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許多人以為刑法距離遙遠,但「背信罪」這類白領犯罪潛藏在辦公室、會議室、社區管委會的日常決策中。許多主委、採購經理在「懵懵懂懂」情況下被推上任,對職務法律界線缺乏認識。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這不只是「背信忘義」,而是具體的刑事犯罪。
必須是「為他人(本人)處理事務」的關係,如:員工為公司、主委為社區、會計為客戶、委任律師為當事人。
超出授權、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例如採購經理私下收回扣、主委擅自決定高額支出。
必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的意圖。單純過失、無心之過不構成背信。
必須造成本人財產或利益的實際損害。無損害則不成立。
商業決策本具風險,不能以事後結果追究。若當事人在決策時:
即使結果造成損失,也不構成背信罪。這保障合理商業判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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