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存款、提款卡切勿擅動!律師詳解遺產繼承的法律紅線與自保之道

26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引言:為何家人過世後,動用其帳戶款項務必謹慎?

家人離世,頓失至親,處理身後事已令人心力交瘁。然而,在哀痛之餘,面對逝者留下的銀行存摺、提款卡等財物,許多人可能因不諳法律或一時情急,而做出不當的處置,進而引發家庭失和,甚至背負上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往往源於對法律規定的誤解,以及在情感衝擊下未能冷靜思考的結果。本篇文章用淺白的方式為您剖析相關法律規定,提醒您哪些是絕對不能踩的紅線,以及如何合法、合情、合理地處理這些敏感問題。理解這些法律原則,不僅是保護自己免於訟累,更是維護家庭和諧的重要一步,避免因一時的疏忽,讓逝者遺留的財產成為親人間反目成仇的導火線。

壹、遺產繼承的法律第一課:「當然繼承」原則

一、人一旦過世,財產權利即刻轉移

(一) 民法規定:繼承因死亡而開始

根據我國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條文簡潔明確地指出,當一個人(即被繼承人)不幸離世的那一刻,他/她的繼承事件便在法律上正式啟動。這不是一個可以選擇或延遲的時刻,而是法律上的即時效應。許多人可能會認為,從親人過世到辦理完成各種手續(如死亡證明、除戶等)之間,似乎存在一個「空窗期」,但法律上的繼承開始,卻是在死亡的那一剎那,立即發生。

(二) 遺產的歸屬:不再屬於逝者,而是全體繼承人

許多人可能會有個誤解,認為人過世後,其名下的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等)在一段時間內仍然是「逝者的」。然而,如前所述,逝者名下的所有財產,在法律評價上,從死亡的那一秒起,就不再屬於逝者本人,而是轉變為由其全體法定繼承人所共同擁有。民法第7條亦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逝者已無權利能力,其財產自然歸屬繼承人。因此,當我們說「這是爸爸留下來的錢」時,在情感上是緬懷,但在法律上,這筆錢的所有權已經悄然轉移。

二、何謂「當然繼承」?

(一) 無需任何手續,法律自動認定繼承事實

我國繼承法制採行的是「當然繼承主義」。這代表著,只要符合法定繼承人資格,繼承的效力是「當然」發生的,不需要繼承人做出任何表示(例如開口說要繼承),也不需要向任何機關登記或申請,就自動成為繼承人並取得遺產的所有權。這點與某些國家可能需要法院認證或特定聲明才能繼承的制度不同。換句話說,法律直接認定了繼承事實的發生,繼承人是「被動地」因法律規定而取得權利。

(二) 登記僅為後續處分之程序,不影響繼承效力

或許有人會問,既然是當然繼承,為何不動產還需要辦理繼承登記?辦理繼承登記,例如將房產從逝者名下變更為繼承人名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能夠「處分」該不動產(例如出售或設定抵押)。登記這個動作,並不是取得遺產所有權的必要條件,而更像是一個行政管理及公示的程序,讓不動產的權屬狀態與法律事實相符,並使繼承人能對外行使其處分權。即使未辦理登記,繼承人依法仍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只是在未完成登記前,不能對外進行有效的處分行為。對於存款等動產而言,更是如此,其所有權的移轉,完全不依賴任何登記程序。儘管法律上已自動公同共有,實務上不動產仍登記在死者名下,為了促使繼承人將死者名下的財產變更登記到在世繼承人名下,政府特別規定,如果繼承人一直不去辦理變更登記,將會被處以罰鍰。但這是登記的行政管理性質,而非所有權取得的要件。

貳、遺產的「公同共有」狀態: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

一、何謂「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1條)

(一) 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綁在一起」的共同財產

當繼承人有多位時,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所謂「公同共有」,可以想像成遺產是一個「大包裹」,在所有繼承人共同決定如何拆分這個包裹(即遺產分割)之前,這個包裹是完整不可分的,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它不同於我們一般理解的「按份共有」(或稱分別共有),在公同共有狀態下,並不存在「我的三分之一」、「他的三分之一」這樣可以明確切割的個人持份概念。2 每一個繼承人對遺產的每一分錢、每一寸土,都與其他繼承人共同享有權利。這意味著,在遺產分割完成前,沒有任何一位繼承人可以單獨宣稱對遺產中的某特定部分擁有獨立的所有權。

(二) 沒有個人的「應繼分」可單獨動用

正因為遺產在分割前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即使法律規定了各繼承人的「應繼分」(例如配偶與子女平均繼承),在遺產未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判分割前,任何單一繼承人都不能主張「我先拿走我的應繼分」。比如,媽媽過世留下300萬存款,有三個子女繼承,不能說老大就自己去領100萬,認為這是他的三分之一。在法律上,這300萬是三位子女「公同共有」,在分割程序完成前,每一塊錢都是三個人共同的。這種「我的份額」的觀念,在公同共有階段是行不通的,也是最容易引發爭議與法律風險的誤區。

二、動用「公同共有」遺產的關鍵:全體繼承人同意 (民法第828條)

(一) 任何提領、花用行為,均屬財產處分

從銀行提領逝者的存款,或是將逝者遺留的現金花用掉,這些行為在法律上都屬於對「公同共有物」的「處分」行為,或是其他權利的行使。因為這些動作直接影響了公同共有財產的完整性與存在狀態。

(二) 法律要求「全體」同意,而非多數決或個人判斷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這條規定是處理公同共有遺產的核心關鍵。這裡的「全體同意」是非常嚴格的要求,意味著只要有一位繼承人不同意,其他人就不能擅自處分遺產。不是多數繼承人同意就可以,也不是自認為動機良善(例如為了支付喪葬費)就可以單獨行動。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目的在於保護每一位公同共有人的權益,避免因部分人的單方行為而損害整體利益。在繼承實務中,這「全體同意」的門檻,往往是許多家庭紛爭的起點,因為要讓所有繼承人對每一筆款項的動用都達成一致意見,並不容易。

叁、擅自動用逝者存款的嚴重法律後果

一、常見的錯誤觀念與行為

(一) 「我只是領我的份額」?——公同共有下無個人份額概念

如前所述,這是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解。在遺產分割完成前,所有遺產均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無所謂個人可先行提取的「份額」。任何以此為理由的提款行為,都可能構成對其他繼承人權益的侵害。法律上,在分割前,每一分錢都屬於全體繼承人,並非按應繼分比例預先劃歸個人。

(二) 「我是為了支付醫藥費/喪葬費」?——動機良善不代表合法

許多人認為,提領逝者存款是為了支付其生前的醫藥費或身後的喪葬費用,屬於合情合理。然而,即使動機良善、用途正當,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擅自提款,在法律程序上仍有瑕疵。雖然實務上,若確實用於清償被繼承人負擔之費用,檢察官或法官可能考量其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從輕發落或不起訴/無罪,但這並非絕對,且仍需面對其他繼承人提出的質疑與可能的訴訟風險。

(三) 「爸媽生前有交代」?——口頭交代不足以對抗法律規定

有時,繼承人會主張逝者生前曾口頭交代某些款項的用途或歸屬。然而,除非這些交代符合遺囑的法定要件(例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否則單純的口頭指示,在繼承開始後,其效力難以對抗前述「公同共有」及「全體同意」的法律原則。若其他繼承人對此有爭議,提款人將難以自證其行為的合法性。口頭交代在法律上證明力薄弱,且容易產生各說各話的局面。

二、可能觸犯的刑事責任

擅自動用逝者存款,不僅可能引發民事糾紛,更可能觸犯刑法,不可不慎。以下為常見的刑事責任:

(一) 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

若繼承人持逝者的印章、存摺,到銀行填寫取款憑條並蓋上逝者印章提款,或持逝者的提款卡及密碼至ATM盜領存款,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權利能力已消滅,此時該取款行為會被視為偽造逝者名義製作取款憑條(私文書),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在於,行為人是以一個已經不具法律上意思能力的主體名義製作了文件。

(二)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

承上,當行為人持偽造的取款憑條向銀行行員提示,或持逝者提款卡操作ATM提款成功,即屬行使了偽造的私文書,另可能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與行使通常是接續發生的行為。

(三) 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

行為人以偽造的文書或不實的方式(例如向銀行謊稱逝者仍生存並授權提款,或對ATM輸入資料使其誤認),使銀行行員或ATM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是操作ATM,法律上亦有針對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的處罰規定,因為ATM也是被設計來依循特定授權邏輯運作的機器。

(四) 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

由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已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有繼承人未得其他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並花用遺產,或將之移轉至自己名下,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則可能另外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的侵占罪。此時,被侵占的對象是「其他共有人」對該筆款項的權益。

三、民事責任:返還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

除了刑事責任外,擅自提領遺產的繼承人,對於其他繼承人也負有民事責任。其他繼承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該行為人返還其無權提領的款項(法律上稱為不當得利),若因此造成其他繼承人的損害(例如款項被花用殆盡,導致其他繼承人無法獲得應有份額),亦可請求損害賠償。這些民事追索的權利,與刑事責任是並存的。

肆、如何合法、安全地處理逝者遺留的款項?

一、首要原則:取得全體繼承人書面同意

(一) 透過通訊軟體、協議書等方式留下證據

最安全、最能避免爭議的方式,就是在提領或動用任何屬於遺產的款項前,務必取得「全體」繼承人的「書面」同意。這份書面同意可以是正式的協議書,也可以是在LINE群組、電子郵件等通訊軟體上明確的對話紀錄,重點是要能證明所有繼承人都知情且同意款項的提領、用途及由誰處理。現代科技的便利性,使得留下書面紀錄並非難事,關鍵在於要有此意識。

(二) 明確約定款項用途與處理方式

在取得同意的過程中,應清楚說明提領款項的具體用途(例如:支付特定醫院的醫療費用、某殯葬社的喪葬費用等)、預計金額、由哪位繼承人負責經手等,越詳細越能減少日後誤會。若能將相關單據一併提供給其他繼承人查閱,更能增加互信。

二、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

(一) 暫時不宜動用,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如果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的處理方式無法達成共識,或者對於款項的動用有任何疑慮,最保險的做法就是「暫時不要動用任何款項」。此時,應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諮詢後續的處理方案,例如如何召開繼承人會議協商,或準備進行遺產分割等。律師可以提供中立的法律意見,協助釐清權利義務,並引導各方尋求合法的解決途徑。在高度情緒化或意見分歧的時刻,貿然行動往往會使問題更加複雜。

(二) 透過法定程序(如遺產分割訴訟)解決爭議

若協議不成,最終可能需要透過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來裁判決定遺產如何分配。雖然訴訟曠日廢時,但在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這是確保各方權益並合法處理遺產的途徑。法院會依據法律規定及個案情況,作出公平的裁決。公同共有狀態本身被法律視為一種暫時的過渡狀態,最終仍需透過分割來確定各繼承人的具體權益。

三、給其他繼承人的提醒:留意遺產是否被不當提領

(一) 如何查證?

其他繼承人若懷疑遺產存款可能遭到部分繼承人不當提領,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查詢被繼承人帳戶的交易明細。這些明細會清楚顯示每一筆提款的時間、金額及方式(臨櫃或ATM)。這是主張權利的第一步,先掌握客觀的證據。
(二) 若發現問題,應如何主張權利?

一旦發現有未經全體同意的提領行為,且款項用途不明或無法接受,受影響的繼承人可以先嘗試與該行為人溝通要求返還。若溝通無效,則可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表明立場並要求對方出面處理。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則可考慮提起前述的刑事告訴(如偽造文書、侵占等)及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伍、結語:尊重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家庭紛爭

家人逝去,遺產的處理往往考驗著人情與智慧。「當然繼承」使得遺產在逝者死亡的瞬間即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動用都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動用不僅可能觸犯刑法,引來牢獄之災,更可能引爆家庭成員間的猜忌與衝突,讓原本應共同追思的時刻,蒙上金錢糾紛的陰影。許多家庭失和的案例,往往始於對這些基本法律原則的忽視。面對遺產問題,保持冷靜,遵循法律程序,並在需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是保護自己、也維繫家庭和諧的明智之道。律師的角色不僅是在發生爭議時提供訴訟代理,更重要的是在事前提供諮詢,協助規劃,預防紛爭的發生。如果您有相關疑問,歡迎隨時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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