因為涉及複雜的事實認定、法律解釋的彈性,以及不同法官的價值判斷。
當您面臨這些訴訟風險時,應多與律師討論,盤算最壞的結果,並以此為基礎來應對訴訟。這樣,即使結果不如預期,您也能有所緩衝,不至於將所有希望都押在訴訟上,而面臨過大的衝擊。
請記得,法院的判斷未必會如您所想,完全站在您的角度。此時,有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對您會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