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近年來,台劇《八尺門的辯護人》無疑是法律題材中最為深刻、最引人反思的作品之一 。它不僅劇情引人入勝,更透過一個個鮮活的角色與情節,揭示了台灣司法體系中許多幽微且複雜的議題。身為執業律師,我更是在其中看到了許多令圈內人會心一笑,卻又笑中帶淚的橋段。
其中,主角佟寶駒律師在劇中講的一則笑話,尤其令我印象深刻:
開庭前,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法庭裡枯等遲到的被告。
法官提議:「不如我們來講笑話吧。」他清了清喉嚨說:「我先講,四個字,無罪推定。」語畢,眾人發笑。
檢察官接著說:「換我,也是四個字,偵查不公開。」笑聲更大了。
最後,律師緩緩地說:「那輪到我了,律師倫理。」全場笑得前仰後合。
這時,被告衝進法庭大喊:「我是冤枉的!」
結果,大家笑得更瘋了。
這則笑話之所以「好笑」,是因為它殘酷地戳中了司法實務的核心痛點。它諷刺了在司法體系中,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這三個重要角色,有時會背離他們最應當堅守的原則。
藉由這則笑話,為各位深入剖析這三個看似神聖,卻在現實中充滿挑戰的法律原則,帶大家看懂司法體系的理想與現實。
法律原則 | 理想中的樣貌 | 現實中的挑戰 |
---|---|---|
無罪推定 | 法官秉持空白心證,在有罪判決確定前,視被告為無辜。檢方負完全舉證責任。 | 制度(卷證併送)與人性,可能導致法官在審判前已對被告產生預斷與偏見。 |
偵查不公開 | 偵查過程嚴格保密,保護被告名譽,並防止嫌犯串證、滅證,以確保偵查效能。 | 偵查內容常被選擇性洩漏給媒體,形成未審先判的輿論壓力,淪為「偵查公開」。 |
律師倫理 | 律師應忠於當事人,嚴守利益衝突與保密義務,作為監督司法、維護正義的在野法曹。 | 少數律師為求勝訴或個人利益,遊走於倫理邊緣,損害了整個職業的信譽與公信力。 |
「無罪推定」是這則笑話的第一個包袱,也是現代刑事司法最根本的基石。
(一) 法律的明確誡命
所謂「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中有著明確的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不僅是法律條文,更是受《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原則 。它的核心精神在於,任何被國家指控犯罪的人,在法院做出最終的有罪判決之前,都應該被當作是清白的。
這個原則的設立,是為了保障人權,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避免「寧枉勿縱」,錯殺任何一個無辜的人 。
(二) 舉證責任在檢方,不在被告
無罪推定原則延伸出一個至關重要的概念: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也就是說,是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必須提出充分、確鑿的證據,向法院「證明」被告有罪 。
被告並不需要「自證己無罪」。這點非常關鍵,因為要證明一件「沒有發生」的事情,是極其困難甚至不可能的。如果我指控你昨天偷了辦公室的錢,你要如何證明你「沒有」偷?難道要提出24小時的完美不在場證明嗎?如果法律要求被告自證清白,那檢察官就可以任意起訴任何人,再把證明的難題丟給人民,這將導致司法體系的崩壞。
因此,當證據不足,事實存有疑點時,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法官就應該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既然無罪推定如此重要,為何在劇中會被法官拿來當作自嘲的笑話?這背後反映了結構性與人性上的雙重困境。
(一) 制度性的挑戰:「卷證併送」如何污染法官的「空白心證」
台灣傳統的刑事訴訟制度採行「卷證併送」。這意味著檢察官在起訴被告時,會將偵查期間蒐集到的所有卷宗、筆錄和證物,也就是所有對被告不利的資料,一併送到法院 。
這就產生了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法官在開庭審理、聽到被告辯護之前,就已經閱讀了大量由檢方單方面整理的、充滿有罪指控的資料。這好比一場考試,裁判在比賽開始前,就只看了其中一方選手寫好的「必勝劇本」。在這種情況下,要讓法官保持一顆完全中立、不偏不倚的「空白心證」,無疑是對人性的巨大考驗 。這種制度設計,本身就與無罪推定的精神存在著內在的緊張關係,這也是為何法律圈會對「起訴狀一本主義」(即起訴時只送一張起訴書,證據在法庭上才提出)有諸多討論的原因 。
在2023年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中,就明確採納了「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精神,避免讓國民法官在審判前接觸到卷證,以維護審判的公正性 。
笑話的第二個包袱,是檢察官自嘲的「偵查不公開」。這個原則,在台灣幾乎已成為一個公開的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定:「偵查,不公開之。」。這項原則的目的主要有二:
1. 保護無辜者的名譽: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延伸。在偵查階段,案件事實尚未釐清,若過早將嫌疑人的身分、涉案情節公諸於世,一旦最後證實是烏龍一場或不起訴,對當事人造成的名譽損害已難以彌補 。
2. 確保司法的公正與效能:偵查不公開是檢警辦案的重要武器。透過資訊不對稱,可以防止共犯之間串證、湮滅證據,或讓主嫌聞風逃亡。同時,也能避免媒體審判影響法官心證,或對證人造成壓力,進而保障審判的獨立與公正 。
(一) 媒體公審的日常
然而,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我們經常看到的是「偵查很公開」。每當有重大案件發生,偵查中的細節、嫌疑人的供述、甚至檢警的下一步計畫,都可能透過「不具名消息來源」出現在新聞媒體上。儘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有詳細規定,禁止在偵查中帶同媒體辦案、或發表預斷有罪的言論 ,但這些規定在實務上卻常常被架空。
(二) 制度的進步與未竟之路
平心而論,相較於二、三十年前,警察會將嫌犯一字排開,與查獲的槍枝毒品一同「展示」給媒體拍攝的年代,現在的法治觀念已有長足進步。
但問題的核心在於「執法落差」。當偵查資訊被洩漏,究責機制卻往往失靈。有統計顯示,過去多年來,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而被檢討的案件雖多,但真正受到懲處、甚至起訴的執法人員卻寥寥可數 。當違反規定的成本極低,而洩漏資訊又能帶來滿足公眾知的權利、展現辦案績效等「好處」時,這個原則自然就容易淪為一句口號。這正是檢察官之所以能拿它來開玩笑的悲哀之處——規則人人都懂,但現實卻是另一回事。
笑話的最後,律師用「律師倫理」作為壓軸,引來全場最大的笑聲。這反映了法律社群內部,甚至包含法官和檢察官,對於部分律師行為的質疑與無奈。
在法律體系中,法官與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在朝法曹」,而我們律師,則被稱為「在野法曹」。這意味著律師不僅是接受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更肩負著從外部監督司法、促進司法正義的社會責任。
律師與當事人的關係,完全建立在「信賴」之上。當事人將攸關身家性命的秘密託付給律師,律師因此必須恪守最嚴格的職業倫理。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對律師的行為有著詳細的規定,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以下兩點:
1. 利益衝突迴避:律師不能接受與現有或過去當事人利益相衝突的案件。例如,我不能在一個詐騙集團案件中,同時為互相指控對方是首腦的兩名共犯辯護,因為這會讓我陷入無法忠於任何一方的窘境 。違反利益衝突的規定,是律師懲戒中最常見的類型之一,嚴重者可能面臨停止執業甚至除名的處分 。
2. 保密義務:律師對於從當事人處得知的任何資訊,都有嚴格的保密義務,除非獲得當事人同意或基於防止重大危害等法定事由,否則絕不可洩漏 。這是維繫律師與當事人信賴關係的基石。
(一) 規範與懲戒的現實
那為何「律師倫理」會成為笑話?一部分原因在於,從法官、檢察官的角度來看,他們或許認為現行的倫理規範強度不足,或律師公會的懲戒處分「不痛不癢」,無法有效嚇阻少數律師的不當行為。
必須坦承,雖然絕大多數的律師都兢兢業業、堅守分際,但確實有少數害群之馬,為了勝訴、名聲或金錢,不惜遊走在倫理邊緣,例如教唆偽證、惡意詆毀司法官、甚至侵占當事人的款項。這些行為雖然是少數,卻嚴重傷害了整個律師行業的聲譽 。
(二) 對司法體系的深層傷害
這也是我認為律師違反倫理最嚴重的地方。當事人可以不信任法官、不信任檢察官,因為他們是國家機器的代表。但如果連自己親自選擇、唯一應該站在自己這邊的律師都背叛了自己,那當事人對整個司法體系的信賴將徹底崩潰。
這種背叛,不僅是對單一客戶的傷害,更是對社會大眾信心的侵蝕。它會加深「法律只保護有錢有勢的人」這種負面印象,讓民眾覺得在司法面前求助無門。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律師自己,也必須用最嚴格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因為我們是當事人接觸司法的第一線,也是他們維護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八尺門的辯護人》裡的這則笑話,用三言兩語道盡了台灣司法的困境與掙扎。然而,將這些原則當成笑話,並非全然的戲謔,更多的是一種深刻的自我提醒與期許。
我必須強調,絕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在自己的崗位上為實現司法正義而努力。我們之所以要不斷地討論「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與「律師倫理」,正是因為我們深知這些原則的脆弱與重要,並時刻警惕自己不要成為笑話中的主角。
這也凸顯了一個殘酷的現實:當您不幸需要走進法院,您將面對的是一個充滿潛在偏見、輿論壓力與人性考驗的複雜戰場。在這樣的環境中,您所能做出的最重要、也最關鍵的決定,就是選擇一位真正值得您信賴的專業律師。
一位好的律師,不僅要具備深厚的法律專業,更要能洞悉司法體系的運作邏輯,理解人性的複雜,並堅守最高的職業倫理。他將是您在驚濤駭浪中的領航員,為您釐清方向,守護您的權益。
希望透過這篇文章的分享,能讓您對司法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如果您正面臨法律上的難題,需要一位能為您剖析利弊、並肩作戰的夥伴,歡迎與亮遠法律事務所聯繫。